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如前文所述,宋廷对于黄河下游人口流移的态度或说管控理念,是基于“逐熟”形式的季节性人口流移,而流民归业则是实现这一流移形式的最终闭环。因此,规劝流民归业,可视为宋廷对黄河下游地区人口流移管控最为突出的表现。
(一)资送政策的实施
资送,原意为主客间送行时的财物馈赠,至清代则延伸为资助流民归业的制度。据清代笔记《永宪录》记载:“资送之制,每遇春时,日给口粮,载以舟航,达之原籍。”其肇始于雍正元年(1723)六月对在京山东、河南饥民的遣返诏令,“后各省每遇灾黎就食及春,必敕大吏治其事”。但其实资送政策早在北宋时期就已运用于规劝黄河下游水患流民归业的措施中。
开宝六年(973)正月,宋廷即已诏令:“诸州流民所在计程给以粮遣各还本贯,至日,更加赈给。”其具体操作流程可归纳为三步:首先,由地方州县官员亲自查访流民,调查统计其年龄、人数及乡土所在地,将相关调查报告编籍上报;其次,由各路察访、转运司审查州县所报数据,开封府则直接由朝廷委官审问;最后,审核完毕后依次发券,作为流民归业途中请领口粮的凭证。而每人每程口粮的标准,根据熙宁八年(1075)正月的诏令可知,是为“每程人给米豆一升,幼者半之,妇女准此”。至于其归乡所携带的货物,税百钱以下也可蠲免。
最后需要明确的是,北宋时期针对黄河下游水患流民的资送政策是为归业流民提供粮补、帮助流民顺利返乡的辅助性政策,并不具备强制属性。这一特点从宋廷所下达的资送诏书中即可窥知,如反复强调州县需要“诱谕”流民返还本土。此外,在对愿意返乡的流民予以资送的同时,宋廷也诏令州县对“未能自还及不愿还者,计口给(食)”,充分反映了资送政策的辅助特性。毋庸讳言,北宋时期针对水患流民的资送政策显然无法与清代完备且固定化的制度专条相提并论,其实施更多是通过诏令的方式促成,从而使得资送政策对促进水患流民归业的作用及其长效性大打折扣。但无论如何,以规劝流民归业为目的的资送政策在黄河下游地区的运用,还是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愿意返乡流民的归业成本,帮助了一部分流民返乡,也起到了调控区域间人口流移平衡的效果。
(二)返乡后的政策优待
资送可以消除流民在返乡途中对粮食供给的担忧,但如何增进流民返乡归业后重获生计的希望,是宋廷亟待解决的问题。因为,只有消除流民对于返乡归业的顾虑,帮助他们重拾生活信心,才能够促使更多的流民返乡。为此,宋廷对“民被灾而流者,又优其蠲复,缓其期招之”,以提供优厚政策的方式吸引民众返乡归业。
一方面,延长流民因灾逃移后田土被他人请佃的时限,以保证流民归业有地可耕。如在太平兴国七年二月,宋廷针对开封府因蝗旱灾害而流移的民众作出规定:“满百日不至,其桑土并许他人承佃,便为永业。”此后该时限逐渐延长至半年。到了明道二年(1033)十二月,宋廷将其再次延至一年。庆历五年(1045)三月下达的德音也称,“因灾伤逃移,限一年令归业,与免三料催科及支移折变。不因灾伤逃移,限半年,与免一料支移折变”,显示了宋廷对于灾伤逃移民众的优待。
而针对黄河下游地区流移多与水患有关的特点,宋廷制定了更为宽松的归业条规。如淳化四年(993)正月癸丑诏称:
应开封府管内百姓等:一昨霖霪作沴,水潦荐臻,多稼既被于天灾,尽室不安于地著,遂致转徙,其将畴依。先是今年三月辛亥诏:“应流民限半年复业,限满不复,即许乡里承佃,便为永业。”又念民之常性,安土重迁,离去丘园,盖非获已。自今年十一月以前,因水潦逃移人户,任其归业,不得以辛亥诏书从事。
明确把开封府水潦人户排除在常规的半年复业限制之外,允许其随时复业。又如庆历七年(1047)六月,知沧州郭劝奏称本州农田多被黄河淹涝,经久不退,导致民众大量流移。这些浸溺在水中的田土在归业时限期满之际被有心人请佃,“只为河淤肥浓,指望将来水退,悉为良田,倍获子利”,致使逃移业主“虽有归心,奈以养种不得,无由复业”。为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保障灾伤流民顺利归业,宋廷特下京东、京西、河北、陕西转运司:
指挥沿黄河州军,依(郭)劝所奏外,仍乞自今后如有似此黄河积水流移人户田土,虽是限满未来归业,未许诸色人请射,直候将来水退,其地土堪任耕种日,与依敕限,许令本户归业。如限满不来,即许诸色人请射为主,供输税赋。
将黄河下游各州军被水逃田请佃时限的起始日期,由业主逃移之日修改为水退之时。
另一方面,蠲免流民旧有逋欠,并对归业田土给予赋税上的优待。“以夏麦既熟,举催积欠,故流民不敢归乡”,担心归业后会被催交所欠赋税是流民不愿归业的另一主要原因。即使是那些已经返乡归业的流民,在面对苛税之时亦会选择再次逃离。如皇祐四年(1052),包拯任职河北路都转运使时奏言:“窃缘本路久经灾伤,流亡稍复,而科率不能尽绝,凋敝益甚,州县之职,尤在得人。”将商胡埽决流后河北地区经济难以恢复的原因归结为地方州县苛税依旧,无法体恤流民。
而宋廷也不断通过诏令的形式,督促地方贯彻优待政策。上举太平兴国七年二月招诱开封府蝗旱流民归业的诏令中同样提到,对归业民众“只计每岁所垦田亩、桑枣输税,至五年复旧。旧所逋欠,悉从除免”。大中祥符年间,针对滨、棣两州因黄河决口淹溺田土而引发大量民众流移的情况,宋廷下令蠲免经水流民归业者三年赋税。天圣初年,仁宗对天下废田尚多、流民遍布的社会困境深有体会,因此提高了归业待遇,以期吸引流民返乡归业。当时宋廷规定:流民归业者享受三年免赋,满五年后只收二分且永为定额的优待。宣和末年,河北、京东路流民遍布四野,盗贼充斥道路,为尽快解决因人口流移导致的社会动荡,宋廷下令:“唐、邓、汝、颍流移人户,宣和六年未纳税赋、租课、沿纳、和买、预买,并予免放,其分籴、结籴、敷籴、配籴更不输纳。应合科敷率敛,应流移及盗贼归业民户当牵挽、负担、防守、迎送之类,并免一年外,宣和七年合纳税租更予免放一料。”同年五月,又对复业人户修葺屋舍所需的竹木瓦石之类免征商税。
总之,无论是资送政策还是流民归业后的优待政策,都是以“劝诱”的方式引导流民返乡归业,而无直接的强制干涉。这无疑为流民提供了较大的自主选择空间,体现了宋代政策人性化的一面,但也导致其施行的实际效果具有诸多不确定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