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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法来了:删差评或骚扰威胁用户最高可罚50万!

TechWeb  · 公众号  · 科技媒体  · 2016-12-19 18:25

正文



【TechWeb报道】12月19日消息,据人民日报报道,今天上午,电子商务法草案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草案对快递过程中经常发生的一些问题作出了规定。



电子商务法草案初审:快递信息泄漏最高可罚50万


草案专设一节谈个人信息问题。草案明确“个人信息”是指电子商务经营主体在电子商务活动中收集的姓名、身份证号码、住址、联系方式、位置信息、银行卡信息、交易记录、支付记录、快递物流记录等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用户的信息。


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用户个人信息泄露、丢失、毁损时,电子商务经营主体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及时告知用户,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针对电子商务经营主体未履行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义务的,草案明确,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可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营业执照,并处以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草案第五十六条规定,从事电子商务活动,不得实施损害电子商务信用评价的行为。有以虚构交易、删除不利评价、有偿或者以其他条件换取有利评价等形式,为自己或者他人提升商业信誉;骚扰或者威胁交易对方,迫使其违背意愿作出、修改、删除商品或者服务评价等行为。由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以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并处以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此外,草案还列举了六种不正当竞争行为,利用服务协议等手段,限制交易、滥用费用或者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擅自使用与他人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等知名商业标识相同或者近似的商业标识,误导公众,导致市场混淆;假冒链接、混淆链接等不正当链接;攻击或入侵其他经营者的网络系统、恶意访问、拦截、篡改其他经营者的网络店铺,影响正常经营活动;擅自使用政府部门或者社会组织电子标识,引人误解;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


在法律责任一章,草案规定,电子商务第三方平台和电子商务经营者若违反上述规定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将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