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售电一周动态(2018年1月5日) | 阳光下的电改

阳光时代法律观察  · 公众号  ·  · 2018-01-05 18:02

正文

售电一周动态

2018年第1期


导读


▶ 国家发改委办公厅、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发布《关于开展分布式发电市场化交易试点的补充通知》

▶ 国家发改委印发《区域电网输电价格定价办法(试行)》、《跨省跨区专项工程输电价格定价办法(试行)》及《关于制定地方电网和增量配电网配电价格的指导意见》

▶ 江苏发布《省电力市场建设组织实施方案》

▶ 河南印发《河南省电能替代工作实施方案(2016-2020)》

▶ 广西发布《2018年广西电力市场交易实施方案和实施细则》

▶ 湖南发布《关于组织开展2018年电力市场交易的通知》

欢迎大家走进“售电一周动态”~


新规速递

 国家发改委办公厅、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发布《关于开展分布式发电市场化交易试点的补充通知》

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国家能源局综合司日前发布了《关于开展分布式发电市场化交易试点的补充通知》,通知中称,分布式发电市场化交易有三种可选的模式,分布式发电项目与电力用户进行电力直接交易的模式;分布式发电项目单位委托电网企业代售电的模式;电网企业按国家核定的各类发电的标杆上网电价收购并在110千伏及以下的配电网内就近消纳的模式。

 国家发改委印发《区域电网输电价格定价办法(试行)》、《跨省跨区专项工程输电价格定价办法(试行)》及《关于制定地方电网和增量配电网配电价格的指导意见》

近日,国家发改委印发《区域电网输电价格定价办法(试行)》、《跨省跨区专项工程输电价格定价办法(试行)》及《关于制定地方电网和增量配电网配电价格的指导意见》。主要内容如下:

1. 区域电网输电价格定价办法(试行)

1)本办法适用于区域电网跨省共用网络输电价格(以下简称“区域电网输电价格”)的核定。区域电网输电价格,是指区域电网和相关省级电网所属的500千伏或750千伏跨省交流共用输电网络,以及纳入国家规划的1000千伏特高压跨省交流共用输电网络的输电价格。

2)建立区域电网输电准许收入平衡调整机制,解决东西部电网发展不平衡问题。监管周期内,各区域电网因电网投资规划调整、输电量或售电量大幅变化、省级电网承受能力不足等原因,导致区域电网准许收入回收不足时,通过电网企业内部东西部电网平衡调整机制,优先在各区域电网之间进行准许收入平衡调整。

3)区域电网准许收入和输电价格调整,应与省级电网输配电价和销售电价调整相衔接。各省级电网应将分担的区域电网容量电费作为上级电网传导成本纳入本省输配电成本,通过省级电网输配电价回收。

2. 跨省跨区专项工程输电价格定价办法(试行)

1)新投产跨省跨区专项工程输电价格按经营期电价法核定。经营期电价是指以弥补合理成本、获取合理收益为基础,考虑专项工程经济寿命周期内各年度的现金流量后所确定的电价。其中:运维费率按不高于《省级电网输配电价定价办法(试行)》(发改价格〔20162711号)新增资产运维费率标准的80%确定;投资和设计利用小时按政府主管部门批复的项目核准文件确定;资本金收益率、银行贷款利率参照《省级电网输配电价定价办法(试行)》核价参数确定;还贷年限按20年计算;项目经营期限按30年计算,形成的固定资产按项目经营期限计提折旧费。

2)建立定期评估调整机制。以成本监审结果为基础,参照《省级电网输配电价定价办法(试行)》有关参数,定期评估,科学合理确定收益并调整输电价格。其中:历史运维费、折旧费、输电量等以成本监审结果为准。监管周期内,运维费率、银行贷款利率等参照新投产专项工程核价参数确定;输电量按设计利用小时确定;资本金收益率,实际利用小时达到设计值75%的,参照《省级电网输配电价定价办法(试行)》核价参数确定,实际利用小时达不到设计值75%的,资本金收益率可适当降低。

3)多条专项工程统一运营的,电网企业应按工程项目逐条归集资产、成本、收入,暂无法归集的应按照“谁受益、谁承担”原则合理分摊。多条专项工程统一运营并形成共用网络的,按照“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方法定价。

