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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德咏 | 准确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五点建议【斑斓 · 大法官论坛】

法影斑斓  · 公众号  ·  · 2017-06-28 21:04

正文

作 者 | 沈德咏(最高人民法院常务副院长,一级大法官)

出 处 | 《人民法院报》2017年6月28日第2版


18世纪 中期,针对刑讯逼供泛滥肆虐的司法情状,意大利刑法学家贝卡利亚大声疾呼,刑讯逼供是对人思想的暴虐,如果让痛苦成为真相的试金石,透过不幸者的筋骨和皮肉检验真相,必将导致无辜者处于比罪犯更坏的境地。


随着人权、法治意识的觉醒,人们在理性和良知启迪下,逐步认识到刑讯逼供的野蛮性和危害性,逐步认识到“人是目的,而不是手段”。此后,许多国家经历了与刑讯逼供、野蛮司法做斗争的光辉历程,并最终走向保障人权、崇尚法治的发展道路。


二战后,一系列国际人权文件陆续出台,人权、自由和尊严等价值理念深入人心,许多国家的宪法法律都将人权保障作为核心内容。在这种时代背景下,为保障基本人权,遏制刑讯逼供,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应运而生,并逐步成为国际通行的法律制度。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问世,是人类社会法治实践的重大创举,是现代司法文明理性的智慧结晶,标志着人类社会与刑讯逼供、野蛮司法的斗争取得重大胜利。


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起步虽晚,但发展迅速,影响巨大。改革开放后,基于对“文革”期间漠视法律、侵犯人权等错误做法的深刻反思,党和国家痛定思痛、拨乱反正,旗帜鲜明地反对刑讯逼供、禁止肉刑,坚决平反纠正一大批冤假错案,加快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


1979年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为惩治和预防刑讯逼供行为,1979年刑法还专门规定了刑讯逼供罪。但在“重打击、轻保护”“重实体、轻程序”“重口供、轻证据”等错误观念影响下,一个时期内,司法实践中刑讯逼供现象仍然屡禁不止,由此导致的冤假错案时有发生。


2010年,根据中央改革部署,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发布 《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简称“两个证据规定”),标志着我国正式确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两个证据规定”在我国司法史上具有里程碑式的重大意义,对遏制刑讯逼供、加强人权保障、维护司法公正发挥了重要作用。我国的非法证据排除制度从最初确立到不断完善,虽然只历经短短数年,只是司法改革历程中的一小步,但却像一根撬动地球的杠杆,极大地推动了中国法治进程的跨越式发展,极大地彰显了中国现代司法的文明理性。


在全面深化改革、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新时代,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始终高度重视人权事业,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始终强调加强人权保障和产权保护。


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指出:“人权保障没有最好,只有更好”。为加强人权司法保障,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提出,严禁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严格实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健全落实非法证据排除的法律制度。


今年4月18日,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该规定已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向社会公开发布实施。这项改革事关重大、意义非凡、影响深远,有助于加强公民人身权的司法保障,有助于深入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有助于保证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人民群众对这项改革充满期待,社会各界特别是法学理论和实务界给予高度评价,认为是我国刑事司法改革的又一重大突破。

如何正确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价值和功能,如何正确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我有以下几点思考和建议:

第一,准确把握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核心价值。 不同于一般的证据规则,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承载着特殊的历史使命,它既是一项法律制度,又是一项以保障人权为根本宗旨的政策性规则,其核心价值是加强公民人身权的司法保障。


根据马斯洛需求层次理论,人的安全需求,仅次于生理需求。几乎是任何一个人,在维持生命存在的食物、空气、温度等得到基本满足、温饱无忧后,安全需求就成为人的生命存续和发展最重要的需求,也是实现后续的爱与归属感、尊重和自我实现等高层次需求的前提条件。


在社会治理领域,不同于人的生理需求,一旦个体的安全需求得不到保障,就会极易演变为一种群体的不安全感,因此,安全需求是影响人的善恶评判、影响社会安全感的形成、进而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因素。


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彰显了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尊重和保障人权,最大程度地满足人民群众的安全需求,是国家责无旁贷的任务。在2004年第十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上,“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条款正式载入宪法,在我国人权保障事业发展史上具有里程碑式的重大意义。


无疑,与安全需求密切相关的人身权是所有公民最基本的人权,也是受到宪法保护的一种绝对权。人身权是公民可以享有并自由行使其他权利的载体,没有人身权,任何其他权利都无从谈起。因此,公民的人身权在我国宪法的权利体系中处于核心地位,是国家强调尊重和保障人权的重要任务和重中之重。


在过去的十余年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基于宪法规定,我国人权保障法律体系日趋完善,人权保障事业蓬勃发展。但毋庸讳言,在社会生活中,来自各方面的不重视人权保障、不尊重人权、甚至严重侵犯人权的现象还时有发生。在公权力行使领域,公民人身权面临的最大威胁,莫过于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行为。


