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栏名称: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
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于九十年代初设立,是中国首批获准设立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之一。建所三十年来,在创始合伙人的努力进取和创新探索下,为年轻后备力量打下了坚实基础,并提供成长空间及动力。竞天公诚如今已发展成一个以专业著称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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艺术品通关监管问题的二三事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  · 公众号  ·  · 2024-04-09 17:54

正文



随着投资渠道的多元化以及高净值群体对艺术品鉴赏力的不断提高,艺术品市场在近年来一直保持良好态势,中国高净值收藏家的艺术品消费势头强劲。数据显示,2022年中国艺术品进口额占全球26%,位居全球第二。其中,上海文物艺术品市场交易规模达128.53亿元,文物艺术品进出口总额102.76亿元,较2019年分别增长44%、61%。同时,由于蕴含历史文化价值,艺术品有别于一般的商品,在进出口时有特殊的监管要求。本文将从经营单位和收藏家较常遇到的艺术品跨境交易、展览等场景出发,对相关监管要点进行梳理和提示。


艺术品经营单位的资质备案要求


根据原文化部于2016年1月18日公布的《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第五条的规定,设立从事艺术品经营活动的经营单位,应当到其住所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并在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15日内,到其住所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备案。其他经营单位增设艺术品经营业务的,应当按前款办理备案手续。


进出口艺术品的审批程序


根据上述《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从境外进口或者向境外出口艺术品的,应当在艺术品进出口前,向艺术品进出口口岸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报送以下材料:


(一)营业执照、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


(二)进出口艺术品的来源、目的地;


(三)艺术品图录;


(四)审批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获得批准的,申请单位持批准文件到海关办理手续。如果未获批准文件即进出口艺术品,海关将不予放行,相关单位甚至有被海关认定构成走私或者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的可能。需要注意的是,实务中许多省级文化行政部门已将此项审批权限下放至市一级的文化行政部门。同时,根据2022年12月3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的修改决定,从事进出口业务的企业不再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手续,因此艺术品经营单位在申请时无需提交《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


进出口艺术品的申报要点


(一)完税价格


艺术品的天然属性决定了其定价机制与其他有实用价值的货物、商品有较大差异,海关在审价工作中也比较关注艺术品的价格问题。目前艺术品的最惠国进口关税税率并不算高,“超过100年的油画、粉画及其他手绘画”“超过100年的镶嵌画”“超过100年的拼贴画及类似装饰板”等个别商品的暂定税率甚至为零,许多贸易协定对艺术品的协定税率也为0。但是,进口环节仍需征收13%的增值税,考虑到一些艺术品的成交价格十分高昂,随之带来的进口环节增值税的金额也就相当可观。经营单位应根据海关审价规定如实申报艺术品的完税价格。根据2013年12月25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有关规定,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由海关以该货物的成交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并且应当包括货物运抵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


1.成交价格


艺术品的成交价格,是指卖方向中国境内销售该艺术品时买方为进口该艺术品向卖方实付、应付的,并且按照规定调整后的价款总额,包括直接支付的价款和间接支付的价款。前述的需“按照规定调整”的情况,通常包括买卖双方存在特殊关系,且该特殊关系可能影响成交价格等情形。另外,实践中还存在境外所有方向境内一方无偿赠送艺术品的情况。对于该种无成交价格的情况,根据前述《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易货贸易、寄售、捐赠、赠送等不存在成交价格的进口货物,海关与纳税义务人进行价格磋商后,按照该办法第六条列明的方法(即依次以相同货物成交价格估价方法、类似货物成交价格估价方法、倒扣价格估价方法、计算价格估价方法、合理方法等方式)审查确定完税价格。


2.运保费


艺术品往往具有较高的价值,且在运输环节较易损坏,因此通常在运输过程中需要进行特殊包装和处理,部分知名艺术品可能还需进行单独高额投保。如前所述,货物运抵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的运输及其保险费,应当计入申报时的完税价格。


