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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lpa终止授权并索要4125万美元!唐德版《中国好声音》还能唱响吗?

中国知识产权报  · 公众号  · 知识产权  · 2017-11-16 06:49

正文

  从《中国好声音》到《中国新歌声》,近年来,围绕“中国好声音”的知识产权问题,相关各方展开了多次诉讼大战,虽然相关诉讼胜负未明,但随着《中国新歌声》第一季和第二季的顺利播出,各方都以为这场系列纠纷终于可以稍微消停下来,只待法院作出相关判决即可。万万没想到的是,近日,“剧情”又有了新变化!


  纷争再起


  11月13日,浙江唐德影视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唐德影视)发布重大合同进展公告称,11月9日,唐德影视收到了“The Voice of……(……好声音)”节目模式版权方Talpa传媒发来的要求终止协议的函件,Talpa公司以唐德影视未支付第二期尾款375万美元为由,单方面宣布终止与唐德影视就好声音的版权合作,并收回当初的授权。


  Talpa公司在函件中表明,已于2017年10月24日向唐德影视发出违约通知,要求唐德影视在其发出违约通知后的10个工作日内,向其提供第二期款项尾款375万美元的支付证明及第三期款项1500万美元的书面付款计划。鉴于10个工作日内并未收到唐德影视的回复,Talpa公司决定书面通知唐德影视终止协议,并要求唐德影视继续支付剩余的4125万美元的授权费用。


  根据唐德影视的公告,唐德影视已累计向Talpa公司支付许可费1875万美元。其中有1000万美元是2016年2月向Talpa公司支付的第一期款项。在第二期款项支付时,唐德影视分两笔支付了875万美元。随后,唐德影视未再向Talpa公司方面付款,包括第二期款项375万美元尾款。


  对于延迟付款,唐德影视给出的解释是:“Talpa公司没有切实履行协议中的义务。”唐德影视称:“《中国好声音》节目至今无法顺利播出,唐德影视亦无法按照协议行使其独家授权权利,为维护公司和股东利益,唐德影视自知悉浙江广播电视集团、浙江蓝巨星国际传媒有限公司起诉其及其全资子公司北京唐德国际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侵犯《中国好声音》电视栏目名称等不正当竞争行为起,暂缓向Talpa公司支付后续许可费用,直至Talpa公司按照协议约定履行其相应的义务。”


  与此同时,唐德影视还在其官网上作出以下声明:第一,《中国好声音》的授权不可能因为荷兰Talpa公司单方面的通知就可以终止,在双方合同期内,《中国好声音》节目在大中华区域内的一切权益都仍然归属唐德影视;第二,唐德影视保留在合同期内继续制作、播出《中国好声音》节目的权利,在法律和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唐德影视将继续推进《中国好声音》项目;第三,荷兰Talpa公司单方面终止《中国好声音》授权的行为,不会对唐德影视主营业务的盈利能力造成任何影响。


  是是非非


  《The Voice of……》首播于荷兰,目前已经有接近65个本土化版本,在180个国家和地区播出。Talpa公司是节目模式的版权方。2012年,国内版权代理公司国际传媒(IPCN)从Talpa公司获得了《The Voice of…… 》的独家发行权,并将制作权授予上海灿星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下称灿星)制作。在连续4年播出4季之后,2016年1月,唐德影视宣布取代灿星,以分期支付6000万美元许可费获得该节目5年期限内在中国区域(含港澳台地区)独家开发、制作、宣传和播出《中国好声音》节目授权。失去“好声音”的灿星则转头自制《中国新歌声》,并于2016年在浙江卫视暑期档首播。



  虽然浙江卫视转头自制《中国新歌声》,但是围绕着“新歌声”与“好声音”之间是否存在版权纠纷,“中国好声音”商标到底属于谁等争议焦点问题,浙江广电、灿星、唐德影视、Talpa公司四家为此展开了诉讼大战,几乎每一次诉讼的标的额都高达数亿元。


  2017年5月3日,浙江广电、浙江蓝巨星国际传媒有限公司以不正当竞争为由,将唐德影视及其子公司诉至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广电认为,其是“中国好声音”节目名称的唯一合法权益人,要求唐德影视停止使用“中国好声音”节目名称,并赔偿1.2亿元经济损失。


