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栏名称: 新闻实验室
这里是方可成的新闻实验室,期待与你产生化学反应!在这里你可以读到关于新闻、媒体、科技、文艺、社会等多方面的跨界话题,有趣有料。
目录
相关文章推荐
央视新闻  ·  家是什么?雨时免受风雨,雨停同赏清虹 ·  昨天  
中国新闻网  ·  官方通报:涉事校长已被停职 ·  3 天前  
人民日报  ·  祝贺!北大学生,全球总冠军! ·  4 天前  
央视新闻  ·  “就算缝补了一万次,也不要放弃自己” ·  5 天前  
51好读  ›  专栏  ›  新闻实验室

数据分析|互联网公司著作权诉讼:谁起诉?谁被诉?胜诉概率几何?

新闻实验室  · 公众号  · 社会  · 2017-06-16 20:26

正文

几乎每一位内容创作者,都可以对中国互联网的著作权保护状况吐槽很久。在遇到侵权行为后,“诉诸法律”是一条会被不少人想到、但可能只有一小部分人真正尝试了的手段。那么,中国的法律体系到底能给内容创作者提供多少保护和救济?到底是哪些个人或组织选择了对簿公堂,他们起诉的又是哪些互联网公司?从一份基于OpenLaw.cn诉讼案例库的数据分析中,可以看到一些有意思的现象。

概况:1693起著作权诉讼

OpenLaw.cn(开放法律联盟)是一个面向法律从业者和学者的NGO组织,其“裁判文书”栏目已经收集了超过三千万份来自全国法院依法公开的判例。

涉及互联网公司的著作权诉讼,案由一般是“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或“侵害商标权纠纷”,涉及到的相关法律框架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

OpenLaw.cn从2016年5月至2017年5月期间发布的公开判例中,可以找到中国主要的互联网平台,包括腾讯、新浪、网易、搜狐、百度、阿里巴巴(含UC)、合一(优酷土豆)、今日头条、一点资讯,共有1693份判例,其中涉及阿里巴巴的数量最多,为963份,这主要是因为很多侵权案例都发生淘宝平台上;百度次之,为400份,其中不少都与百度文库有关。

起诉者:个人少于大企业,互诉情况多

很多人可能会认为,起诉这些互联网公司侵犯著作权的大多会是个体的内容创作者。然而,数据显示:并非如此。从下表中可以看到,大型企业作为原告的案例,要超过个人作为原告的数量。

这些大型企业中就包括了不少互联网公司。例如,腾讯一方面在一些判例中是被告,被磨铁中文网等起诉;另一方面,腾讯又同时在另一些案例中,作为原告起诉了阿里巴巴、今日头条等公司。

为何大企业比个人更多地提起著作权诉讼?这一方面可能是因为个人往往难以承担诉讼的时间和金钱成本,而企业有专门的法务部们处理这些事务;另一方面也是因为,平台之间发起版权互诉,在很大程度上是企业之间的一种“竞争手段”。以腾讯和阿里这两大巨头为例,在一年内公布的判决书中可以看到,腾讯系起诉了阿里系35次,而阿里系则起诉了腾讯系3次。而在尚未判决的案例中,还有更多类似的例子:今年4月份,腾讯和搜狐联合起诉了今日头条,而今日头条则迅速反诉了腾讯和搜狐。

利用诉讼进行竞争,在业务拼杀中形成制衡,并非中国特有的现象。在国外,大型科技企业之间同样常常进行专利和版权方面的互诉。以美国为例,虽然严格的著作权法规使得版权侵权和互诉情况较少,但是专利互诉引发的“专利大战”屡见不鲜。例如,苹果、谷歌、三星之间就曾针对智能手机硬件和软件方面的专利进行旷日持久的互诉,焦灼很长时间。从2010年开始,苹果和摩托罗拉移动互相起诉对方专利侵权。2011年,谷歌收购了摩托罗拉移动,继承了摩托罗拉移动需承担的法律事务,与苹果公司屡屡对簿公堂。2013年,苹果、微软、爱立信、黑莓、索尼等公司发起的Rockstar财团在美国提起诉讼,起诉三星、谷歌、HTC、华为等公司侵犯该财团持有的专利权。2014年,微软又再次对三星提起专利诉讼。

在美国,“个人和企业之间进行着无穷无尽的版权诉讼,有的是针对真实发生的侵权,有的则是针对可能的侵权。这些诉讼的法律成本最终都成为一种对创新的税收,最终转嫁到消费者身上。”学术普及化网站The Conversation上的一篇文章说。

当然,美国法律体系下的专利战、版权战,和发生在中国的企业著作权互诉并不完全类似。但在“专利大战”和“版权互诉”之间,依然能够看到一些共同的逻辑。

判决结果:互联网公司败诉赔偿比例很低

在一年间近1700个判例中,仅有445起(约26%)作出了判决,其余基本上都以原告撤诉、庭外和解告终。我们无从得知原告和被告之间达到庭外和解的条件是什么。

而在作出了判决的这四百多起案例中,又只有区区24份判决认为网络平台负有侵权责任、需要作出赔偿。其中,百度9起,搜狐3起,腾讯3起,网易3起,搜狐2起,新浪2起,合一1起,阿里巴巴1起。

为何绝大多数案例中,互联网公司不需要承担责任?从具体判决书中可以看到,法院给出的理由往往是:作为平台,互联网公司仅仅是提供信息存储空间而已,它们并不知晓用户上传了侵权内容,并且在得知侵权情况之后迅速进行了删除处理。在这种情况下,判决书往往在一方面认为具体上传内容的用户有过错,另一方面认为互联网平台不具有过错,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这种情况和美国的判例有相似之处。像Facebook这样的平台,只要尽到了发现之后马上删除的义务,就处于安全的避风港之中,可以免于担责。

而那些互联网公司被判侵权的案例,往往是这些公司自己主动上传了侵权内容,没有用户来“背锅”。

其中,赔偿金额最高的判例是“淘宝(中国)软件有限公司、上海水渡石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在这则判例中,QQ音乐被指非法提供了由两原告享有版权的一百多首歌曲的试听和下载。两原告在起诉书中要求腾讯赔偿经济损失275万元,而法院判决的赔偿金额是33万元。

另一起赔偿金额较高的判例是“上海玄霆娱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在这则判例中,“手机百度”APP被指非法提供了起点中文网的5部网络小说的阅读和下载服务。原告要求百度赔偿七百多万元,而法院判决的赔偿金额是:《完美世界》5万元、《大主宰》和《莽荒纪》各4万元,《傲世九重天》和《百炼成仙》各3万元。

小结

根据对一年间公开发布的著作权判例的数据分析,可以看到:在中国的著作权法律框架之下,互联网公司真正被判侵权的案例并不多。实际上,互联网公司被个人起诉的案件的数量本身就有限。因为大量的庭外和解,以及平台本身所处的“避风港”,互联网公司在著作权方面输掉的官司很少。而企业互诉,则成为了此类案件中的一个重要类型,这在很大程度上也是企业之间的一种竞争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