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等
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挂证”
等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交通运输、水利主管部门,省级通信管理局,各地区铁路监管局,民航管理局:
为遏制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挂证”现象,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住房城乡建设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铁路局、民航局决定开展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以下简称专项整治)。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专项整治内容和目标
对工程建设领域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建筑师、建造师、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等专业技术人员及相关单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进行全面排查,严肃查处持证人注册单位与实际工作单位不符、买卖租借(专业)资格(注册)证书等“挂证”违法违规行为,以及提供虚假就业信息、以职业介绍为名提供“挂证”信息服务等违法违规行为。通过专项整治,推动建立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预防和监管长效机制。
二、工作安排
(一)自查自纠(2018年12月至2019年1月底)。
地方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交通运输、水利、通信部门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自查自纠工作,指导、督促本地区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相关单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进行自查自纠。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和单位应对照相关法律法规,对是否存在“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自查。存在相关问题的人员、单位,应及时办理注销等手续。
在自查自纠期间,对整改到位的,可视情况不再追究其相关责任。
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交通运输、水利、通信主管部门总结本地区自查自纠情况,并由省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统一汇总形成自查自纠情况报告,于2019年2月20日前报住房城乡建设部,并抄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铁路局、民航局。
(二)全面排查(2019年2月至2019年6月底)。
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交通运输、水利、通信主管部门在自查自纠基础上组织开展全面排查。要结合参保缴费、人事档案等相关数据和信息,对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全面比对排查,
重点排查参保缴费单位与注册单位不一致情况;对排查出的问题要及时调查核实,对存在“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的,由发证机关依法依规从严处罚。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
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违规发布虚假就业信息、以职业介绍为名提供“挂证”信息服务、扣押劳动者职业(专业)资格(注册)证书的行为进行全面排查
,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从严查处。
地方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通信部门对排查中发现人员挂靠问题突出的单位,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其承建项目主要管理技术人员到岗履职情况进行全面排查,对存在违规行为的依法依规处理。要完善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信息,利用建筑市场监管信息平台和相关信用信息平台数据进行比对,发现问题线索并及时查处。
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交通运输、水利、通信主管部门总结本地区全面排查工作情况,并由省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统一汇总形成专项整治全面排查工作总结,于2019年7月15日前报住房城乡建设部,并抄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铁路局、民航局。自2019年3月起,每月5日前省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将上月查处的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挂证”等违法违规情况处理汇总表(见附件)报住房城乡建设部,并抄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铁路局、民航局。
(三)指导监督(2019年2月至2019年9月底)。
住房城乡建设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铁路局、民航局将加强各地专项整治工作开展情况的指导监督,
对重点问题和典型案件挂牌督办;对工作开展不力的地区、部门及相关责任人进行约谈;情节严重的,提请有关部门对相关责任人进行问责。
三、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实施。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交通运输、水利、通信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专项整治工作,强化组织领导,加强沟通协调,明确任务分工,制定具体工作方案,落实责任部门和责任人,确保专项整治取得实效;要积极会同公安、网监等主管部门,利用信息化等手段,
加强对专业技术人员、相关单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违法违规行为的排查力度。
