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区域电网输电价格定价办法(试行)
(1)本办法适用于区域电网跨省共用网络输电价格(以下简称“区域电网输电价格”)的核定。区域电网输电价格,是指区域电网和相关省级电网所属的500千伏或750千伏跨省交流共用输电网络,以及纳入国家规划的1000千伏特高压跨省交流共用输电网络的输电价格。
(2)建立区域电网输电准许收入平衡调整机制,解决东西部电网发展不平衡问题。监管周期内,各区域电网因电网投资规划调整、输电量或售电量大幅变化、省级电网承受能力不足等原因,导致区域电网准许收入回收不足时,通过电网企业内部东西部电网平衡调整机制,优先在各区域电网之间进行准许收入平衡调整。
(3)区域电网准许收入和输电价格调整,应与省级电网输配电价和销售电价调整相衔接。各省级电网应将分担的区域电网容量电费作为上级电网传导成本纳入本省输配电成本,通过省级电网输配电价回收。
2. 跨省跨区专项工程输电价格定价办法(试行)
(1)新投产跨省跨区专项工程输电价格按经营期电价法核定。经营期电价是指以弥补合理成本、获取合理收益为基础,考虑专项工程经济寿命周期内各年度的现金流量后所确定的电价。其中:运维费率按不高于《省级电网输配电价定价办法(试行)》(发改价格〔2016〕2711号)新增资产运维费率标准的80%确定;投资和设计利用小时按政府主管部门批复的项目核准文件确定;资本金收益率、银行贷款利率参照《省级电网输配电价定价办法(试行)》核价参数确定;还贷年限按20年计算;项目经营期限按30年计算,形成的固定资产按项目经营期限计提折旧费。
(2)建立定期评估调整机制。以成本监审结果为基础,参照《省级电网输配电价定价办法(试行)》有关参数,定期评估,科学合理确定收益并调整输电价格。其中:历史运维费、折旧费、输电量等以成本监审结果为准。监管周期内,运维费率、银行贷款利率等参照新投产专项工程核价参数确定;输电量按设计利用小时确定;资本金收益率,实际利用小时达到设计值75%的,参照《省级电网输配电价定价办法(试行)》核价参数确定,实际利用小时达不到设计值75%的,资本金收益率可适当降低。
(3)多条专项工程统一运营的,电网企业应按工程项目逐条归集资产、成本、收入,暂无法归集的应按照“谁受益、谁承担”原则合理分摊。多条专项工程统一运营并形成共用网络的,按照“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方法定价。
(4)跨省跨区专项工程输电价格形式按功能确定,执行单一制电价。对于参与跨省跨区可再生能源增量现货交易的电量,可在基准输电价格基础上适当核减。以联网功能为主的专项工程按单一容量电价核定,由联网双方共同承担。容量电费分摊比例以本监管周期初始年前三年联网双方平均最大负荷为基础,结合工程最大输电能力确定,客观反映两端电网接受备用服务的效用。以输电功能为主的专项工程按单一电量电价核定。
3.《关于制定地方电网和增量配电网配电价格的指导意见》
(1)按照深入推进电力体制改革的总体要求和“管住中间、放开两头”的基本思路,对地方政府或其他主体建设运营的地方电网和按照《有序放开配电网业务管理办法》投资、运营的增量配电网核定独立配电价格,加强配电价格监管,促进配电业务健康发展。
(2)配电网区域内电力用户的用电价格,由上网电价或市场交易电价、上一级电网输配电价、配电网配电价格、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组成。用户承担的配电网配电价格与上一级电网输配电价之和不得高于其直接接入相同电压等级对应的现行省级电网输配电价。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应根据本省情况,充分征求有关企业和社会意见后,选择合适的配电价格定价方法。核定配电价格时,应充分考虑本地区上网电价、省级电网输配电价、趸售电价、销售电价等现行电价,并结合地区经济发展需求、交叉补贴等情况,合理选取定价参数。
(3)配电网配电价格调整,应明确价格监管周期,做好过渡阶段价格衔接,并参照《省级电网输配电价定价办法(试行)》建立平滑处理机制、定期校核机制和考核机制。明确配电价格监管周期。政府制定配电价格的监管周期原则上为三年。招标确定配电价格的有效期限,以配电项目合同约定期限为准。做好过渡阶段价格衔接。配电价格确定前,电力用户与配电网结算的输配电价暂按其接入电压等级对应的现行省级电网输配电价执行。配电网区域内列入试点范围的非水可再生能源或地方电网区域内既有的小水电发电项目与电力用户开展就近交易时,用户仅支付所使用电压等级的配电价格,不承担上一电压等级的输配电价。配电网区域内不得以常规机组“拉专线”的方式向用户直接供电。做好与存量地方电网配电价格衔接。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应按照尊重历史、合理衔接的原则,在不增加交叉补贴的前提下,制定地方电网配电价格,与现行省级电网输配电价、趸售电价等做好衔接,并逐步过渡到按本指导意见确定的方法核定配电价格。鼓励建立激励机制。在一个监管周期内,配电网由于成本下降而增加收入的,下一监管周期可由配电网和用户共同分享,以激励企业提高经营效率、降低配电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