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栏名称: 哲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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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靖 | 认识论的符号哲学重塑:一项皮尔士方案

哲学研究  · 公众号  ·  · 2024-11-17 08:38

正文


中国社会科学院哲学研究所主办

认识论的符号哲学重塑:一项皮尔士方案

周靖 | 文


作者简介

周靖,1989年生,江苏淮安人,河南大学哲学与公共管理学院教授,复旦大学杜威中心兼职副主任;南京大学与奥斯陆大学联合培养哲学博士,复旦大学哲学学院博士后;获国家级人才支持项目(青年),上海市曙光学者、晨光学者;主要从事语言哲学、实用主义哲学,以及符号哲学等方向的研究。主持包括国家社科基金项目2项在内的多项课题。

摘  要: 思维如何突破自身的界限以抵达事物本身? 皮尔士自其青年时期便开始尝试对这一认识论问题提供新的回答。 青年皮尔士拒斥康德区分本体与现象,进而诉诸先验分析论来跨越两者间界限的进路,他认为事物是直接被思维的。 对“关于感性刺激的抽象中如何形成直接关于事物的思维”这一问题的回答促使青年皮尔士提出了不同于康德十二范畴的“新范畴表”,也同时藉之初次表述了他的三元符号哲学: 将肖像、标指、记号理解为沟通从实体到存在的三类符号,它们相应标明了实体连续的表象模式。 尽管青年皮尔士对符号哲学的第一次表述中存在诸多问题,但这次表述奠定了其符号哲学的“三元性”特征。 通过讨论皮尔士在这些问题上的改进,可以把握皮尔士符号哲学的认识论价值,即以诉诸符号的思维为传统认识论问题提供新的回答。

关键词: 皮尔士 ; 符号 ; 符号哲学 ; 符号认识论 ; 实用主义


本文旨在围绕“如何获得关于外部世界的知识”这一传统认识论问题,从鲜有人论的青年皮尔士(1857-1869年左右)[页下注:皮尔士出生于1839年,青年皮尔士即指18-30岁左右间的皮尔士,如胡克威(C. Hookway)指出的那样,尽管皮尔士很快放弃了这一阶段的思想,但我们可以从中解读出他在后来写作中进一步发展的诸多主题。胡克威把皮尔士哲学划分为早期和晚期两个阶段,早期包括了1877-1878年间的“科学逻辑的阐释”系列论文,晚期则包括了20世纪前后的研究,典型的文献如1905-1907年间的“一元论者”系列论文。与之相对,本文探讨的是皮尔士“更早期”尚不成熟思想。墨菲(M. G. Murphey)划分出了皮尔士哲学发展的如下四个阶段:1857-1865、1866-1869、1870-1884、1884-1914,这一时期对应于第一和第二个阶段。(cf.Hookway, 1992, pp.8-9; Murphey, 1961, p.3)]哲学开始讨论,理出一道皮尔士符号哲学(Semiotics) [页 下注: “Semiotics”一般被译为符号学或指号学,笔者将其译为“符号哲学”的原因在于,如下文讨论将阐明的那样,皮尔士所谓的符号是以“表象载体-对象-阐释项”为要素的三元符号学,这不同于索绪尔(F.de Saussure)以“能指-所指”为要素的二元符号学(semiology)(参见周靖,第48页),笔者将“符号学”这一译法留给semiology一词。至于指号学,我们一般指莫里斯(C.Morris)提出的symbolism。莫里斯虽受皮尔士影响,但其指号学实际上与皮尔士符号哲学有着实质的不同,此处不作多论。(cf.Morris)笔者把Semiotics专门译作符号哲学,以单独标识皮尔士的符号思想,以及受皮尔士影响的美国符号学。]萌生和发展的线索。青年皮尔士通过对康德哲学的阅读和批评尝试提出自己关于“本体和现象”的关系这一认识论问题的理解,其初步的思想成果主要体现在以《论科学的逻辑》为题的“哈佛讲座”(1865)、以《科学的逻辑,或归纳和假设》为题的“洛威尔讲座”(1866)、《论一个新范畴表》(1867),以及1868-1869年间三篇“认知理论”系列论文中。 [页 下注: 这三篇论文分别是《对于据称为人所具有的某些机能的质疑》(1868)、《四种机能缺失之结论》(1868),以及《逻辑规律有效性的基础:四种机能缺失的进一步结论》(1869)。(参见皮尔士,2016年)]在这些文本中,皮尔士初步表述了其符号哲学,但他对早期表述深感不满,并尽其一生持续地进行修正和完善,直至1907年左右才获得让自己感到满意的表述。通过对这一线索的研究,我们将既能理清皮尔士符号哲学的缘起和发展线索,也能从符号哲学视角为传统认识论问题提供一个新的解决方案。


