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栏名称: 贸易融资及金融供应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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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监管下的银行同业业务:套利空间显著缩小

贸易融资及金融供应链  · 公众号  ·  · 2017-09-20 15:23

正文


国家金融与发展实验室银行研究中心 曾刚


同业业务的演进与异化


商业银行同业业务是指以金融同业客户为服务与合作对象,以同业资金融通为核心的各项业务 。商业银行同业业务最初主要承担司库职能,是为商业银行之间平衡头寸而进行的短期资金拆借和划拨,主要作为短期流动性管理工具。就我国的实践而言,1984年10月,中国人民银行允许各专业银行互相拆借资金,算是我国银行同业业务的滥觞。


随着业务逐步发展,同业交易对手方扩展至证券公司、信托公司、基金、租赁、财务公司等金融机构以及特殊目的实体,业务范围也从传统的同业存放、同业拆借等衍生出同业代付、买入返售等各项创新业务,从原来的仅指商业银行之间所进行的同业业务,扩展为既包括商业银行之间的同业业务,也包括银行与非银行金融机构(及特殊目的实体)之间所进行的业务。



从资产负债表的角度来划分 ,可将银行同业业务分为三大类:从资产角度,同业资产主要包括“存放同业”、“拆出资金”及“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以及近来兴起的“应收款项投资”等科目;


从负债角度看 ,同业负债主要体现在“同业存放”、“拆入资金”、“卖出回购金融资产”以及近年扩张迅速的“应付债券”(包括同业存单)科目;


从中间业务角度看 ,包括代客外汇交易、基金和年金等托管、代理清算、代理开票、代开信用证、第三方存管、代理基金买卖、代理保险买卖、代理信托理财买卖、代理债券买卖、代理金融机构发债,等等。



2002年以前,商业银行的同业业务模式相对单一,主要是 资金拆借、回购、同业存放和存放同业等 。2002年之后,债券市场快速发展,部分银行开始把债券结算代理作为同业业务重要发展方向,这一业务为银行作为债券结算委托人开拓了债券交易的空间。此后,同业业务进一步繁荣,信托、保险、证券、基金和财务公司等非银金融机构更深入的参与,为同业业务发展注入了新的活力。此外,随着市场竞争加剧,为客户提供一站式金融服务成为银行提升的重要方向,这又推动了与保险、基金、证券以及信托等非银行机构在交叉销售方面的广泛合作,同业业务的中间业务逐步兴起。


与其他业务相比,同业业务市场化程度较高,且参与者风险管理能力较强,有关部门一直有意识地将其视为中国利率市场化的“试验田”。2005年,人民银行放开金融机构同业存款利率。2013年,人民银行又在银行间市场推出同业存单作为同业存款的替代与补充。作为探路先锋,银行同业业务对推动利率市场化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但另一方面,在市场化利率与管制利率双轨并行的转型期,同业业务也很容易演变成监管套利的利器。


2010年之后,随着宏观环境和监管环境的变化,同业业务开始从单纯的流动性管理工具,衍生发展成为利用同业资金或理财资金,以扩大各种表内外同业资产。会计科目不断变化, 除了传统的同业存放、同业拆借、同业票据转贴现、债券回购等,又扩展到诸如转贴现、信托受益权、信贷资产转让与回购、同业代付、买断式回购、票据对敲和应收款项投资 等,模式创新令人眼花缭乱。


在此过程中,同业业务与实体经济渐行渐远,部分业务开始沦为纯粹的监管套利工具。2010年至2012年之间,随着信贷管理收紧,监管套利的主要目标在于绕开贷款规模管制(合意贷款规模)和存贷比指标。2013年之后,资金供求失衡状况逐步缓解,《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开始正式实施,监管套利的主要目标又变成减少资本占用,主要方式是通过拉长交易链条来转换资产形式(或调整会计科目),以降低资产的风险加权系数,或实现出表,以此来降低资本、拨备计提等要求,或粉饰财务数据,等等。


过度套利的风险


同业套利业务的过度发展,引发了诸多金融乱象和潜在金融风险。


一是导致信用过度膨胀。 同业业务运作模式不同于传统存贷款,表面上虽不直接影响信贷数量,但会对货币流通速度和信用总量产生直接影响。这种变化削弱了中央银行对货币、信贷的控制能力,容易导致信用总量的过度膨胀。


