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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行人过街清空用“绿闪”的4个理由

赛文交通网  · 公众号  ·  · 2024-07-20 09:00

正文

毛球华、安治鹏 | 作者
可琦饼 | 编辑
包图网 | 头图来源
行人过街清空信号近年来一直是交通信控行业的热门话题之一,我国行人过街清空信号应该采用哪种方式?首先行人过街信号必须设置行人清空信号,表示绿灯即将结束,已经进入斑马线的行人快速通过或进入安全驻足区。行人过街清空信号通常采用信号灯闪烁的显示方式,但是现行法规中对闪烁的“灯色”未作明确规定,导致业内对使用“绿闪”还是“红闪”的争议较大。
行人过街清空究竟应该使用 “绿闪”还是 “红闪”?我个人认为“绿闪”更适合作为我国国情及城市交通现状。
1、“红闪”并没有解决行人信号控制的根本问题
国家标准《道路交通信号灯设置与安装规范》(GB 14886—2016)中明确了人行横道信号灯灯色转换为“红→绿→绿灯闪烁→红”,但是没有指出灯色与信号阶段的对应关系,这就给交通管理者和交通参与者都造成了很大的困扰。绿灯(不闪)和绿灯闪烁的作用分别是什么?为什么要这样设置?究竟是“绿+绿灯闪烁”,还是仅仅只有“绿灯闪烁”才是行人清空阶段?
不同的理解,对配时和行人的过街行为都会产生很大的影响。以“绿+绿灯闪烁”为行人清空阶段,在配时时保证两段绿灯时间之和满足行人过街的需要即可,绿灯闪烁通常被用来提醒行人绿灯即将结束,采用这种理解方式的城市一般会把绿灯(不闪)的时间设置得比较长,绿灯闪烁的时间设置为10s或者5s、3s不等,导致绿灯闪烁阶段斑马线上行人无法清空,引发较多安全隐患。
以“绿灯闪烁”为行人清空阶段,则需要保障此段时间行人可安全通过人行横道,行人安全性相对较高,而此时的“绿(不闪)”阶段被理解为路缘石外等待的行人全部进入斑马线的时间,时间相对较短。
从安全的角度出发,第二种解读方式是比较可取的,可惜缺乏法规或标准规范的支持,同时“绿灯闪烁”并未禁止行人的通行,部分在此阶段进入斑马线的行人并不能安全清空,同样容易引发安全事故。
为此,部分专家参考欧洲国家的做法,用“红闪”信号作为行人清空信号,借用红灯的灯语告诉行人,此时不可再进入斑马线。但这样也会存在一定的问题,红灯的语义是“停”,这是毫无争议的,但“红闪”在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中并无明确定义,其用作行人清空,已进入斑马线的行人还是可以通行,这无疑又模糊了“停”和“行”的边界,让人更无所适从。
所以,要用“红闪”作为行人清空信号,需要大量的宣传与教育,这是它能够起作用的前置条件。同样地,如果用“绿闪”作为行人清空信号,同时明确“绿灯闪烁时,不准行人进入人行横道,但已进入人行横道的,可以继续通行”,那“绿闪”的作用与“红闪”是一致的,两者并无本质的区别。
因此,“红闪”与“绿闪”仅仅是技术手段的差异,而明确行人过街从“等待”到“进入斑马线”、“离开斑马线”、到达路对面的安全区域整个过程,各个阶段各种灯色的含义,规范行人的行为,并通过宣传教育让全民达成共识,这些才是解决行人清空问题的关键要点。
2、“绿闪”不违反我国现行法规
1988年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绿灯闪烁时,不准行人进入人行横道,但已进入人行横道的,可以继续通行”,明确“绿闪”的作用是清空行人,可惜该版条例已废止失效了。
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人行横道信号灯表示:(一)绿灯亮时,准许行人通过人行横道;(二)红灯亮时,禁止行人进入人行横道,但是已经进入人行横道的,可以继续通过或者在道路中心线处停留等候。”内容上是简化了,但解读空间却更大了。主流的解读有以下两种:
(1)绿灯阶段,保证等待的所有行人进入斑马线;红灯阶段用于清空斑马线内的行人;这是建议用“红闪”信号清人行人的最大依据。
(2)绿灯阶段,保证等待的行人进入并安全离开斑马线;红灯阶段禁止斑马线外的行人通行,但已入斑马线的行可继续通行,这是对行人安全作“容错”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七条规定 “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可视为对三十九条情况的补充说明。
以上两种理解我个人更倾向于后者,目前我国采用“绿闪”为行人清空信号并不违反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
3、“绿闪”更符合我国现行标准规范
《道路交通信号灯设置与安装规范》(GB 14886—2016)的相关要求,明确规定了“人行横道信号灯灯色转换应符合:红→绿→绿灯闪烁→红”;行业标准《人行横道信号灯控制设置规范》(GA/T851—2009)的相关要求,明确规定了“人行横道信号灯显示分红、绿两种颜色。红色为持续红色显示。绿色分为持续绿色显示和闪烁绿色显示。” 从以上标准与规范可以看出,“红闪”不是标准交通信号形式。
图1 人行横道信号灯灯色转换示意图(来源:GB 14886—2016)
《人行横道信号灯控制设置规范》(GA/T851—2009)要求“绿灯总时长应保证红灯期间等待过街的全部行人安全过街所需的时间;持续绿灯最小时长应保证使红灯期间等待的行人都可以进入人行横道。绿闪时长视具体情况确定。”规范中虽未明确“绿闪”时长即为行人清空时长,但究其含义应是如此,可惜此规范年份久远,实际应用中也未得到应有的重视。
4、“绿闪”更利于保障行人弱势群体的利益
若采用“红闪”作为行人清空信号,有一个值得思考的现实问题,就是行人“红闪”期间在人行横道上行走时与右转来车发生碰撞事故,行人属于闯红灯吗?是否需要承担一定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六条明确规定“红灯表示禁止通行,绿灯表示准许通行,黄灯表示警示”,并未明确“红闪”的定义,且实际应用中“红闪”期间的通行规则是“已进入人行横道的行人继续通过”,由此可知“红闪”不具有“红灯禁止通行”的效力,不适用现行法律中“红灯表示禁止通行”,行人行为不属于闯红灯;但同样地,“红闪”也不适用“绿灯表示准许通行”的法律规定,因此在划分事故责任比例时可能会存在争议。
而“绿闪”仍等同于“绿灯亮时”,“绿闪”期间人行横道上行人通行不属于闯红灯,如果与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行人应属于没有过错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相关规定,机动车一方赔偿责任清晰。这一定程度上会促使机动车优先礼让行人,可提高行人过街的安全性,采用“绿闪”信号从法规层面上可一定程度上起到保护弱势群体的作用。
图2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欧美等发达国家采用“红闪”信号作为行人清空信号,有一定的先进性,但这与他们的文化背景、长期的交通宣传教育是分不开的,我国也有自己特定的国情与交通习惯,因此不能实行简单的“拿来主义”。
“绿闪”和“红闪”用作行人清空信号,技术上并没有优劣之分;使用“红闪”并不能完美解决目前行人信号控制中存在的根本问题。然而沿用我国人民早已习惯的“绿闪”,并结合完善的交通规则制定和解释、宣传教育,相信能取得更好的应用效果。总的来说,根据我国目前国情来看,行人过街清空信号更应该使用“绿闪”,而不是外来的“红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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