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纵容性侵儿童,监护人应担刑责

法律读库  · 公众号  · 法律  · 2017-08-20 06:39

正文




孩子遭遇性侵,父母肯定得和性侵者玩命,这是正常父母的反应。


但真相是残酷的。据儿童保护组织统计,2014年公开曝光案件中,熟人性侵儿童案占87.87%,这些熟人包括教师、邻居、亲戚等。


前两天曝光的南京高铁站性侵女童案,更是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这并不奇怪,许多性侵儿童案件都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令人震惊的是,这起案件不仅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而且性侵者大庭广众,在监护人眼皮底下公然猥亵。监护人无动于衷。


我认为:监护人默许、纵容其他家庭成员对儿童实施性侵,未尽保护义务,成立不作为犯罪。


1.事情的严重性超出你的想象


“好人永远想不到坏人有多坏”。在“知乎”上搜索“亲生父亲”,得到的是这样的结果。我还试了一下百度,也一样。


知乎搜索

经历过性侵伤害的孩子,未来的亲密人际关系建立都会受到影响。很多案例中,受害人成年后对交往男女朋友都会存在心理障碍。严重的还会导致抑郁,变得孤僻,无法走出心理阴影,自残甚至自杀。



2.监护人承担刑事责任

充分的事实和法律依据


首先,刑法关于不作为犯罪的理论与实践,为追究监护人刑事责任提供了充分的法律依据和案例参考。其次,从作为义务的来源看,无论是基于形式的法义务论,还是实质的法义务论;无论是基于对危险源的支配,还是对脆弱法益的保护,监护人的作为义务都清晰明确,毫无争议。再次,举轻以明重,警察偶遇违法犯罪不作为都可能成立犯罪,在法律上和事实上承担更严格责任的监护人默许、纵容其他人对儿童的性侵行为,更应该成立犯罪。


3.监护人承担刑事责任

一般预防和特殊预防必要


一位作家说过一句话,“一想到为人父母居然不用经过考试,就觉得真是太可怕了。”


孩子不是父母的私有财产,保护孩子的性权利和身心健康不受侵害,给孩子一个正常人的人生,是对父母最底线的要求。


惩罚那些对性侵自己孩子“视若无睹”的监护人,警示潜在的“失职”监护人,使全社会都认识到不保护就是犯罪。考虑到性侵儿童案件存在大量黑数的情况,更应充分发挥刑法的特殊预防与一般预防功能,使更多的儿童免遭性侵者的毒手,

正是因为长期以来刑法的缺位,对儿童性权利的家庭保护不能尽如人意。有些人认识模糊,有些人价值观混乱,更有甚者,在作家陈岚举报南京高铁站性侵女童事件后,遭到近千人的围攻谩骂,甚至死亡威胁。这些人里隐藏了多少性侵者、多少恋童癖,想想都不寒而栗。




4.我的担忧


国外的做法是,家庭和社会高度重视,形成合力,配以严刑峻法,能有效遏制性侵儿童案件的发案率。而南京性侵女童案案发后,某些未成年人保护机构人员接受采访时,流露的理念,不能不让人心存隐忧。



该专家说,“如果仅仅‘视若无睹’,很难认定构成犯罪。”但为什么很难认定,该专家没有给出理由。


再次重申我的观点:女童的养父母就在现场,默许纵容亲生儿子的猥亵行为,未尽保护义务,成立不作为的猥亵儿童罪。


首先,如前所述,犯罪行为既包括作为,也包括不作为,判断监护人是否构成犯罪,不仅要看其有没有作为,还要考察其有没有不作为。


其次,该专家引用《性侵意见》第24条,“介绍、帮助他人奸淫幼女、猥亵儿童的,以强奸罪、猥亵儿童罪的共犯论处。”似乎是为监护人不构成犯罪的寻找理由。但该条规定显然是一个注意规定,目的是提醒司法人员,不要遗漏了对帮助犯的处罚。即使没有这条规定,按照共犯理论,仍然可以处罚这些帮助犯。该规定绝不意味着负有作为义务的监护人必须有这些行为才能成立共犯。



该专家又说,“如果该女童以前受到过性侵,其是否曾经向养父母求助过,如求助过则要进一步查明:养父母对犯罪嫌疑人的性侵行为是否支持...,进而导致女童陷入‘孤立无援境地’不得不就范的行为...”


是的,你没看错。该专家认为,女童是否曾向养父母求助、养父母是否支持亲生儿子的性侵行为,是养父母成立帮助犯的前提条件。仅仅的默许纵容是不够的。女童是否“孤立无援”也是一个待证事实。


我已经出离愤怒了。家庭成员对儿童实施性侵之所以危害更大,就是因为儿童的生活保障、安全保障完全掌握在监护人手里,孩子根本无处可逃。在这样的环境中,孩子根本不敢反抗、不能反抗,甚至不知如何反抗。这种情况下还要求以儿童是否求助、家长是否支持性侵者作为监护人承担责任的前提条件,简直是“何不食肉糜”翻版。难道孩子不反抗、不求助,监护人就可以假装没看见,不用承担作为义务吗?普通人靠常识就能得出的判断,在专家这里要证明孩子“孤立无援”就这么难!



该专家又说,“段姓夫妇默许性侵行为,即便其不构成猥亵儿童罪的共犯(其实他的观点已经表明了),如果政府有关部门评估认定其监护行为存在重大过错...”,看到这儿,我都被他气乐了。


在这位专家看来,这对夫妇不仅不构成猥亵儿童罪的共犯,而且连是否存在重大过错都有待评估。也就是说,如果评估不属于监护人重大过错,这个可怜的小女孩还有可能被他们继续收养。


我只想说,这位专家的心可真大! 


我还想请教,你们的评估标准是什么?你们的专业水平是不是也得让关注此案的人民群众也评估评估?


眼下,法律职业是否将被人工智能所取代成为一个热门话题。我觉得:一个法律人,如果心中没有正义,目光所及只看到文字的法条,那他只配被机器代替。


一方面抱怨法律不完善,一方面又愿积极解释法律。


“抱着金饭碗讨饭”的不一定是乞丐,更有可能是“法律乞丐”。


【文章仅代表作者观点,配图来自网络】

作者:强哥的小段子

来源:检事微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