  2017年5月24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公开审理了唐德影视诉灿星、世纪丽亮(北京)国际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侵犯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庭审中,唐德影视表示,其拥有第G1098388号和第G1089326号注册商标的独占使用权;此外,包含有“中国好声音”字样的两个标识在文娱、体育活动类服务项目上构成未注册驰名商标和知名服务特有名称,其对该标识享有独占使用权。唐德影视认为,灿星公司在第五季《中国好声音》(后更名为《中国新歌声》)的宣传和推广中使用“中国好声音”涉嫌构成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行为,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5.1亿元等。


  目前,类似上述相关方之间的诉讼尚未分出胜负。官司未结,但是《中国新歌声》已经播出了两季,而唐德影视版的“好声音”却至今尚未投入制作。而在此局面下,Talpa公司又决定书面通知唐德影视终止协议,并要求唐德影视继续支付剩余的4125万美元的授权费用,对于唐德影视来说,绝对是个大“麻烦”。


  何去何从


  正如唐德影视在其公告中所称,解约通知函可能引发唐德影视与Talpa之间的诉讼或仲裁案件。鉴于案件审理周期较长,且裁定结果存在不确定性,唐德影视可能面临如下风险:第一,协议可能被裁定终止,无法继续制作《中国好声音》节目的风险;第二,唐德影视已向Talpa支付的1875万美元许可费及相关税费可能无法收回;第三,唐德影视可能被裁定支付剩余4125万美元许可费的风险。


  针对上述风险,唐德影视及其实际控制人在公告中称,拟采取以下应对措施:第一,唐德影视不认可Talpa单方面提出终止协议的行为,将继续督促其根据协议的约定履行义务;第二,就Talpa未按照协议约定履行其义务的行为,唐德影视将视乎Talpa后续履约情况决定是否追究其包括退还已支付许可费、赔偿违约金和其他损失等违约责任,并在必要时,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法律措施维护其合法权益;第三,唐德影视实际控制人吴宏亮承诺,如果公司被裁定需支付剩余4125万美元许可费,吴宏亮将承担支付义务,以确保公司不会因此遭受经济损失。至此,该事件将何去何从?拭目以待。(吕可珂)


  附:公告全文


  浙江唐德影视股份有限公司重大合同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唐德影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近日收到《“……好声音”协议》相对方Talpa Media B.V.发来的函件,现就协议的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协议签署情况


  2016年1月28日,公司与Talpa Media B.V.(中文名为“Talpa 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Talpa传媒”)及其全资子公司Talpa Global B.V.(中文名为“Talpa全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Talpa全球”,“Talpa传媒”和“Talpa全球”合称为“Talpa”)签署了《“……好声音”协议》,以分期支付6,000万美元许可费获得五年期限内在中国区域(含港澳台地区)独家开发、制作、宣传和播出《中国好声音》节目,并行使与《中国好声音》节目相关知识产权的独占使用许可的独家授权,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6年1月29日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创业板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签署重大合同的公告》(公告编号:2016-013)。2016年7月14日,公司与Talpa签署《Amendment to “The Voice of…” Agreement》(以下简称“补充协议”),其后Talpa首席执行官Pim Schmitz于2016年11月3日向公司发出确认函,双方就《“……好声音”协议》第17条担保条款修订达成一致,Talpa同意公司至2017年6月30日为第三、第四期款项提供担保,不迟于2016年12月31日支付第二期款项。


  二、许可费的支付情况


  《“……好声音”协议》及补充协议(以下统称“协议”)签署后,公司已累计向Talpa支付许可费1,875万美元,具体支付情况如下:


  (1)2016年2月16日,公司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与Talpa签署的议案》,公司于当月向Talpa支付第一期款项1,000万美元;


  (2)鉴于Talpa全球就与星空传媒有限责任公司、梦响强音文化传播(上海)有限公司《模式许可协议》及补充协议项下权利纠纷事项在香港国际仲裁中心仲裁庭的仲裁案结果当时存在不确定性,为保护公司和广大投资者利益,公司在与Talpa多次协商后,于2016年12月向Talpa支付第二期款项中的500万美元,并在香港国际仲裁中心仲裁庭对上述仲裁案做出最终裁决后向Talpa支付第二期款项中的375万美元。


