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新华社、公安部交通管理科研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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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有媒体报道,为治理行人以及非机动车闯红灯的不法行为,江西省吉安市青原交警出“新招”,让闯红灯者拿着喇叭喊100遍“我不再闯红灯”,作为处罚措施。
“闯红灯者被要求喊话”一度引发了网友的热议,有网友认为这种方式比单纯罚款有效,值得推广。同时也有网友认为交警这种做法侵犯了违规者的尊严。
昨天(7月20日),有记者联系了吉安交警支队青原大队,对于网友质疑,宣传科工作人员李女士回应记者称,此举不只是一种处罚方法,更多的是一种“体验式教育”。
李女士介绍,“闯红灯者手持喇叭喊‘我不再闯’”这一新规,是从今年7月初开始施行的,主要目的在于向行人宣传避免闯红灯。“除了喊‘我不再闯红灯’以外,还有一句是‘大家不要闯红灯了’”。
李女士同时回应称,喊话只是一种“体验式教育”,为治理闯红灯,交警也会采取举牌子、罚款等多项措施。
李女士还介绍到,喊话这一“新招”自施行以来已经取得比较明显的效果,“早高峰时段,就其中一个路口的情况来看,以前多的时候有二三十起闯红灯行为,现在已经少很多了,早上一个小时差不多就只有三四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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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闯红灯者被要求喊话”涉及到的法律问题,北京康达律师事务所韩骁介绍,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的规定: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5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对于闯红灯的行为,若未导致损害结果,可由交警处以口头警告或罚款。
韩骁认为,江西吉安交警让闯红灯者拿喇叭喊100遍“我不再闯了”则超出了该法第八十八条的规定;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处罚种类包括:警告、罚款、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拘留。即本案交警创制的惩罚措施属不妥。“不过吉安交警的行为尚未达到侮辱他人情节严重的判定标准,且闯红灯者能够理解交警,无法构成《刑法》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的侮辱罪”。
之前,为养成石家庄司机“路口车让人”的文明出行好习惯,在一些路口安装了抓拍“车不让人”的电子眼!(电子眼位置戳这里)
一些开车的司机就向992反映:“这个新规到底怎么执行啊,什么情况属于车不让人呢?”
过马路是个“技术活”,机动车要礼让行人,行人要遵规通行,过马路掌握“正确姿势”很重要!那怎样过马路才是正确的呢?下面分情况详细答疑解惑,一起来围观吧……
行人:人行横道或人行过街设施是行人过街的通行通道,也是受法律保护的安全通行空间。因此,行人横过道路时,应走人行横道,并在确认安全的情况下通过。
机动车:在任何时候经过路口或路段的人行横道时,都应该减速行驶,即使人行横道上没有行人在通行。
当人行横道上有行人通行时,机动车需要根据行人的通行状态来判定是否可以通行,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情形一: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
当机动车遇到行人正在人行横道上通行,1、2车道的机动车与行人通行权发生冲突,机动车应停车让行,如下图所示。
情形二:行人已经离开“冲突区”
如果行人已经通过与机动车通行权的冲突区域,如下图所示,从交通安全的角度来说,1、2车道机动车的通行对行人没有妨碍,在确认安全的情况下,机动车可以通过人行横道;而3、4车道的机动车应停车让行。
行人:横过道路时,应走人行横道,并按照人行横道信号灯的指示通行。当人行横道信号灯绿灯亮时,行人可通行;当人行横道信号灯红灯亮时,已进入人行横道的行人应加速通过,未进入人行横道的行人不应再进入。
机动车:应按照机动车信号灯的指示通行,并且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减速行驶。当机动车信号灯绿灯亮,如果遇人行横道上有行人未通过道路时,机动车应停车让行。
有信号灯控制的路口,机动车和行人都应按照信号灯的指示通行。
情形一:机动车右转时
当路口未设置右转方向指示信号灯,3、6车道的右转机动车在不妨碍被放行的行人通行的情况下,可以通行;如果路口设置有右转方向指示信号灯,还应按照信号灯的指示通行。
情形二:机动车左转时
当左转方向指示信号灯绿灯亮,1车道左转机动车遇相交方向的人行横道上有行人通行时,应停车让行,如下图所示。
情形三:行人未完全通过“斑马线”时
当人行横道信号灯红灯亮时,已进入人行横道的行人应加速通过,未进入人行横道的行人不应再进入。
行人:通过路口时应走人行横道,并在确认安全的情况下通行。
机动车: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注意瞭望,减速行驶;如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停车让行。需要停车让行的情形与无信号灯控制的路段相同。
这些正确过路口的“姿势”你掌握了吗?扩散给更多的人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