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台《关于严格专利保护的若干意见》,针对互联网侵权事件频出的现象,提出了全面加强专利保护监管等33条严格专利保护的具体措施。
此前,腾讯影业与全球多家知名影业公司联合出品的游戏IP改编电影《魔兽》上映不久即监测到许多知名自媒体平台、社交网络媒体、主流搜索引擎、云存储网盘、下载软件中出现大量网络侵权盗版链接,通过上述平台进行大范围传播。《微微一笑很倾城》《解救吾先生》等国产电影上映时都遭遇了盗版困境。愈演愈烈的互联网侵权盗版行为正使越来越多的原创作品饱受困扰。
国家知识产权局副局长贺化表示:“互联网是侵权易发多发的领域。”
传统国际私法中侵权行为是指不法侵害他人人身或财产权利,并造成损害而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行为。网络中侵权行为主要是指侵犯人身权,包括侵犯名誉权与隐私权,以及侵犯知识产权(包括著作权和商标权)。
不同于传统侵权行为的是,互联网侵权行为更容易发生,因为它的隐蔽性为不法分子提供了可乘之机。有人可能利用互联网来宣泄自己的愤懑和不平,也可能利用它来诋毁他人的名誉,从而构成侵权行为。
传统侵权行为与互联网侵权行为对比图(制图:徐啸)
Internet进入中国较晚但发展迅速,据第38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截至2016年6月,中国网民规模达7.10亿,互联网普及率达到51.7%,超过全球平均水平3.1个百分点。与此同时,和Internet相关的互联网侵权案件也大量发生,其中涉及到网络名誉权侵权纠纷,网络著作权侵权纠纷以及侵犯域名的纠纷等。
目前,随着IP浪潮的兴起,互联网侵权现象愈演愈烈,并且主要集中在网络著作权上。赵德好等人销售侵权音像复制品案、“英雄宽频”网站侵权传播影视作品案、电视连续剧《周璇》委托创作著作权纠纷案、《红楼梦》VCD盗版侵权案、“书香门第”网站在线阅读侵权案、夏新手机预装歌曲《月亮之上》侵权案、小说作家诉搜狐网侵权案等,都是典型的网络著作权侵权案例。而近年来,最为普遍的,当属网络文学抄袭,从《甄嬛传》到《花千骨》,再到《幻城》《爵迹》等,都曾陷入过抄袭风波。互联网侵权乱象的产生,绝非偶然。
新闻出版总署副署长、国家版权局副局长阎晓宏曾指出,互联网中存在的版权问题,也是国际上普遍面临的一个问题。中国互联网领域中的侵权盗版问题是很严重的。
网络世界是一个虚拟的空间,自由开放又不可控制。 在网络给人们提供了自由言论空间的同时,也更容易使人们有意或无意间侵害了他人的正当权益。
同时,互联网中的信息资源是为所有网络使用者共享的,这种共享理念在客观上不可避免的给传统的知识产权制度带来重大挑战。
此外,互联网发展依靠的是高科技,而网络侵权同样是依靠高科技手段,所谓“道高一尺,魔高一丈”。如一些网络公司使用具有跟踪功能的 Cookie 测定、跟踪用户在网站上所进行的操作。Cookie 原本可以更好地实现对用户的个性化服务 ,但倘若不正当地加以利用 ,就会构成对消费者隐私的侵害。 这也是造成网络侵权的缘由之一。
由于我国互联网发展速度太快,互联网法律的制定远远跟不上互联网的发展速度 ,呈现出严重的滞后性和不适应性,导致了对网络侵权行为打击不力。
在网络发展初期 ,互联网信息传播还未形成完善的法规制度。人人都可以在网上随意发布信息 ,于是一些人纷纷抢占“有利地形和制高点” ,以图未来发展。 这未免有意或无意地触及别人的权益 ,域名抢注就是典型例证。