本文第一节拟阐明青年皮尔士对康德认识论方案的批评,基于相关讨论,笔者将尝试辨明青年皮尔士所直面的问题。对这一问题的思考带来了皮尔士对符号哲学的初步表述。第二节拟具体讨论青年皮尔士的符号哲学思想,同时阐释隐藏在其新范畴表之后的认识论方案。第三节和第四节将尝试揭示青年皮尔士符号哲学中隐藏的关键问题,讨论他后来对其早年符号思想作出的重要修正,这在为皮尔士符号哲学的发展提供一幅整体性素描的同时,也在阐释皮尔士的认识论立场。最后,笔者在结语部分简要总结了皮尔士符号哲学提供的认识论思路。


一、 青年皮尔士对康德的批评

1898年,年近耳顺之年的皮尔士在谈到康德对他的影响时指出,他对哲学产生兴趣,不是因为哲学提供了对上帝、自由以及不死等问题的思考,而是缘于他对宇宙学和心理学的兴趣,因此在长达两年的时间里,他每天花费三个小时醉心于阅读康德的《纯粹理性批判》。皮尔士对康德的先验分析论持有浓厚兴趣,他对逻辑判断表和范畴表的信仰之坚定,甚至超越了对摩西自西奈山传下的训诫的信仰。(cf.CP 4.2) [页 下注: 本文引用8卷本《皮尔士全集》(The Collected Papers of Charles Sanders Peirce)时采用国际皮尔士研究中常见引用形式,引用时采用卷数加段落编码格式,例如CP 4.2指第4卷第2段。]我们不难理解皮尔士为何对康德的先验分析论情有独钟,在《纯粹理性批判》中,康德认为“在……一种超出感官的世界的知识中,在经验根本不能提供任何线索、也不能提供校正的地方,蕴含着对理性的研究;与知性在显像领域能够学到的一切相比,我们认为这种研究在重要性上要优越得多,其最终目的也要崇高得多,我们在这方面甚至冒着出错的危险宁可做一切,也不愿出自某种顾虑的理由或者出自蔑视和漠视而放弃如此令人关注的研究”。(康德,第29页)从认识论的视角看,康德的工作克服了心理学的限制,通过对理性自身形式的探究,为我们提供了关于经验之外世界的知识。然而,皮尔士紧接着指出,他确信康德的先验逻辑中存在某种错误。(cf.CP 4.2)


首先,青年皮尔士指出康德的先验分析中存在一种难以克服的循环。在康德那里,本体是一种先验对象,它外在于意识的范围,因此,意识中的经验对象不同于本体性的先验对象,前者构成了现象世界,后者构成了事物本身的世界,因而,现象和本体之间存在一道无法跨越的界限。为跨越这道界限,康德的做法是,认为“我思”必然能够伴随我的一切表象,感性的杂多在这种知性活动中被普遍联接(即“综合”)起来,而这种联接的可能性条件源于主体使用“范畴”作出普遍判断的理性能力,其中,范畴“必须……完全先天地建立在知性中……因为这个概念绝对要求某物A具有这样的性质,即必然地并且按照一条绝对的规则从它里面得出另一个某物B”。(康德,第98页)康德哲学的先验性特征体现在,将范畴视为先天概念的有效性根据,因为唯有通过范畴,“经验(就思维的形式而言)才是可能的。在这种境况下,范畴就以必然的方式与经验对象相关,因为一般而言只有凭借范畴,经验的某个对象才能够被思维”。(同上,第100页)