刑讯逼供在我国司法史上有着深厚的历史烙印,是我国现行法律严厉禁止的行为,它不仅严重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和意志自由,也是导致司法不公和冤假错案的重要原因。刑讯逼供的实施者往往是肩负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职责的执法司法人员,因此,从社会治理的角度看,刑讯逼供行为对于社会安全感的形成具有致命的破坏作用,对于良法善治的法治国家建设和平安中国建设具有致命的破坏作用。


正因为如此,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指出:“要重点解决好损害群众权益的突出问题,决不允许滥用权力侵犯群众合法权益,决不允许执法犯法造成冤假错案。”须知我们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就有责任为人民群众创造一个安全、稳定、和谐、体面的社会环境;须知我们坚持依法治国、健全完善人权保障的法律和司法制度,就有责任让人民群众享有免受无端侵犯权利的自由,真正让人民群众感受到制度带来的安全感和法律的公平正义;须知我们坚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就有责任通过严格、公正、文明、规范的执法与司法,引领自由、平等、诚信、友善社会风尚的形成。


因此,我们应当深刻认识到,中央深改组审议通过严格排除非法证据的改革文件,是国家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在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进程中具有划时代的历史意义。中央通过这个文件释放出鲜明的政策和政治信号,充分显示出党和国家始终践行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庄严承诺,充分显示出党和国家全面有序推进人权事业发展的决心和信心,充分显示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内在优越性。


通过严格实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等法律制度,筑牢公民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律保护网,能够让人民群众获得充分的安全感,有利于对法治社会形成稳定的预期,将人民群众的信心和凝聚力转化为社会治理的巨大收益,将司法的正当性、公信力转化为政治的正当性和公信力,夯实治国理政的民意基础、道德基础、法律基础和政治基础,从而实现国家和社会的长治久安。

第二,深刻领会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法治蕴含。 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推进法治建设,深化司法改革,归根结底是为了实现公平正义。反思目前发现的冤假错案、司法不公,多少都存在突破法律制度规定,或者公然违背法定程序等情形。防患于未然,坚守公平正义底线,一靠制度,二靠程序。


法治是制度之治。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指出:“要靠制度来保障公平正义,在执法办案各个环节都设置隔离墙、通上高压电,谁违反制度就要给予最严厉的处罚。”


实践表明,仅有宪法对保障人权的原则性规定,以及法律禁止刑讯逼供的一般性要求,既难以切实保障公民人身权,也难以有效遏制刑讯逼供。如何确保宪法法律有效实施,是我们必须正视并着力解决的制度难题。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确立,创设了有效的宪法法律实施机制,激活了宪法法律的人权保障条款,使抽象的人权成为“不容侵犯的护身符”,使纸面的规定成为“带牙齿的法律”。


通过严格实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彻底否定和严厉制裁刑讯逼供等侵犯人权的非法取证行为,能够让办案人员深刻认识到,非法取得的证据非但没有法律效力,还可能因此遭到责任追究甚至刑事处罚。这种严厉的制裁制度充分体现了严格司法、违法必究原则,能够起到釜底抽薪式的治理效果,让胆敢以身试法的办案人员动辄得咎,进而从根本上消除刑讯逼供的侥幸心理,突破“以供定案”的路径依赖,使保障人权的宪法法律规定不折不扣地落到实处。


法治也是程序之治。在法治国家,法律程序并非可有可无,实际上,正是正当程序决定了理性的法治与恣意的人治之间的基本区别。采用违反正当程序、侵犯基本人权的方式收集证据、惩罚犯罪,不仅不能实现正义,从整体和长远上看,还会导致更大的非正义。


通过严格排除非法证据切实保障基本人权,严厉制裁程序违法,能够充分体现正当程序的内在要求,充分体现刑事诉讼法作为小宪法、人权法的法理精髓。严格实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为执法司法行为划定正当程序边界,使执法司法活动始终在正当程序框架内运行,能够有效推动证据裁判、非法证据排除、程序公正、疑罪从无等法治原则的落实,为严格公正司法提供有力的程序保障,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公平正义的法治目标。

第三,通过严格排除非法证据树立人道理性的执法司法观。 “天地之间,莫贵于人。”刑讯逼供、体罚虐待,本质上是对人的物化、矮化,通俗地讲,就是不把人当人看。棰楚之下,何求而不得?这种非人道、反理性的执法司法观,是封建专制司法的遗毒,是刑讯逼供现象屡禁不止的根本原因。


对办案机关和办案人员而言,执法司法观的转变是最根本的转变,也是难度最大的转变。执法司法者执掌国家权力,要充分认识到,执法犯法、刑讯逼供,是对公民人身权最严重的侵犯,是对宪法法律制度最严重的破坏,由此导致的冤假错案是最严重的不公正。


要充分认识到,宪法法律是应当被信仰的执法准绳,公平正义是应当被坚守的司法底线,要学会换位思考,树立悲天悯人的人道情怀、客观公正的司法理性、慎权慎刑的法治精神。要充分认识到,刑事司法的目的不是基于对犯罪分子的虐待和报复,而是在正当程序框架内依法查明真相,确保有罪的人接受公正的审判、受到公正的惩罚,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最终实现看得见的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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