  三、授权权利的行使情况


  协议签署后,公司作为独占被许可人,为筹备《中国好声音》节目竭尽努力。但由于Talpa没有切实履行协议中的义务,《中国好声音》节目至今无法顺利播出,公司亦无法按照协议行使其独家授权权利。


  为维护公司和股东利益,公司自知悉浙江广播电视集团、浙江蓝巨星国际传媒有限公司起诉公司及公司全资子公司北京唐德国际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唐德传媒”)侵害《中国好声音》电视栏目名称等不正当竞争行为起暂缓向Talpa支付后续许可费用,直至Talpa按照协议约定履行其相应的义务。


  四、协议的最新进展情况


  2017年11月9日,公司收到Talpa传媒发来的关于要求终止协议的函件(以下简称“解约通知函”),称:


  (1)其留意到公司未如期支付许可费,违反了协议第17条有关付款和担保的约定,并于2017年10月24日向公司发出违约通知,要求公司在其发出违约通知后的10个工作日内,向其提供:(i)第二期款项尾款375万美元的支付证明;(ii)第三期款项1,500万美元的书面付款计划;


  (2)违约通知发出后的10个工作日内,其未收到第二期款项尾款375万美元以及第三期款项1,500万美元的书面付款计划;根据协议第17条,其有权立即终止协议,并按协议第24(e)条约定执行;


  (3)其书面通知公司终止协议,并立即生效;协议终止后,所有授权权利归还Talpa,Talpa确认已收到公司支付的1,875万美元许可费,但公司仍应向其支付剩余4,125万美元许可费。


  五、该事项对公司的影响以及风险提示


  解约通知函可能引发公司与Talpa之间的诉讼或仲裁案件。鉴于案件审理周期较长,且裁定结果存在不确定性,公司提请广大投资者特别关注如下风险:


  1、协议可能被裁定终止,公司无法继续制作《中国好声音》节目的风险;


  2、公司已向Talpa支付的1,875万美元许可费及相关税费可能无法收回的风险;


  3、公司可能被裁定支付剩余4,125万美元许可费的风险;


  4、尽管可能面临上述风险,公司认为该项目面临的诸多风险和不确定性并不会对公司主营业务、整体经营和未来持续盈利能力产生实质性不利影响。同时,公司未来仍将继续推进电视栏目的战略。


  六、公司和实际控制人拟采取的应对措施


  为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充分保护广大投资者利益,公司和实际控制人吴宏亮先生拟采取如下应对措施:


  1、公司不认可Talpa单方面提出终止协议的行为,将继续督促其根据协议的约定履行义务;


  2、就Talpa未按照协议约定履行其义务的行为,公司将视乎Talpa后续履约情况决定是否追究其包括退还已支付许可费、赔偿违约金和其他损失等违约责任,并在必要时,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法律措施维护公司合法权益;


  3、公司实际控制人吴宏亮先生承诺,如果公司被裁定需支付剩余4,125万美元许可费,吴宏亮先生将承担支付义务,以确保公司不会因此遭受经济损失。公司将密切关注协议的后续进展情况,持续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敬请广大投资者持续关注公司在中国证监会创业板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刊登的后续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七、备查文件


  1、《“……好声音”协议》;


  2、《Amendment to “The Voice of…” Agreement》及翻译件;


  3、Talpa Media B.V.和Talpa Global B.V.首席执行官Pim Schmitz于2016年11月3日向公司发出的确认函;


  4、Talpa发出的函件“‘The Voice of China’- Notice of Default”;


  5、公司律师Loeb & Loeb LLP 发出的律师函“Response to Talpa’s Notice of Default”;


  6、Talpa发出的函件“‘The Voiceof China’- Notice of Termination”;


  7、吴宏亮先生出具的承诺函。


  特此公告。


  浙江唐德影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三日



(文章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微信)


(责任编辑:崔静思 蔡莹 编辑:吕可珂 高云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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