同时,传统的著作权法中许多是不适应网络环境的。诸如网络上所传递的各种信息是不是“作品”? 能否对其复制或转发? 如果认定上网的信息是“作品” ,那对这些“作品”的浏览、上载、下载、传输是否受著作权保护? 网络上的合理使用如何把握? 诸如此类问题 ,都没有确切的答案。
尽管我国正在努力建设一个法治国家,但由于历史和现实的原因人们的法律意识和观念还比较淡薄。有些网络侵权者既不为名,也不为利,只为玩玩,以显示自己的才气和能耐。那些实施了网络侵权犯罪的人,不但没有负罪感,而且还津津乐道地吹嘘自己的技术成就。
互联网的出现遮挡了人们在虚拟世界中的道德评价标准 ,人们意识深处的价值取向出现了某些偏差。对网上侵犯知识产权等行为 ,公众的感觉没有像盗窃实物那么强烈 ,媒体流露出的对技术的赞赏要超出对犯罪的鞭挞 ,这极易产生误导作用。因此,治理互联网侵权乱象,相关法律法规不可少。
美国《联邦计算机系统保护法案》首次将计算机系统纳人法律的保护范畴。佛罗里达州制定的《计算机犯罪法》是世界第一部针对计算机犯罪的法律。1984年,美国第一部联邦计算机犯罪成文法《伪装进人设施和计算机欺诈及滥用法》出台。1987年美国出台《计算机安全法》,这是美国关于计算机安全的根本大法。随后还制定了《电子通信秘密法》等 70 余部。
随着网络侵权案件的凸现,美国对网络的管理也从各个方面逐渐增强。美国判决委员会核准了一项应急条例,规定对通过点对点传输而侵犯"将用于商业发行"的版权作品者,提高约 40%的监禁判决比例。
2006 年法国国民议会通过了有关"在信息社会中的著作权及邻接权"的法律草案,根据本国实情对网络侵权行为作了具体规定,对网络侵权犯罪的刑事处罚。但由于著作权人对网络数字环境下的作品无法或者不能对这一行为进行有效的约束和限制,其权利有可能被这一行为所侵害。
澳大利亚也制定了一系列与互联网侵权有关的法律、标准和指南,包括《数字保护法》、《信息安全手册》等,并修订了刑法,以适应打击新型网络犯罪。
2014年11月6日,日本国会众议院表决通过《网络安全基本法》,规定网络相关企业有义务配合网络安全相关举措或提供相关情报,以防范网络侵权行为。
此外,日本还采取了完善信息安全机构、扩充网络安全力量、健全信息安全保障机制、研发网络安全技术、举行信息安全演习、举办黑客技术比赛等措施来严厉打击网络侵权行为。
2015年,《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电子商务加快培育经济新动力的意见》就曾提出,以保护商标权、著作权、专利权等知识产权为重点,严厉打击利用互联网实施的侵权违法犯罪。加大对销售仿冒知名商标、涉外商标商品的查处力度,强化对网络(手机)文学、音乐、影视、游戏、动漫、软件及含有著作权的标准类作品等重点领域的监测监管,及时发现和查处网络非法转载等各类侵权盗版行为。
加大打击侵权假冒行为力度,提高专利执法办案效率,推进调查取证工作,促进授权确权维权的协调联动,拓宽专利保护公益服务渠道,深化专利保护领域社会治理,加强专利保护领域国际合作,能有效控制互联网侵权乱象。
网络的专利侵权行为隐蔽性强、辐射面广、举证难度大,近年来呈高发态势。强化网络交易平台的保护责任,加强网络交易平台政企合作,完善电子商务领域专利执法协作机制,严格跨境电子商务的专利执法监管,对互联网侵权有较好的抑制作用。
有了法律法规的约束和规范,网络里的不法分子也该消停消停了。
编辑:徐啸
参考资料:中国网、新华网、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新浪网、知网、找法网、中国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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