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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22日,中国移动发布了一则负面行为处理结果的公告。
在中国移动贵州公司双端光缆接头盒产品集中采购项目中,浙江某实业有限公司存在
产品质量不合格
问题,根据相关规定,对该供应商处罚如下:
缴纳相当于履约保证金总额50%的
违约金,共计40万元人民币
;参加的同类产品(光缆接头盒、光缆分纤箱、光缆交接箱、光缆终端盒、多媒体箱)下次集中采购后的
评估总得分扣减3分
(百分制);
终止
在事发省份双端光缆接头盒产品已分配但未执行的
剩余份额
。
然而一周之内的8月27日,这家公司再次被发布了一则关于负面行为处理结果的公告。这次是在中国移动青海公司的同项目中存在产品质量不合格问题,处罚的结果为在保持上一份处罚内容的同时,
再扣减
其在参加的同类产品下次集中采购后的
评估总得分6分
(百分制)。
回顾中国移动2017年双端光缆接头盒产品集中采购(第二批次)项目,共计采购双端光缆接头盒约
114.7万套
,可谓规模不小。最终在
2017年11月20日10时00分开标,
浙江首航实业有限公司中标份额为10.87%
。同时在此次项目招标公告的投标人资格要求第九项中,也包括
投标人不得存在相关质量问题
。
在信息快速传播的当下,
一周之内,因产品质量问题被中国移动连开两张处罚公告的负面行为
,
无疑会给这家公司带来重大影响
。在愈加注重产品质量,同时各种机遇又不断出现的新时代里,可以想象其在行业内新业务的接收情况上,恐怕难以乐观。
先是脚踏实地,方可仰望星空。联系上次中国移动开出的“三年禁止合作”罚单,加上这次暴露的产品质量问题,
无不给各家企业敲响了
“诚信经营·严把质量”
的警钟。
附丨中国移动一级集中采购供应商负面行为处理规则
根据供应商负面行为给中国移动通信网络建设、生产运营、优质服务、企业形象造成的负面影响程度和经济损失不同,中国移动供应商负面行为依次分为一般负面行为、严重负面行为和特别严重负面行为。各类负面行为定义如下:
一、供应商负面行为认定与分级标准
(一)一般负面行为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一般负面行为:
1.因
产品质量不符合该产品质量合格标准
,或延期交货,或供应商服务人员未按合同要求及时到位、技术指导不到位或售后服务不到位行为且被责任追究的;
2.故意修改采购文件明确列明的技术参数并进行响应的;
3.存在
质量
、履约等问题拒不整改的;
4.违约转包、分包合同货物情节严重的;
5.没有按照承诺使用承诺品牌、承诺参数的元器件或原材料行为被责任追究的;
6.因
供应商产品质量问题
或供应商操作等原因造成中国移动网络故障,达到《电信网络运行监督管理办法》(工信部电管[2009]187号,以下简称《监督管理办法》)定义的重大事故,或达到《互联网网络安全信息通报实施办法》(工信部保[2009]156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定义的重大事件,或达到《中国移动全网重大通信故障定义》(以下简称《故障定义》)中定义的故障情形且造成重大影响(被国家级新闻媒体和各大门户网站集体进行负面报道等情况)的重大事件。如前述事故或故障同时符合《监督管理办法》、《实施办法》和《故障定义》的相应情形定义,则以《监督管理办法》、《实施办法》的定义情形为准;
7.其他经中国移动认定为一般负面行为的。
(二)严重负面行为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严重负面行为:
1.在采购活动中供应商以他人名义参加采购或弄虚作假的,包括但不限于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者业绩,提供虚假的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以及与检测单位串通伪造检测结果的行为等;
2.在采购活动中供应商相互串通或者与采购人及采购相关方串通的,包括但不限于相互协商报价等实质性内容,约定中选人,约定部分供应商放弃参加采购或者中选,按照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要求协同投标,为谋取中选或者排斥特定供应商而采取联合行动,非法获知标底或评审委员会成员信息等;
3.不按采购文件及应答文件承诺签订合同或框架协议的;
4.对采购人或其他供应商进行诋毁或恶意投诉的,或者对其他供应商、采购人等采购活动的相关方采取威胁、欺骗等非法手段的;
5.因供应商产品质量问题或供应商操作等原因造成中国移动网络故障,并达到《监督管理办法》定义的特别重大事故,或《实施办法》定义的特别重大事件的;
6.因供应商产品质量问题或供应商操作等原因造成中国移动安全生产事故,并达到国家《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以下简称《生产安全事故条例》)定义的一般事故级别的;
7.其他经中国移动认定为严重负面行为的。
(三)特别严重负面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