二是导致银行信用风险低估。 具体有如下几种情况:其一,通过监管套利,大量银行信贷被转移出表外(或仍在表内,但转换成了同业投资)。由于这种转移在法律以及在实践操作上,都很难达到风险的完全隔离,这就意味着,有许多表外项目,银行不需要为其计提资本和拨备,但在风险曝露时,有可能由银行承担最终的责任;其二,经由同业套利业务的操作,部分信贷资金进入了原本被禁止的行业和领域。这些较高风险在银行资产负债表内没有得到充分的揭示。其三,通过同业套利的操作,将已经出现或即将出现风险的信贷资产转移出表外,以掩盖真实的不良资产状况。等等。


三是加剧流动性风险和利率风险。 通过金融同业融入资金,然后再投向收益较高但期限较长的资产(债券或非标资产),是目前比较常见的加杠杆模式。在市场资金充裕、利率较低的环境下,银行可以通过滚转发行短期限的同业存单来维持这一交易结构,并获取利差收入。但如果市场资金面趋紧,融资利率快速上行,银行就面对两难选择:要么抛售资产,承担即期账面损失后完成去杠杆;要么继续持有资产,同时以更高的利率进行融资。后者会导致息差收入不断减少甚至为负,而且,如果在资产最后到期时,市场仍未改善,银行还会遭受本金的损失。不管哪种选择,随着市场资金趋紧,部分机构的流动性风险和利率风险都会显著上升,并对金融市场整体预期和稳定性产生负面影响。


监管强化的深远影响


针对同业套利业务,从2009年起,监管部门就开始密集出台规范同业业务的监管政策;到2013年的“8号文”和2014年的“127”号文,同业业务的监管体系已逐步成型。但由于银行业务扩张冲动较大以及监管执行力度不够,并未取得明显成效。2017年以来,根据中央“抑制资产泡沫”、“防范金融风险”的要求,同业套利业务再次成为金融整治的重点。


货币政策从量、价两端入手,价格上通过抬升利率水平来消除套利空间,推动金融机构逐步消解存量业务;数量上则用MPA考核来约束和控制增量。银行监管方面,则通过对各种套利行为进行全方位自查与清理,并加大处罚力度,直接抬高金融机构的违规成本,打压套利动机。经过近三个季度的整治,已经取得明显的效果。


根据中国银监会最新公布的数据,截至2017年8月末,银行表内同业业务持续收缩,同业资产、同业负债分别较年初减少3.2万亿元和1.4万亿元,同比增速分别为-13.8%和-1.6%。其中,股份制银行同业资产与年初相比降幅达45%。表外同业业务(同业理财)累计减少2.2万亿元,城商行和农商行的理财余额同比增速较去年同期分别下降了40和90个百分点。


从宏观数据上看,8月M2增速进一步回落至8.9%,延续了今年以来的低增长态势,已接近实体经济(名义GDP)的增长水平,意味着同业往来引发的货币创造受到了明显抑制。


总体上看,强监管已取得了明显的效果,因同业套利业务而形成的金融空转和过度杠杆问题正在有序去除。就目前情况判断,这一进程已过半,对银行的短期冲击也在逐步减弱。但从中长期看,监管强化对银行同业业务的发展方向影响深远,套利型业务空间显著缩小,但适应利率市场化和业务发展需要的合理的同业业务,未来仍有很大的发展潜力。对此我们有如下一些判断。


一是同业业务回归本源。 同业业务本质上是银行流动性管理和资产负债管理的重要手段。传统存贷款业务因为市场敏感度低、流动性差,难以满足日益迫切的风险管理需要,金融机构必须要借助同业资产、负债的合理运用。从这点看,同业业务仍有很大的创新和发展潜力。此外,基于客户需求的一站式金融服务已成不可逆转的趋势,这意味着,金融机构之间在产品创新、交叉销售等领域的合作,同样有着广阔的前景。


二是同业套利业务的发展空间显著缩小。 强监管并不是要否定所有的同业业务,而是要限制同业业务中涉及套利的那一部分。从目前看,在负债端过度使用同业负债、同业存单和同业理财来加杠杆,而在资产端对接各种特殊目的实体(各类机构的通道),是套利交易的主要模式。随着监管强化对同业负债的约束(同业负债占比不超过三分之一)和资产端对特殊目的实体投资的穿透,这部分业务的规模已出现明显萎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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