皮尔士对康德的这一思路感到不满,指出其中暗含着循环论证的错误,即如果对意识的经验性过程的逻辑分析必然能够为经验在先验论的意义上提供可能性条件,那么这便预设了事物本身的科学逻辑在独立于意识过程的意义上必然是既已确立的;如果这样,那么对于意识过程分析而言,其可靠性就不是奠基于意识本身的,而是以它之外的某种法则为基础;进一步的问题是,法则的有效性根据在哪?康德答曰:在于主体使用范畴作出判断的理性能力。于是,意识兜了一个圈子最终回到自身之内寻找根据。(cf.CP 2.31; Murphey, 1961, p.26)在1865年的“哈佛讲座”中,皮尔士指出,康德难以处理人类学层面上的普遍逻辑和个体意识层面上的逻辑之间的张力。(cf.Peirce, 1982, p.256)皮尔士未像康德那般把意识理解为能够作出普遍判断的先验自我,在他看来,个体是活生生的有机体。


其次,承接上一点,皮尔士不接受康德区分本体和现象、区分先验对象和经验对象的做法,认为这将使得作为知识基础的本体成为不可知的。皮尔士的改造在于,认为先验对象就是经验对象,因此被综合的本体就是思维中直接被思及的对象。(cf.Peirce, 1982, p.40, 82; CP 1.35)这样一来,思维活动既能够在其自身中找到根据,也能够提供关于外部对象的知识。


对于皮尔士这一认识论上的改造,墨菲评论道,皮尔士对康德的这一否定“既扩展了也收缩了形而上学的视野;一方面,皮尔士认为我们能够处理物自体,但另一方面,他也使得对那些真的前提的探究变得不可能了”。(Murphey, 1961, p.26)由于拒斥了本体和现象之间的区分,青年皮尔士实际上摒弃了先验论证的必要性,但他也因此放弃了先验论证的“分析性”特征所蕴含的独特优势:借由纯形式的综合进行的判断必然为真。此时皮尔士需要直面康德曾面对的认识论难题:思维思及外部事物,这究竟何以可能?


最后,这一“何以可能”的问题牵引着皮尔士一生的思考,实际上,大约在1857-1860年间,二十岁左右的皮尔士初步尝试区分了三类实体,即事物(thing)、思维(thought)和抽象(abstraction),其中,事物是指被思维的任何存在之物,它构成了感性世界;思维是关于事物的直接感觉(feeling),构成了心理世界;思维和思维对象的直接联结是经由抽象完成的。(cf.Peirce, 1982, pp.165-166)墨菲提醒我们,此时的皮尔士或许受到其父本杰明·皮尔士的影响,认为这种抽象的依据最终根植于“上帝的心灵”之中,他相信心灵与世界之间必然存在“预定的和谐”。(cf.Murphey, 1961, pp.14-15, 37)就此而言,皮尔士由衷接受康德描述的下述理论图景:“思维主体是心理学的对象,一切显像的总和(世界)是宇宙论的对象,而包含着一切能被思维者的可能性的至上条件的那个物(一切存在者的存在者)则是神学的对象。因此,纯粹理性为一种先验的灵魂说(psychologia rationalis\[理性心理学\])、为一种先验宇宙学(cosmologia rationalis\[理性宇宙论\])、最后也为一种先验的上帝知识(theologia transcendentalis\[先验神学\])提供理念。”(康德,第253页)皮尔士将这种有着理性“建筑术”(同上,第532页)的图景视为从西奈山上获得的训诫,但让他感到不满的是,对于理论的图景为何必然如此,康德从未作出过解释。随着思考的深入,青年皮尔士也很快放弃了他最初的解释,即预定和谐说,迈向了他诉诸符号提供的解释。


总结而言,从认识论的视角看,青年皮尔士拒斥康德在本体和现象之间作出的划分,认为思维的“触手”是直接触摸世界的,从而我们的确能够知道事物本然之所是。那么,青年皮尔士因此将会直接面临的难题在于,如何描述本体和现象之间的连续性关系?


皮尔士符号哲学的第一个版本

如何通过“抽象”来联结起诸种源于“事物”的感觉,同时产生“思维”?面对这一难题,青年皮尔士提供了一种包含着对符号哲学的初步表述的回答。尽管皮尔士本人对这次表述感到甚为不满,认为这是他做过的最不令人感到满意的表述(cf.CP 2.340),肖特(T.Short)甚至认为皮尔士的这一早期思想是理解其后期成熟思想的绊脚石。(cf.Short, p.32)然而,在笔者看来,青年皮尔士的表述有着不容忽视的价值,我们从中既可以看到其符号哲学的雏形,将之视为衡量皮尔士哲学发展的基线,也可以从中具体获得一种“符号哲学认识论”(semiotic epistemology)的初步立场。


