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交资料:
(一)《机动车抵押登记/质押备案申请表》;
(二)机动车所有人和抵押权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三)机动车登记证书;
(四)抵押登记的,还需提交机动车所有人和抵押权人依法订立的主合同和抵押合同。
(五)属于被人民法院调解、裁定、判决解除抵押的,需提交包含解除抵押内容的人民法院出具已经生效的《调解书》、《裁定书》或者《判决书》,以及相应的《协助执行通知书》。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在机动车抵押/解除抵押登记时提交的其他证明、凭证。
不予办理抵押登记的情形:
(一)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无效的;
(二)机动车达到国家规定的强制报废标准的;
(三)机动车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封、扣押的;
(四)机动车属于被盗抢的;
(五)属于海关监管的机动车,海关未解除监管或者批准转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