托克维尔等学者认为,公民社会有助于制约国家的暴政;美国革命、民主制度与自由传统的结合,为公民社会的涌现提供了独一无二的历史条件。本文质疑了这种观点,指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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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纪早期的美国仍是权利限制社会。通过对马萨诸塞州银行业开放史的考察,本文研究了美国怎样构建经济与政治开放竞争的现代社会秩序。
论文主要有如下贡献:一是侧重于在州的层面,而非国家层面探讨制度变迁。以前人们的印象是,似乎在革命与立宪以后,美国即进入了权利开放的现代社会,其制度就没有太大变化。但事实上,美国大量而主要的制度变迁发生在州的层面。本文发掘和使用了大量州一级的史料,为我们尽可能地展现了美国在州层面上制度变迁的历史图景。
第二,专注于政治与经济的互动。与寻租理论不同,本文是在一个内生框架下同时分析政治与经济在历史中的互动。联邦党对银行业权利的限制,创造了经济租金,以巩固联邦党的政治统治;联邦党对政治的控制,强化了其对银行等法人组织的经济控制。政治与经济不分,既扰乱了银行业的发展,也不利于政治稳定。要实现权利开放,就要同时解决政治问题和经济问题。
第三,侧重于研究精英之间的竞争。制度变迁的难题在于,精英为什么愿意改变保护其特权的制度?马克思与恩格斯,阿西莫格鲁(
Daron Acemoglu
)和詹姆斯
•
A
罗宾逊(
James A Robinson
)等倾向于认为,阶层之间的竞争推动了制度变迁,其推论是,要实现权利开放,就需要通过革命来推翻精英统治。然而,亚非拉等地发展中国家的民主革命推翻原有精英后,并没有提供开放权利的最终解决方案。本文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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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纪初马萨诸塞州州政治和银行业的研究表明,精英之间的竞争,而非平民革命,推动了权利的扩大。
第四,强调了
“
非人际规则
”
在权利开放的历史变迁中具有的作用。诺斯(
Douglass C. North
)、沃利斯(
John Joseph Wallis
)、维恩格斯特(
Barry R. Weingast
)认为,建立对全体精英一视同仁的
“
非人际规则
”
,是实现权利开放的必要条件。
1812
年后,精英获得了成立银行法人的权利,他们进一步要求银行章程中的特权平等。这促使
1829
年通用管制法的制定,将银行章程中的条款上升为法律,并且规定,如果其后新颁发的银行章程包含新的特权,其他银行将自动享受这些特权。精英之间
“
非人际规则
”
的实现,为大量小银行的设立和平等竞争奠定了基础,从而削弱了权利限制秩序中的租金。
1812
年后,对全体银行收取统一的资本税,为州财政提供了一半以上的财源,为银行业彻底开放提供了条件。本文通过历史实例,说明了
“
非人际规则
”
在权利开放中的重要性。
第五,本文提供了研究精英的新方法。文章发掘并收集
1790
年至
1860
年间银行董事和州议员的新史料,并通过将其匹配,提供了度量精英的方法,确认了银行家、议员以及政党之间的关系。在
1811
年前,超过
70%
的银行行长和董事曾经或将成为州议员,且绝大多数是联邦党议员,只有少数是民主共和党议员。然而在
1811
年民主共和党掌权后,其在银行董事中的比重从接近于零上升至
24%
。伴随银行业权利的开放,银行与议员的联系逐渐变弱,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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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纪
50
年代下降到
40%
。进一步,对财产税税单和银行资产负债表的分析表明,精英的相对财富水平并没有因权利开放而显著变化,这说明精英推动的权利开放,是不损害精英利益的帕累托改进。本文为精英提供了一种度量方法,并研究了精英在社会转型中的财富变化。
金融与政治,国家与组织,是经济史研究的重要议题。如果能进一步发掘民国及建国后,金融与政治精英群体的关系,探讨
“
非人际规则
”
的演变,对研究中国向开放秩序的历史变迁,会有更深入的启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