4)跨省跨区专项工程输电价格形式按功能确定,执行单一制电价。对于参与跨省跨区可再生能源增量现货交易的电量,可在基准输电价格基础上适当核减。以联网功能为主的专项工程按单一容量电价核定,由联网双方共同承担。容量电费分摊比例以本监管周期初始年前三年联网双方平均最大负荷为基础,结合工程最大输电能力确定,客观反映两端电网接受备用服务的效用。以输电功能为主的专项工程按单一电量电价核定。

3.《关于制定地方电网和增量配电网配电价格的指导意见》

1)按照深入推进电力体制改革的总体要求和“管住中间、放开两头”的基本思路,对地方政府或其他主体建设运营的地方电网和按照《有序放开配电网业务管理办法》投资、运营的增量配电网核定独立配电价格,加强配电价格监管,促进配电业务健康发展。

2)配电网区域内电力用户的用电价格,由上网电价或市场交易电价、上一级电网输配电价、配电网配电价格、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组成。用户承担的配电网配电价格与上一级电网输配电价之和不得高于其直接接入相同电压等级对应的现行省级电网输配电价。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应根据本省情况,充分征求有关企业和社会意见后,选择合适的配电价格定价方法。核定配电价格时,应充分考虑本地区上网电价、省级电网输配电价、趸售电价、销售电价等现行电价,并结合地区经济发展需求、交叉补贴等情况,合理选取定价参数。

3)配电网配电价格调整,应明确价格监管周期,做好过渡阶段价格衔接,并参照《省级电网输配电价定价办法(试行)》建立平滑处理机制、定期校核机制和考核机制。明确配电价格监管周期。政府制定配电价格的监管周期原则上为三年。招标确定配电价格的有效期限,以配电项目合同约定期限为准。做好过渡阶段价格衔接。配电价格确定前,电力用户与配电网结算的输配电价暂按其接入电压等级对应的现行省级电网输配电价执行。配电网区域内列入试点范围的非水可再生能源或地方电网区域内既有的小水电发电项目与电力用户开展就近交易时,用户仅支付所使用电压等级的配电价格,不承担上一电压等级的输配电价。配电网区域内不得以常规机组“拉专线”的方式向用户直接供电。做好与存量地方电网配电价格衔接。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应按照尊重历史、合理衔接的原则,在不增加交叉补贴的前提下,制定地方电网配电价格,与现行省级电网输配电价、趸售电价等做好衔接,并逐步过渡到按本指导意见确定的方法核定配电价格。鼓励建立激励机制。在一个监管周期内,配电网由于成本下降而增加收入的,下一监管周期可由配电网和用户共同分享,以激励企业提高经营效率、降低配电成本。

行业动态

 江苏发布《省电力市场建设组织实施方案》

近日,江苏省经信委、国家能源局江苏监管办、江苏省发改委、江苏省物价局日前联合发布了《江苏省电力市场建设组织实施方案》。方案中称,借鉴国外电力市场改革经验,结合江苏省电力行业实际和改革实践,市场化改革初期以中长期交易为主,随着发用电计划的逐步放开,不断完善月度合同电量转让、日前现货市场和实时平衡市场交易机制,提高市场偏差处理和负荷实时平衡能力,开展辅助服务交易,推进江苏省电力市场建设不断深入和完善。

第一阶段(2017-2019年):有序放开发用电计划、竞争性环节电价和配售电业务,开展现货市场研究及模拟运行,初步建立电力市场机制。2018年放开发电量计划2000亿千瓦时左右,参与交易的13.5万千瓦以及上燃煤机组平均市场化电量占比达到60%2019年,放开发电量计划3000亿千瓦时左右,参与交易的13.5万千瓦及以上燃煤机组平均市场化电量占比达到80%

售电公司可视同大用户与发电企业开展电力直接交易,大小用户无法参与电力直接交易的,可由售电公司代理参与。鼓励售电公司向电力用户提供智能用电、综合节能和合同能源管理等增值服务。