3.拍卖佣金或经纪费


很多艺术品是由境内购买方通过拍卖或经纪公司采购获得。根据前述《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由买方负担的除购货佣金以外的佣金和经纪费,应当计入完税价格。

(二)检验检疫


多数艺术品在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中被归入第九十七章的范围内,且其中有不少商品编号属于法定检验商品。进出口相关艺术品时需要报检,或者需要办理艺术品的动植检证明。另外,艺术品在运输时经常会使用到木质包装(例如绘画作品的画框、以及艺术品的木质外箱等)。对于进口艺术品存在此类情形的,中国海关将按照2018年4月28日修订并公布的《进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监管。进口单位应当对木质包装进行除害处理、加施IPPC专用标识,并针对木质包装向海关报检。

(三)贸易管制


1.需注意濒危物种允许出口证明书或物种证明的规定


部分艺术品的材料成分或者组成部件可能含有濒危动物成分。根据2014年2月9日以国家林业局、海关总署令第34号发布的《野生动植物进出口证书管理办法》的规定,此类艺术品进出口时应当向海关交验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或者物种证明。同时,相关证件需要在进出“一线”时提交,即在境外与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之间进出相关艺术品时交验前述证件,而在境内区外与区内(场所内)之间进出相关艺术品时则无需办理前述证件。


2.属于文物的艺术品应根据文物相关监管政策执行


需要注意的是,前述的《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和2009年7月10日公布的《文化部、海关总署关于美术品进出口管理的公告》均明确把文物排除在规范的艺术品范围之外。因此,如艺术品同时也属于文物,则需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文物进出境审核管理办法》《文物出境审核标准》等规定办理进出口手续。部分文物需经过审核后凭《文物出境许可证》出境。部分文物属于禁止出境物品,不得出境。比如,2023年5月26日,国家文物局公布了《关于颁布1911年后已故书画等8类作品限制出境名家名单的通知》,修订了1911年后已故书画类作品限制出境名家名单,制定了1911年后陶瓷、雕塑、扇子、织绣、玺印、烟壶、漆器7类作品限制出境已故名家名单,还明确了齐白石、徐悲鸿、丰子恺、关山月、李可染、李叔同、吴昌硕、吴冠中、张大千、陈逸飞、林风眠、徐悲鸿、郭沫若、黄宾虹、傅抱石等41名大师作品一律不准出境,另有158人代表作不准出境。


艺术品展览的合规路径


出于文化交流、参展从而尝试出售或者其他目的,艺术品跨境进行展览或短期存放是比较多见的场景。在现行政策下,海关提供了多种监管方式供展览机构适用。

(一)暂时进出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暂时进出境货物管理办法》等规定,展览机构在向主管地海关提供担保后,暂时进境或者暂时出境的艺术品可以暂不缴纳关税。使用ATA单证册暂时出境的货物,可由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中国国际商会)向海关总署提供总担保,从而大大减轻主办方的资金负担。另外,除另有规定外,暂时进出境货物可免予交验许可证件。这意味着在暂时进出境的状态下,相关艺术品可暂免申请文化行政部门的进出口批准文件。


根据上述《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暂时进出境货物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暂时进出境的艺术品应当在进出境之日起6个月内复运出境或者复运进境;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期限的,应当向主管地海关提交《货物暂时进/出境延期办理单》办理延期手续,延期最多不超过3次,每次延长期限不超过6个月。暂时进出境的艺术品需要进出口的(例如通过展览或者拍卖会促成了艺术品交易、需要转移所有权时),应当在货物复运出境、复运进境期限届满前向主管地海关办理进出口手续,此时除了按规定缴纳税款外,还务必要提前办理好艺术品的进出口批准文件。

