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争议实质性解决”
正式提出于2010年,此后多次出现在司法文件和司法解释中,这样一个表面上仅与审判者相关的理念,
律师为什么要去学?学了之后可以解决哪些办案难点?
这就是今天这篇文章要阐述的。
行政诉讼法的施行在为公众开辟维护自身权益通道的同时,不足也显而易见。
首先,驳回起诉率高,立案难。
大量案件以
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起诉人不具备原告资格、
起诉超过法定期限、起诉人诉讼请求不明确等为由被
法院裁定驳回
,继而在当事人上诉再审中造成程序空转的现象。
再者,宣示性判决率高,原告真实诉求无法得到回应。
在“王薇诉市南区政府、青岛市政府案”中,王薇就提出:市南区政府于2007年6月28日对再审申请人房屋实施行政强制拆迁行为被法院判决违法后,
已经过去十年,依然没有得到赔偿
……
案结事不了、口惠而实不至
成为该类案件的通病,也让代理律师深感无力。
但本次由
全国审判业务专家李广宇老师
亲授的“行政争议如何实质性解决”这门课,却能教授律师:
如何避免行政诉讼程序空转,为当事人争取无漏洞的权利救济!
在担任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庭副庭长期间,他在诠释原告资格与利害关系时,在裁判要旨中这样写到:
在中国行政法学界,李广宇老师几乎是无人不知的存在。
作为
前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副庭长
,他不但
全程参与行政诉讼法修改
,还
审理过大量重大行政案件
,通过阅读他的判词,可以深刻感受到李广宇老师在“通过判例在对话中解释和发展法律”方面所做的努力。
在臧金凤案的判词中,李广宇老师写到:
“已所不欲,勿施于人。东邻少,未必西邻就多。”
在体现温情、良序的同时也附上了经得起推敲的法理,不但通过“利害关系”的再次解释讲解了适格原告的分别,同时通过援引行政诉讼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进一步强调了权利救济的主观诉讼性质。是少有的能在
裁判过程中同时体现法律、道德、良序、政策、社会正义观念以及流行价值观
的老师。
本次课程,李广宇老师就会从
立法的本意入手帮助
律师掌握行政诉讼案件的本质。
比如:
诉讼对象指的到底是行政行为还是诉讼请求?
长期以来,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的主要任务是
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
,这其实就是混淆了审查对象和审理对象。
李广宇老师表示:
没有具体的诉讼请求,也就没有了具体的权利主张,也就没有了诉讼对象,这样的诉难言成立。
所以,
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审查的是具体行政行为,而审理的则是原告的诉讼请求是否成立。
如果将审查的对象等同于审理的对象,不去关注诉讼请求是什么,其结果就是不能揭示诉讼的实质,不会着眼于案件的全部事实,也难以做出一个判诉对应、实质解决争议的裁判。
此外,李广宇老师还指出:只要诉讼请求足够明确具体,诉讼类型也就会相应地明晰。
由此引发的思考是:
诉讼类型是对原告的限制还是对权利救济的保障?
本次课程,李广宇老师会从诉的本质出发,剖析
诉讼对象、诉讼类型、裁判方式、诉的利益、实质解决、调解和解
六大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