(二)依法从严查处。地方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交通运输、水利、通信部门要遵循“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的原则,依法从严查处工程建设领域职业资格“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对违规的专业技术人员撤销其注册许可,自撤销注册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记入不良行为记录并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向社会公布;对违规使用“挂证”人员的单位予以通报,记入不良行为记录,并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向社会公布;
对违规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要依法从严查处,限期责令整改,情节严重的,依法从严给予行政处罚,直至吊销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对发现存在“挂证”等违规行为的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通报其实际工作单位和有关国家监察机关。
各地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注册管理部门在专项整治工作中要严肃工作纪律,严格遵守各项管理规定,及时快捷办理各项注销、注册等手续,确保整治期间各项注册工作有序进行。对于专业技术人员与用人单位没有劳动关系或已解除劳动关系,但因各种原因未办理注销注册的,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注册管理部门可依据用人单位或个人申请及提交的与原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书面证明、劳动仲裁、司法判决等材料,直接办理注销手续。
涉及到注册建筑师的具体工作,由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指导本地区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和本通知要求进行。
(三)坚持源头治理。地方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交通运输、水利、通信部门要梳理与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挂钩的有关措施和规定,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一律取消;
要加强职业资格考试报名审核,严格杜绝不符合报考条件的人员参加工程建设领域各类职业资格考试;在考试、注册审批时严格核查,对未尽到职责的单位和人员进行问责。
地方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在办理除资质许可外的相关行政许可审批时,不得将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作为审批条件。
(四)强化信息公开。地方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应公布投诉举报电话和信箱,并向社会公布,对投诉举报事项要逐一登记,认真查处;要充分发挥建筑市场监管信息平台和相关信用信息平台作用,对被查处的违法行为单位和人员,在平台中记录其不良行为,并向社会公布,形成失信惩戒和社会监督机制。
(五)加强舆论引导。地方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要通过各种途径加强教育引导和宣传,充分运用典型案例进行警示教育,提高专业技术人员、有关单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对“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危害性的认知,增强行业自觉抵制“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意识,有效发挥专项整治的最大成效。
(六)建立长效预防机制。地方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交通运输、水利、通信部门对专项整治工作要进行全面分析总结,认真梳理分析整治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充分总结经验,结合地区行业实际,
鼓励相关单位建立可持续的人才培养与梯队建设机制,形成预防、查处和监管的长效机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办公厅
国家铁路局综合司
中国民用航空局综合司
2018年11月22日
关于挂证,这23务实问题你应该知道!
一、究竟什么是挂证?
根据《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简称《规定》)第三条明确:注册建造师担任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及从事相关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六条、第十五条明确:建造师只能受聘于一个相关单位,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受聘或者执业。
《通知》中强调:严肃查处持证人注册单位与实际工作单位不符。
根据《规定》和《通知》不难得出:“
持证人注册单位与实际工作单位不符”就是“挂证”。
二、挂证分成哪几类?
查处“挂证”就是要找出“注册单位与实际工作单位不符”的持证人?注册单位容易确定!而实际工作单位如何确定,是个大问题?也是查处挂证的重点难点!
实际工作单位的确定,度川管理研究部认为,应该有如下几个要素:劳动合同、社保缴纳、工资发放、考勤记录、熟悉企业和项目情况。
度川管理研究部根据挂证查处难易程度,对挂证行为进行分类:
1)多单位注册;
2)人证不合一;
3)人证合一、现场不履职、考勤数据不完整;
4)人证合一、现场履职、考勤数据完整、傀儡项目经理。
对第4类人员,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已不能定义为“挂证”了,但其终究因为其证书而进入项目部或企业,没有真正行使项目经理职责,所以还是列入挂证,为了加以区别冒昧使用“傀儡”一词。
度川管理研究部认为,挂证专项整治,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严格执行,做好社保数据核查和现场履职检查,预估80%的挂证将消失,剩下20%的人证合一、现场履职、考勤数据完整的傀儡项目经理。
这部分挂证人员将具有非常大的法律和执业风险,因为现场履职记录、各类签字,项目一量发生事故,将面临严重处罚甚至牢狱之灾,在此,度川管理研究部提醒大家:不要因为一点小利而冒巨大风险。
三、挂证务实问题解答
度川管理研究部整理了23个挂证实务问题,不仅涉及挂证个人,也涉及挂证企业,我们尝试在《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基础上,予以解答,在此要特别强调的是:
非官方回答、仅供参考!
