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栏名称: FDA食安云
食品安全专业知识(法律法规标准)解读、答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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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执法中证据收集——走势!

FDA食安云  · 公众号  ·  · 2024-11-26 06:00

正文

写在前面:

本文是多年前豆瓣先生写的,有些词语今天看有些不应景了,但,文中说的方法,今天看,对执法人仍然非常重要!

一、先说改革的事儿

而今,三总局整合了,可谓有人欢喜有人愁。在此次机构改革中工商总局可谓完胜!食药依然保有一席之地!最被冷落是一直从事食品生产监管的质监人!不想说原来哪个部门更专业,只想说,在今后占有地位优势的部门话语权更大些,尤其是行政一把手,从中可以对未来的食品监管走势看出一些端倪。

机构整合前,食药人控制着这一走向(话语权)。毕井泉局长有其自己的专业技术指导团队,其中的几位我很熟悉,他们多是国家级食品专业人士。然而,他们太过于 “书生气”和“小家子气”(诸位见谅!),在“去质监化”的道路上表现的淋漓尽致,用SC替代了QS,美其名曰政府不再为企业背书。实质是什么,你懂的!而工商人,他们游弋江湖多年,玩技术不行,但是,打市场牌是他们的强项,完胜在意料之中。质监人像墙头草,想尽收渔翁之利!结果,搬起石头砸了自己的脚!——毕竟,而今强调“有为才有位!”

还要提一笔的是 “老谋深算”的卫计委(卫生部)和独霸一方的农业部在此次改革中几乎毫发无损,一个保留卫字,后面加了个“健”字,另一个借“三农”的重要性,改头换面——加了“农村”二字,可谓乐哉乐哉!卫计委这些年的工作有目共睹,标准整合做得有声有色!而农口呢?他们做得如何?其实所有的食品人都懂,农产品问题才是当今最大的食品问题!!!

二、检测报告

再说说,食药监这些年最为重视的 “检测报告”这一重要证据的问题。

食药人想法是好的,然而操作上问题多多。首先我们看,食药总局将《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工作规范(试行)》适用范围涵盖了风险监测,这是风马牛不相及的两件事。食药总局的技术团队露出了破绽,以我对他们的了解,也可能是疏忽了。近年来,国家投入大量的抽检经费,不仅设立了国抽,还有各级的省、市抽检等,得出的结果是食品安全形势稳中向好。中央政府强调 “放管服”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不再过度依赖于检测,毕竟安全的食品是生产出来的,不是检测出来的。食药总局的打法,基层人虽很反感,但迫于追责的压力,骂声中接受了,并在实践中习惯了依赖检测,尤其是一些基层的当权者,从而,执法人的主观能动性在很大程度上被扼杀。

三、历史的记忆

众所周知,法律安全不等于食品的事实安全。食品无毒、无害,具备应当具备的营养,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的危害才是真的食品安全。从食品安全的角度看,食品是否安全需要经过历史发展的检验,像当年的骨痛病、森永奶粉事件、三鹿事件(还有药品的海豹肢症、四环素牙)等均是事件发生后才得以重视,也就是说,要通过市场消费才能得以发现。所以说,有些食品即便在市场存在很久了,短期效应是看不出来的,毕竟真正的安全性不是一朝一夕的事儿,有些风险是潜在的、隐性的。不安全的食品给消费者带来的损害也许要若干年才能显现出来。

四、证据链

在食品执法过程中,经常会发生一些执法人员,在遇到常见问题时,不是采用法律的手段加以及时控制并依法处置,而是盲目相信抽检,如肉制品已经发生感官异常,依然要依赖挥发性盐基氮的检测结果!这些执法人是否懂得,此时肉制品的感官已经异常,就不要依赖其它检测了,因为挥发性盐基氮的 “挥发性”还没有彻底“显现”出来。结果很可能是,感官异常,而理化结果依旧正常的现象发生;还有些执法人员,在面对使用非法添加物被检查发现和违法者承认使用时等等,依旧为了取得所谓的证据支持,继续送检……

大家要清楚,法律公正是执法者的第一要务。执法人首先应当做到法律公正,在此基础上最大限度地接近事实公正。要达到法律公正也并非易事,这里当然需要充分的证据支持,否则法律公正也会丧失原则。但是,在证据的收集、采用上要得法,具体体现在是否必须取得物理化学以及微生物的检测结果!同时,必须做到什么情况下需要取得检测数据,在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食品面前,就不需要送检了,这是个大前提。如,未取得许可而生产的食品、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非法添加被抓了现形的食品、感官已经异常的食品等等。而今,很多执法人员,尤其一些部门领导特别依赖于检测结果,为了所谓证据链的完整(理想和丰满,现实很骨感)!但,过度依赖就不可取了。

因为,有些时候的执法实践中,由于诸多因素的制约,证据不是十分完整的情况是经常发生的。也就是说,法律的公正可能与事实公正之间存在必然的距离(当然我们要力争缩短这种差距),如何使法律公正最大限度地逼近事实公正,这需要执法人的智慧和执法手段。毕竟执法人不是案件的当事人,其不可能做到事事都抓现行,这就要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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