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栏名称: 智合
智合,一个有温度的法律新媒体。以敏锐慧眼洞察行业起落,以法律视角解读社会热点。行业研究,律界波澜,热点时评,实务技能,我们只传播有价值的内容。
目录
相关文章推荐
首席商业评论  ·  头最铁的年轻人,买房只买顶楼 ·  昨天  
神嘛事儿  ·  我回答了 @用户7699215969 ... ·  2 天前  
第一财经  ·  阿里,跳空上涨! ·  3 天前  
魔法K线一王焕昌  ·  【休息一下也无妨】 ·  3 天前  
李楠或kkk  ·  我就不明白,同样价格,想要 c ... ·  3 天前  
51好读  ›  专栏  ›  智合

李广宇:6大关键,实质性解决行政诉讼难题!(超实务)

智合  · 公众号  ·  · 2024-12-15 12:00

正文

“行政争议实质性解决” 正式提出于2010年,此后多次出现在司法文件和司法解释中,这样一个表面上仅与审判者相关的理念, 律师为什么要去学?学了之后可以解决哪些办案难点?


这就是今天这篇文章要阐述的。


行政诉讼法的施行在为公众开辟维护自身权益通道的同时,不足也显而易见。


首先,驳回起诉率高,立案难。


大量案件以 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起诉人不具备原告资格、 起诉超过法定期限、起诉人诉讼请求不明确等为由被 法院裁定驳回 ,继而在当事人上诉再审中造成程序空转的现象。


再者,宣示性判决率高,原告真实诉求无法得到回应。


在“王薇诉市南区政府、青岛市政府案”中,王薇就提出:市南区政府于2007年6月28日对再审申请人房屋实施行政强制拆迁行为被法院判决违法后, 已经过去十年,依然没有得到赔偿 ……


案结事不了、口惠而实不至 成为该类案件的通病,也让代理律师深感无力。


但本次由 全国审判业务专家李广宇老师 亲授的“行政争议如何实质性解决”这门课,却能教授律师: 如何避免行政诉讼程序空转,为当事人争取无漏洞的权利救济!


在担任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庭副庭长期间,他在诠释原告资格与利害关系时,在裁判要旨中这样写到:


通常情况下, 行政行为的相对人总是有诉权的,因为一个不利行政行为给他造成的权利侵害之可能显而易见。 为了保证直接相对人以外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诉权,而又不使这种诉权的行使“失控”, 法律才限定了一个“利害关系”的标准。 所谓“利害关系”,也就是有可能受到行政行为的不利影响。


这段对法律的深度解释在揭示了《行政诉讼法》 立法原旨 的同时,也为之后类案的办理提炼出了一个 具有可操作性的判断方法 ,从而确保了原告提起诉讼的权益。


律师的确不用审理案件,却能通过李广宇老师对行政争议实质性解决的讲解,了解 如何协助原告正确行使行政诉讼权利,从而有理有据地提出诉请。


12月17日晚19:00

扫码0元听课

听课领 最高法院李广宇法官

主审行政案件裁判要旨汇集60则







学了李广宇老师的课, 你能收获什么?



在中国行政法学界,李广宇老师几乎是无人不知的存在。


作为 前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副庭长 ,他不但 全程参与行政诉讼法修改 ,还 审理过大量重大行政案件 ,通过阅读他的判词,可以深刻感受到李广宇老师在“通过判例在对话中解释和发展法律”方面所做的努力。


在臧金凤案的判词中,李广宇老师写到: “已所不欲,勿施于人。东邻少,未必西邻就多。”


在体现温情、良序的同时也附上了经得起推敲的法理,不但通过“利害关系”的再次解释讲解了适格原告的分别,同时通过援引行政诉讼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进一步强调了权利救济的主观诉讼性质。是少有的能在 裁判过程中同时体现法律、道德、良序、政策、社会正义观念以及流行价值观 的老师。


本次课程,李广宇老师就会从 立法的本意入手帮助 律师掌握行政诉讼案件的本质。


比如: 诉讼对象指的到底是行政行为还是诉讼请求?


长期以来,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的主要任务是 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 ,这其实就是混淆了审查对象和审理对象。


李广宇老师表示: 没有具体的诉讼请求,也就没有了具体的权利主张,也就没有了诉讼对象,这样的诉难言成立。


所以, 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审查的是具体行政行为,而审理的则是原告的诉讼请求是否成立。 如果将审查的对象等同于审理的对象,不去关注诉讼请求是什么,其结果就是不能揭示诉讼的实质,不会着眼于案件的全部事实,也难以做出一个判诉对应、实质解决争议的裁判。


此外,李广宇老师还指出:只要诉讼请求足够明确具体,诉讼类型也就会相应地明晰。


由此引发的思考是: 诉讼类型是对原告的限制还是对权利救济的保障?


本次课程,李广宇老师会从诉的本质出发,剖析 诉讼对象、诉讼类型、裁判方式、诉的利益、实质解决、调解和解 六大内容。

👇 扫码0元听课👇



【课程大纲】



一、诉讼对象: 是行政行为还是诉讼请求?

二、诉讼类型: 是对原告的限制还是对权利救济的保障?

三、裁判方式: 是仅仅进行合法性审查,还是要彻底裁判?

四、诉的利益: 是真争议,还是假争议?

五、实质解决: 是一判了之,还是对话说服?

六、调解和解: 是放弃裁判的“和稀泥”,还是刚性裁判的有益补充?




【讲师介绍】








请到「今天看啥」查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