问题1、住建部要尽快对“挂证"行为给出明确的定义,不能含糊不清。
到底是“注册单位与实际工作单位不符”还是“社保缴费单位与注册单位不一致”?网友认为应以实际工作单位为标准,不能以社保为依据。例如很多国企内退、下岗人员单位不发工资只给缴社保,这些人要自己去找生活。
回答:该网友建议很有建设性,文章留言中也有很多相同疑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的确需要明确给出“挂证”行为准确定义。
该网友认为“挂证应以实际工作单位为标准,不能以社保为依据。”我们认同前半句,后半句我们认为可以修改为“以社保为基础,若不一致者需予以说明。”
在此,我们强烈呼吁主管部门:特殊情况需要特殊对待,不能够搞成“一刀切”!
问题2、退休人员在A公司工作退休后能不能转注册到B公司工作?社保还用不用交?
回答:按国家相关规定,我国退休年龄:男性60周岁、女生55周岁,退休人员不需要交纳社保。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53号)第十五条和第十六条明确:年龄超过65周岁,不能申请注册,已注册的其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失效。
所以度川管理研究部认为:退休之后,年龄没有超过65周岁是可以注册和转注册的。
问题3:原单位内退,给交五险一金,现在新单位工作,也算挂证?
回答:这种情况已人证分离了,但原单位内退,属于一种特殊情况,是否算作挂证,还需主管部门予以进一步明确。
问题4:证在a省,交了社保一年,目前停了;人在b省,没工作,自己交着社保,算挂证吗?
回答:我们的回答力求都是建立国家法律和相关规定之上,关于以上这个问题涉及《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等多部法律和相关规定。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明确建造师只能受聘于一家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一百条【不缴纳保险费处理】用人单位无故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的,可以加收滞纳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条 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度川管理研究部认为若证明了你与注册单位是劳动关系,如《规定》要求的受聘于一家单位,那该单位就应该为你缴纳社保,若末缴纳社保就说明你与该单位没有劳动关系,没有劳动关系,你注册在该企业,就算作挂证!
问题5:证书注册与社保都在A单位, B单位兼职签非全日制合同做其他工作,只买工伤险,算挂证吗?
回答:《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明确建造师只能受聘于一家单位,社保缴纳单位一般认定是你受聘的单位,而是否兼职则取自于你个人和受聘单位要求,法律没有限定。
所以,这种情况是否算作挂证?主要还是看你在项目现场的履职情况,若注册单位是资质申请使用你的证书,则要看你在该公司的考勤情况。
若两者都没有问题,应不属于挂证。
问题6:社保在原单位买,实际工作在现单位,证也在现单位,并在项目上从事管理,这也算挂证吗?
回答:典型挂证行为。
问题7:注册在总公司,但是人在分公司,社保也在分公司,这种的可以不可以?
回答:分公司为非独立法人,属于总公司派出机构,与总公司属于一个法人主体,为同一个单位,所以这种情况是“人证合一”的。
问题8:本次挂证专项整治,将查是否多单位注册、查社保单位与注册单位是否一致、查项目现场履职等,那么挂资质不挂项目也没有新单位上班的,是不是就查不到?
回答:的确这种情况想查出有点难度,不过主管部门也可以通过“(1)通过单位考勤记录;(2)通过公安、网监查QQ、微信等聊天信息”等手段查出。
问题9:已离职,证书和执业印章拿回来了,但是在省住建厅网站还能查到信息,如何解决?
回答:对于专业技术人员与用人单位没有劳动关系或已解除劳动关系,但因各种原因未办理注销注册的,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注册管理部门可依据用人单位或个人申请及提交的与原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书面证明、劳动仲裁、司法判决等材料,直接办理注销手续。
问题10:不同部门证,放在两个单位,不在一个省内,这算挂证吗?
回答:《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明确建造师只能受聘于一家单位,不同部门证放在两个单位,根据《规定》也属于挂证。
问题11:无业人员,证书在用、无保险,算挂证么?
回答:证书注册单位应该就是社保缴纳单位(退休人员除外),社保没有在注册单位,说明劳动关系不在该单位,无论有无在其他单位缴纳社保,应该算作挂证。
问题12:挂证专项整治,对建筑企业中资质申请和资质核查有影响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