在1867年发表的《论一个新范畴表》中,青年皮尔士提供了一个不同于康德的范畴表。范畴是主体借以思维事物的形式,提出新的范畴表,意味着主体将会以不同的方式思维事物。我们可以围绕“如何抵达事物本身”这一认识论问题来理解这一新范畴表。


新范畴表中的第一个范畴是“实体”(substance),它是心灵所指向的“一般在场之物”(what is present in general),是心灵在一般意义上辨识到的东西,它没有任何内涵,因为心灵的这种指向没有包含任何对感性杂多的统一。(cf. Peirce,1982, p.473)从逻辑上说,实体仅能用作主词,但不可用作谓词,它“既不表述一个主体,也不在一个主体之中,由此便与实体概念同一”。(Peirce,1984, pp.49-50; 皮尔士,2016年,第30页)实体是与自身同一的,但它予以我们诸多现实的感性刺激,逻辑命题中主词与谓词的联结恰体现了在知性中实现了的感性杂多的统一,于是,“存在”(being)这一新范畴表中的第二个范畴体现的是,得到统一的感性杂多所呈现出的模式,它是实体的存在模式或表象模式,它构成了“意识的中心,是完整的知性行为”,从而我们可以根据“存在”的模式把握实体。(cf.Peirce,1982, p.473; 1984, pp.49-50;参见皮尔士,2016年,第30-31页)


对从“实体”到“存在”具体过程的分析引出了新范畴表中的另外三个范畴,即“属性”(quality)、“关系”(relation),以及“表征”(representation)。这三个范畴分别体现了实体在三个层次上的存在模式。


“属性”是我们从实体那里获得的最初印象,例如“红”(redness);从内省的视角来看时,我们被动地接受这些最初印象,因此属性在最初印象中是纯粹被给予的东西,它构成了认识的基底(ground)。“关系”则体现了对实体予以我们的感性杂多的综合,以及对实体与另一个实体间关系的把握,它体现了从“多”到“一”的综合,但这个“一”(皮尔士称之为“关联项”[correlate])最终还须能够被设想为“我们的”,于是,还须抵达可为我们理解的“表征”的范畴。皮尔士提示我们,一方面,“‘表征’一词在此要在一种非常宽泛的意义上来理解……在这个意义上,一个词将一事物表象为听者心灵中的概念,一幅肖像将它想要描画的人表象为认知概念……”。(Peirce,1984, p.52; 皮尔士,2016年,第36页) [页 下注: 皮尔士也更愿意使用德语词Vorstellung,来指借助认知能力而产生的任何对象,他认为英文representation一词容易让人产生误解,即误认为认知的目的在于,将某种外在事物“再现”于心灵。](cf. Peirce, 1982, p.257) 另一方面,表征是“基于多种印象之凝聚贯穿而出现,因而它并不像另外两种指代那样,把一个概念与实体结合起来,而是直接地综合起了源于实体本身的杂多”。(Peirce,1984, p.54; 皮尔士,2016年,第36页)就此而言,表征的特征在于,它是“我们的”概念,有着“译介者”(interpreter)的职责,诉诸它所代表的“解释项”(interpretant),我们便能够把握实体。

青年皮尔士借助属性、关系、表征这三个范畴完成了从实体到存在的过渡,我们可以诉诸其中的符号哲学以及所包含的认识论立场来进一步澄清青年皮尔士这里的思想。


紧随着新范畴表而来的是新的“对象表”,符号的“三元性”结构也在此得到了初次表述。如下表所示(cf.Peirce,1984, pp.54-55;参见皮尔士,2016年,第37-38页):



首先,从“范畴表”一列看,性质、关系和表征三个范畴间有着单向的割离(prescission)关系,即性质可以与关系和表征相割离,关系可以与表征相割离但不可与性质相割离,表征无法与性质和关系相割离。皮尔士后来放弃了这种严格的割离关系,认为这种割离是难以做到的。(cf. CP 1.353)但是,从青年皮尔士的表述中可以看出,在从实体进展到存在,从而实现“所是”是“它”之所是(It is what is)的过程中,“我们的”表征必须以性质和关系为条件才是可以设想的。青年皮尔士指出,“表征是事物的特征,凭借它产生了一定的心理效果,它可以用来代替另一个事物。我将拥有这种特征的事物称为再现体,心理效果或思维则是表征的解释项,它所代表的事物则是它的对象”。(cf.CP 1.564)该“对象”必然首先已经在性质和关系的层面上得到了刻画,然后才最终能够在表征的层次上被呈现给心灵。