第二阶段(2020年):扩大资源优化配置范围,完善市场交易机制,建立电力现货市场交易体系。

第三阶段(2021-):进一步放开优先发电、优先购电计划,完善辅助服务和现货交易机制,丰富交易品种,推进市场自我发展与完善。

 河南印发《河南省电能替代工作实施方案(2016-2020)》

近日河南省发改委印发了《河南省电能替代工作实施方案(2016-2020)》。文件要求,2020年,在能源终端消费环节形成年电能替代散烧煤、燃油消费总量650万吨标准煤的能力,带动电煤占煤炭消费比重提高约2.6个百分点、电能占终端能源消费比重提高2个百分点以上。

文件指出,结合电力体制改革,开展燃煤自备机组清洁替代试点,按照国家有关要求,支持拥有30万千瓦以下燃煤自备机组的企业积极参加电力直接交易。落实并适时完善峰谷分时电价政策,充分发挥价格信号引导电力消费、促进移峰填谷的作用,对拥有电蓄热采暖和电蓄冰制冷设备的用户,鼓励其在低谷时段蓄热蓄冰,提高“双蓄”设备运行经济性。

 广西发布《2018年广西电力市场交易实施方案和实施细则》

近日,广西工信委发布《2018年广西电力市场交易实施方案和实施细则》,主要内容如下:

12018年交易规模330亿千瓦时,其中年度长协交易规模280亿千瓦时,月度交易规模按市场情况及年度交易剩余电量灵活安排。

2、年度长协交易电量分成两个部分。第一部分交易规模255亿千瓦时,火电机组交易规模200亿千瓦时,核电机组交易规模55亿千瓦时。第二部分交易规模25亿千瓦时,全部参与市场交易的发电企业竞争。

3、长协在成交电量达到280亿千瓦时结束。

4、单个售电公司长协交易电量不超过12亿千瓦时,月度竞价时,申报电量不超过当月竞争电量总规模的20%

52018年广西电力交易中心将对交易买卖双方收取服务费,收费标准以交易电量为计算基数。

6、电力用户月度实际用电量超出月度市场化计划电量时,超出部分按月度集中竞价购电侧最高成交申报价结算。超出计划电量5%以外部分按月度集中竞价对应发电企业让利单价的1/2考核。实际用电量少于计划电量时,少于计划电量5%以外的按对应发电企业让利单价考核。

7、准入标准,电力用户:35Kv及以上大工业用户,2016111日至20171031日实际用电量在3000万千瓦时及以上电力用户,可选择直接向发电企业购电。用电量在3000万千瓦时及以下的电力用户只能选择售电公司购电。

8、售电公司准入标准相比于2017年交易方案中去除了“年度交易代理总电量不超过6亿千瓦时(不含试点园区内用户电量)”,月度交易的申报电量由原本的不超过当月竞争电量总规模的15%提升到了20%

9、年度长协交易中,电力用户(售电公司)原则上最多与三家发电企业达成年度交易意向。

10、年度双边和年度挂牌交易都规定单笔意向电量原则上最低为5000亿千瓦时,当剩余电量低于5000万千瓦时应一次性达成意向。也就是说,上年实际用电量在3000万千瓦时及以上但是低于5000万千瓦时的电力用户原则上是不能够参与年度交易的,这部分的用户也只能选择由售电公司代理参与年度交易。

 湖南发布《关于组织开展2018年电力市场交易的通知》

近日,湖南经信委发布《关于组织开展2018年电力市场交易的通知》,进一步明确2018年的交易事项。主要内容如下:

1. 2018年省内市场化交易电量规模为360-400亿千瓦时左右。市场奖励电量40亿千瓦时,省外购电市场电量90-100亿千瓦时。

2. 在年度交易方面,火电企业(含煤矸石)将不能参与456月份的年度交易但可以参与月度交易,暂只允许水电、风电等可再生能源发企业交易。

3.在月度交易方面,456月份首先组织水电风电等可在生能源发电企业的双边协商和集中竞价交易,然后再组织火电(含煤矸石)企业的交易。

4. 2018年的购电价格由市场交易价格、输配电价(含线损)、政府性基金与附加组成。其中市场交易价格由购电基准价+市场交易价差组成。

(整理:葛志坚  张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