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综合自:澎湃新闻网等媒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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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志颖因在自己微博转发一幅被PS过的获奖摄影作品,惹上侵权官司。9月8日,澎湃新闻从北京海淀法院获悉,该院一审判定林志颖构成侵权,需向原告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34.5万元。
事由:林志颖微博晒图惹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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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情是这样的,2013年8月25日,林志颖为了庆祝其微博粉丝量达到2100万,在微博里晒出了一张图片:
但,林志颖并未说明图片是经过PS的,也未说明原照片的拍摄者是谁。
其实,原作是一幅名为《中华男儿》的摄影作品,原本的主题是展现我国侦察兵的真实面貌,充分反映中华民族的气节与民族精神。
该作品是在1997年从3.5万余幅作品中脱颖而出获得第十八届全国摄影艺术展金奖。原作者为摄影师朱庆福于1992年拍摄完成该幅作品。
在2013年8月25日,林志颖微博中发布的图片,将作品中左起第三名战士的头像换成了自己的头像,对作品进行了裁剪并配上误导性文字“2100万粉丝礼物提前来啰!光头的我造型还是可以的”。该条微博被大量的转发、评论和点赞。
摄影师挺身维权,诉至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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摄影师朱庆福认为林志颖的行为构成侵权,将林志颖和新浪微博相关公司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下称微梦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等110余万元。
朱庆福诉称,涉案博文图片中左起第三名战士的头像换成了林志颖自己的头像并经裁剪,同时配上了误导性文字。该条微博获大量转发、评论和点赞。
林志颖辩称,其在收到朱庆福的起诉状后,第一时间断开链接,并于2017年2月16日在微博上主动发布致歉声明,原告索赔金额过高。
微梦公司答辩称,作为网络服务提供商,没有事前审查的法律义务,且事后履行了合理注意义务,及时采取了措施,并未造成损害的扩大,无需承担任何责任。
林志颖曾在微博发布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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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2月16日,林志颖在微博发表声明,主动承认错误,称已由律师向权利人转达歉意并主动提出赔偿意向,期望能得到权利人的谅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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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年前,看到网络上一张广泛流传的我的光头PS照,觉得P得很有趣就发了微博跟大家分享。今年,知名摄影师朱庆福老师以PS照侵权为由,上告法庭并索赔110万。
1、因为觉得有趣,未多做考虑就将网友PS的图片发出来跟大家分享,并未意识到照片是改动于权利人的摄影作品,这是我身为公众人物的疏忽,在此承认错误,以后一定谨慎;
2、本人尊重知识产权,身为公众人物,我们也有影视、音乐等方面的知识产权需要保护,深知知识产权的重要性;
3、对权利人摄影作品造成的伤害,我深表歉意,向他诚挚道歉;
4、我尊重法律,此事已交由@北京星权律师事务所全权处理,并已由律师向权利人转达歉意并主动提出赔偿意向,期望能得到权利人的谅解;
5、作为公众人物,深知一言一行皆有责任、影响,未来再发微博,一定更加谨言慎行,多做思量。
6、谢谢各方的监督。
法院一审判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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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后认为,林志颖未经许可将涉案作品置于向公众开放的微博平台向不特定微博用户传播,其在发布涉案微博配图时未为朱庆福署名,其应当意识到未经许可使用他人作品构成侵权。林志颖的前述行为已经构成对朱庆福涉案作品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犯。
关于赔礼道歉的内容,法院认为,林志颖发布的道歉声明缺乏明确性和指向性,亦没有在显著位置持续发表,故应进一步向朱庆福赔礼道歉。
法院同时认为,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微梦公司存在主动推送、提供热搜等情况,故无须担责。
基于此,法院判决林志颖在其名为“梦想家林志颖”的新浪微博首页置顶位置连续七十二小时发表声明,向原告朱庆福赔礼道歉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0万元、合理开支律师费4万元和公证费5千元,合计34.5万元。
9月8日晚,判决结果出来后,林志颖在新浪微博发了这样一条消息:
截止本文推送时,林志颖新浪微博首页是这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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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一个图片井喷的时代,互联网上各种图片被援引、转载及修改,但由于版权意识不强,或者维权成本太高,图片侵权事件也就变得司空见惯。想必大部分摄影师都有过被侵权的经历,有的人无何奈可罢了,有的人会诉诸于法律维权。
此案一审判决后,再次引发了网友们的讨论:
潘**:这是中国摄影著作权史上里程碑的事件。相信国家、社会、人民会越来越重视知识产权!维护知识权益,侵权必究!违法必惩!
吴**乡村摄影师:求剽窃,我只要3.45万就可以。
洪**:支持朱老师!每幅摄影作品都有摄影师独有的理解,也饱含着摄影师的心血。尊重艺术创作,保护知识产权!
vi**:百度随便搜一张图P一下发微信没人说,如果是明星使用的话就被指责盗窃~~这是名人与老百姓的区别
广西阳朔**:明星盗图判决效果好。我们的图片也经常被盗,但都是不了了之。
对此事,你怎么看?欢迎在下方留言~
天天鼓捣摄影器材的那帮人,买的都是啥相机?
(点击上图查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