其次,从“符号分类”和“对象表”两列看,每一类符号都有着与之对应的“对象”,这些对象体现了实体在不同范畴层次上的表象模式,故而我们也可以说,符号体现的是实体的表象模式。(cf.CP 2.274)在此意义上,符号不同于用于指称某种外在于思维范围的事物之“概念”:透过符号,我们直接思维事物。也在此意义上,弗雷德曼(A.Freadman)认为,皮尔士摆脱了康德式的“理性批判”而走向了“表象批判”。(cf. Freadman, p.5)


最后,甚为关键的是,青年皮尔士哲学体现了这样的认识论立场,即认为范畴化的过程也是一个认知的过程。范畴化具体体现于对事物的诸种属性以及事物之间有着怎样的相似性或关系作出的“假设”(hypothesis)性推论。皮尔士大约在15岁便确认了,“人类的真理永远不会是绝对的,因为‘事实’的基础是‘假设’”。(Peirce,1982, p.7)“假设”带来了对事物的存在模式的理解,即范畴化的理解,在1865年的札记中,青年皮尔士明确指出,“假设和范畴之间没有逻辑上的差别”。(ibid., p.337)在同年的以《论科学的逻辑》为题的“哈佛讲座”中,他将“假设”视为三种基本的科学逻辑方法之一,其他两种为归纳和演绎。这三种逻辑方法的功能如下表所示(cf.Peirce,1982, p.54, 338, 479, et al.):



其中,归纳是一个发现一般特征并建立起自然分类的过程,是一个将事物内涵化的(connotative)的推理;假设则提供给我们关于原因(causes)和力(forces)的知识,借助假设,我们推测事物为何如此,它是指示事物外延的(denotative)推理。


“假设”是皮尔士最为强调的逻辑方法,它是指一种根据“已知”来推测“未知”的阐释性推论,它既是针对思维中的感性成分作出的一种推理(reasoning)(cf.Peirce,1982, p.428, 451; CP 2.643)——皮尔士后来将这种推理称为“溯因推理”(abduction),“溯因推理是提出一种解释性的假设的推理。它唯一的逻辑上的作用在于引入新的观念”(CP 5.171),这种观念体现于思维中对实体未知方面的新的理解;它也是“对某种我们未经验过的事物的范畴性断言。……‘假设’实际上是较小的命题性推论”(Peirce,1982, pp.266-267, 强调部分为笔者所加),是对表象模式的理解。


基于归纳和假设,我们最终可以运用演绎在命题的层次上表达关于实体的信息,其中,信息包含了我们内涵性理解“刺入”世界的深度(depth),也有着以推理方式展开的关于实体理解上的宽度(breadth),“命题”提供的信息(information)同时包含了这两个维度上的融合,即“信息=深度×宽度”(cf.Peirce,1984, pp.82-83),这最终实现了在表征的层面上提供关于实体的知识,即我们可以用命题来表达实体和存在之间的关系。


关于科学逻辑的这三种方法,尤为需要强调两点。第一,皮尔士指出,“证明演绎、归纳或假设是有效的,这是不必要的;相反,它们是作为思维的前提条件而被接受的。”(Peirce,1982, p.289)思维只有诉诸这些逻辑方法,其活动才能展开。第二,在展开的同一个思维活动中,归纳、假设和演绎是密不可分的方法,就此而言,我们或许能够理解当皮尔士论及“推理”时,会混用reasoning, inference,discursive三个词的原因。如若我们对这三个词刻意加以区分的话,那么reasoning更为凸显的是“假设性的解释”,inference则凸显了这种解释有着三段论的逻辑形式,而discursive则在命题的层面上强调推理是可在主体间交流、确认和修缮的。但这三种特征的推理均可在同一个思维活动中发现。


