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次分论坛主题为“新公司法下企业投资纠纷仲裁前沿热点研讨”,由“国际仲裁领域的最新发展”“新公司法下的投资退出路径选择与仲裁趋势”“新公司法与公司控制权争夺”三个圆桌分享环节组成。
中伦合伙人曹丽军律师主持了“国际仲裁领域的最新发展”分享环节,中伦合伙人高俊律师、Arnold & Porter合伙人Anton Ware先生、史密夫斐尔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唐汉洁女士、国际商会仲裁与ADR北亚地区主任、上海代表处首席代表黄志瑾女士参与了本次圆桌讨论。
高俊律师全面解析了2024年《仲裁法(修订草案)》相较现行《仲裁法》及2021年《仲裁法(征求意见稿)》的主要差异,重点探讨了撤裁时限、Ad Hoc仲裁、明确仲裁地概念等处的改动,指出修订草案更接近现行《仲裁法》。此外,他还展望了AI技术在仲裁领域的可能应用及商业合同中ESG条款对未来争议解决的可能影响。
Anton Ware先生指出,修订草案未采纳征求意见稿中的临时措施条款,建议鉴于中国境内财产保全的便利性,考虑在程序上赋予被申请人陈述申辩的权利。他还提到,修订草案第36条第1款关于行为保全的规定,仲裁庭相较于法庭更具判断优势。此外,虽然修订草案第89条纳入了国际投资仲裁,但该类案件实际受理情况仍有待观察。
唐汉洁女士指出,修订草案既考虑了国际商事仲裁的需求,也兼顾了国内仲裁的实际情况。发展临时仲裁在中国具有里程碑意义,当前中国仲裁资源丰富,为当事人提供了广泛选择。她还对国际商事仲裁中的Memorial Style和Pleading Style两种程序风格进行了介绍。
黄志瑾女士探讨了修订草案对境外仲裁机构展业的影响,强调境外仲裁机构在本地开展活动,有助于提升当地作为仲裁地的知名度与吸引力。她还介绍了国际商会(ICC)近年来的改革举措与快速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