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关于城镇医疗机构分类管理的实施意见》(卫医发〔2000〕233号)
根据
国家核定的工资总额,自主确定各类人员的内部分配办法。
2.《卫生部关于加强卫生行业作风建设的意见》(卫办发〔2004〕130号)
医疗机构的一切财务收支应由财务部门统一管理,
内部科室取消与医务人员收入分配直接挂钩的经济承包办法,不准设立小金库。
3.《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方案》(国人部发〔2006〕56号)
事业单位实行岗位绩效工资制度。
岗位绩资工资由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和津贴补贴四部分组成,其中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为基本工资。
岗位工资。
岗位工资主要体现工作人员所聘岗位的职责和要求。
薪级工
资。
薪级工资主要体现工作人员的工作表现和资历。
绩效工资。
绩效工资主要体现工作人员的实绩和贡献。国家对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分配进行总量调控和政策指导。事业单位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内,按照规范的程序和要求,自主分配。
津贴补贴。
事业单位津贴补贴,分为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和特殊岗位津贴补贴。
5.《关于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09〕182号)
单位主要领导与本单位工作人员的绩效工资水平,要保持合理的关系。
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不得在核定的绩放工资总量外
自行发放任何津贴补贴或奖金
,不得突破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
不得违反规定的程序和办法进行分配。
绩效工资应以银行卡的形式发放,
原则上不得发放现金。
严禁把医务人员个人收入与医院的药品和检查收入挂钩
6.《关于加强医疗卫生机构统方管理的规定》(国卫纠发〔2014〕1号)
医疗卫生机构不得将医疗卫生人员收入与药品、医用耗材用量桂钩。医疗卫生人员及科室使用药品、医用耗材用量统计不得用于开单提成。
7.《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开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5〕33号)
严禁将院长收入与医院的经济收入直接挂钩。
严禁给医务人员设定创收指标,严禁将医务人员收入与医院的药品、检查、治疗等收入挂钩。
8.《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现代医院管理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7〕67号)
严禁给医务人员设定创收指标。
将考核结果与医务人员岗位聘用、职称晋升、个人薪酬挂钩。
逐步取消公立医院的行政级别,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含中医药管理部门,下同)负责人一律不得兼任公立医院领导职务。建立适应医疗行业特点的薪酬制度,着力体现医务人员技术劳务价值。
建立以公益性为导向的考核评价机制,定期组织公立医院绩效考核以及院长年度和任期目标责任考核,考核结果与财政补助、医保支付、绩效工资总量以及院长薪酬、任免、奖惩等挂钩。
9.大型医用设备绩效专项审计指引(试行)(国卫办财务函〔2023〕416号)
设备产生的检查收入是否存在与医务人员绩效工资挂钩的情况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