(二)保税存储


根据《关于简化综合保税区艺术品审批及监管手续的公告》(海关总署 文化和旅游部2019年第67号公告)的有关规定,开展艺术品保税存储的,在综合保税区与境外之间进出货物(进出“一线”)的申报环节,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不再核发批准文件,海关不再验核相关批准文件;在区内外开展艺术品以销售、商业宣传为目的展览、展示及艺术品进出口(进出“二线”)等经营活动的,仍凭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核发的批准文件办理海关监管手续。经营单位可将艺术品先行存储于综合保税区,暂时免除申请批准文件和缴纳税款的负担。


同时,实践中有部分展览机构在展期结束后,仍希望将展品继续留在国内。对于此类情形,展览机构可将展品转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进行保税存储,再根据自身需要,灵活选取一般贸易进口、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特殊监管区域区间流转、复运出境等各类流转处置方式。该模式既减轻了展览机构办结进口手续的税负压力,又避免了将展品全部复运出境的国际物流运输成本,为展览机构后续处置展品提供了更加宽松的时间。目前,上海、宁波等海关均已开始实施“展转保”便利措施。

(三)保税展示交易


“保税展示交易”是指经海关注册登记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企业,将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保税货物在区域内或者凭保放行后运至区域外进行展示和销售的经营活动。由于保税展示只需提供担保、无需支付税款就可以到境内区外展示商品,可以有效缓解经营者的资金压力,并且能使更多的潜在买家近距离接触到艺术品,从而实现效益最大化。即便是暂时未能达成销售,艺术品也可以先退回综保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者退货出境。


要注意的是,必须是在相应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注册登记的企业才可以从事保税展示交易业务。对于运至特殊监管区域外展示交易的艺术品,也应当依规申领艺术品进口批准文件。保税展示交易期间发生内销的保税展示交易艺术品,企业应向主管海关办理进口征税手续,在办理完结海关手续前不得进行实货交割。出区展示的艺术品在海关允许出区的期限内未能内销的,应当按时复运回区。目前,上海、北京、深圳等大部分位于自贸区的综合保税区均允许开展保税展示交易业务。


个人携带、邮寄艺术品的合规要点


由于艺术品通常具备的体积小、价值高的特点,实践中也经常存在收藏家、展览机构人员以个人身份携带、邮寄艺术品进出境的情况。根据前述2009年公布的《文化部、海关总署关于美术品进出口管理的公告》的有关规定,个人携带、邮寄艺术品进出境,应主动向海关申报。超过自用、合理数量的,应当委托经营单位参照前述规定办理进出口手续;以研究、教学参考、馆藏、公益性展览等非经营性用途的艺术品进出境,同样应当照此办理。


此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展览、展示或者利用其它商业形式传播未经文化行政部门批准进口的艺术品。如收藏家、展览机构人员以个人身份携带、邮寄艺术品进境,并在国内进行展览乃至销售,除了可能被文化行政部门进行行政处罚外,还可能被海关认定为走私行为并追究行政或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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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介绍


王建霖律师毕业于中山大学法学院,获经济法硕士学位、法学学士学位。

王律师拥有近20年的海关法律实务经验,主要执业领域为海关合规、纳税争议解决及走私犯罪刑事辩护。加入竞天公诚之前,王律师曾长期在海关工作。王律师曾为华大基因、华大智造、广汽本田、环旭电子、国药外贸、挪威SJOR AS等国内外知名企业提供常年或专项法律服务。王律师曾代理多宗走私案件,取得不起诉、缓刑、改判减刑等良好效果,主办案例入选2019年广东律师典型案例。王律师现担任广东省律协涉外刑事专委会委员、广州市律协涉外法律专委会委员,并入选国际商会海关与贸易便利化委员会工作组中方专家、广州市涉外法律领军人才、广州市人民检察院听证员。此外,王律师被《The Legal 500》评为“WTO/国际贸易” 特别推荐律师、 “广东地区:广州与深圳”特别推荐律师,被《亚洲法律杂志》评为ALB CHINA 华南地区十五佳律师新星。王律师具有中国律师执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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