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栏名称: 江西省人民政府公报
《江西省人民政府公报》以“传达政令、宣传政策、指导工作、服务社会”为办刊宗旨,主要发布省政府、省政府办公厅、省政府部门出台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其有关政策解读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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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江西省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

江西省人民政府公报  · 公众号  ·  · 2025-01-24 10:00

正文


政策解 :《江西省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

一、出台背景

为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筑市场责任主体行为,营造开放平等、竞争有序、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通知》等,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出台了《江西省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自2025年3月1日起施行。

二、主要内容

《江西省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共分10条,主要明确了以下内容:

(一)明确“黑名单”适用主体范围。 本办法所称建筑市场主体是指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和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企业和相关从业人员。

(二)明确“黑名单”信息管理部门。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市场各方主体“黑名单”信息的采集、公开及移出工作,做好本地区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信息监督管理。

(三)明确纳入“黑名单”的情形。

1. 利用虚假材料、以欺骗手段申请或取得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企业资质,受到行政处罚的;

2. 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企业发生转包、出借资质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

3. 发生重大及以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1年内累计发生2次及以上较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发生性质恶劣、危害性严重、社会影响大的较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受到行政处罚的;

4. 经法院判决或仲裁机构裁决,认定为拖欠工程款,且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

(四)明确“黑名单”信息的采集、公开及移出。

1. 在处罚决定书下达或收到其他部门移送的处罚信息后10个工作日内,由作出或收到处理决定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将行政处罚、行政裁决、行政强制等行政行为的信息类别、决定文书、处罚内容等情况纳入“黑名单”信息管理。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进行查处的,应在处罚决定书下达后按规定将处罚内容及被处罚主体相关信息移送至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2. 对确定纳入“黑名单”的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息将通过“江西住建云”平台向社会公开,公开期限为1年。

3. 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对违法违规行为整改到位且在公开期限内未再次出现符合纳入“黑名单”情形行为的,在“黑名单”公开期限到期前一个月内提出移出申请,由原纳入部门研究同意后将其从“黑名单”移出,并停止公开相关信息。

(五)明确“黑名单”主体监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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