从皮尔士的“认知系列”论文中,我们可以更为清楚地看到他的认识论立场。在这些文本中,皮尔士主要通过对笛卡尔式立场的反驳得出自己的结论。略言之,在笛卡尔式的哲学图景中,心灵与物质截然不同,心灵在面对充满偶然性的经验时,受困于普遍的怀疑而完全拒绝诉诸经验获得知识,因而只能假设它是具有某种理性直观能力的自我意识,它无须借助任何符号,无须借助任何先前的知识,便可以获得一种简朴而无错的认知。(cf.Peirce,1984, pp.193-210;参见皮尔士,2016年,第44-46页)在对这幅笛卡尔式哲学图景的反驳中,皮尔士认识到:“(1)我们没有内省能力,一切有关内在世界的知识都是由假说推理从对于外在事实的知识中引出的;(2)我们没有直观能力,每一认识逻辑上都由先前的认识所决定;(3)我们没有不用符号进行思维的能力;(4)我们没有绝对不可知物的概念。”(Peirce,1984, p.213;皮尔士,2016年,第70-71页)


关于(2),皮尔士指出,“(2.1)一种崭新经验的闯入绝对不是转瞬即逝的事情,而是一个占用时间、通过一个连续的过程而发生的事件。……除非出现一切思维因为死亡而来的猝不及防的最后终结状态,则这一规律,(2.2)即每一思维符号都由一个后续思维来翻译或解释这一规律,概莫能外。”(Peirce,1984, p.224;皮尔士,2016年,第84页,编号为笔者所加)我们可以将这一点拆分为两点来理解,即(2.1)思维是一个占据时间的过程;(2.2)思维有着连续性。既然新经验闯入之初便已经被我们借助符号而思维了,其可能性在于(1),即只有诉诸假设性的推理才能将实体引入认知过程或思维过程,而这一过程也是将实体在不同范畴层次上加以符号化的过程。从而,结合(1)(2.1)和(2.2),我们认识到,思维是一个占据时间的、连续的推理过程,并且,我们也不能脱离符号来进行思考,即(3)。


然而,一些笛卡尔的支持者可能会提出疑惑,既然实体进入认知过程的起点是我们基于心理状态(如“相似性”的感觉)提出的假设,那么,这种假设能否得到充分的证明,这构成了一个关键的问题,因为,如果假设始终无法得到充分的证明,那么,实体便永远无法被完全认知,它将总是存在不可知的部分,从而(4)是站不住脚的。对于这种疑问,青年皮尔士承认“一个思想相似于或以任何方式真实地表征着另一个思想这样的认识,不可能来自直接的感知,而必然是一个假说”,但是,“这样一种表征性思维的形成必然依赖于意识背后的一种实在的有效的力,而非仅仅依赖于心理上的比较。因此,一个概念包含于另一个概念之中这种说法的意思,必然是我们必然意味的东西,是我们规范地将一个概念表征于另一个概念中;那就是说,我们形成一种特殊的判断,这一判断的主词意指一个概念,而谓词则意指另一概念。”(Peirce,1984, p.226;皮尔士,2016年,第86-87页)关于“规范”一词,皮尔士在数页之后澄清道,我们的思维和知识是连续的,在这种连续的过程中,我们会发现有些思维的对象是一些非实在或幻象,但有一些是实在的,这些“实在就是那种,或早或晚,信息与推理终将产生,因而独立于你我的奇思异想的东西。这样,实在性概念的根源标明这个概念本质上涉及一个共同体(COMMUNITY)的观念,没有明确的界限,能够无限地增加知识”。(Peirce,1984, p.239;皮尔士,2016年,第102页)因而,“规范”一词体现的是共同体对其内成员的认知活动构成了制约,离开了共同体的个体将失去其本质,即不再能成为一个人。青年皮尔士似乎乐观地相信,在这种由共同体完善关于实在之所是的信息的认知活动中,共同体在未来的最终决定能够达到关于事物之所是的认识,从而坚持立场(4)。(cf.Peirce,1984, pp.241-242;参见皮尔士,2016年,第105-106页)哈克(S.Haack)对此评论道:“康德留给皮尔士的遗产体现在他这样的永恒信念中:形而上学不必然是一种无望的‘虚幻科学’,……它可以是也应当是合法且有价值探究的领域,而皮尔士留给当今哲学的(部分遗产)是……如何实现这种后康德式的形而上学”(Haack, 2007, p.43),这种方式便是通过共同体的探究获得科学形而上学。我们将会在下一节中看到,这实际上为皮尔士带来了困扰他一生的难题。


总结而言,在拒斥康德本体与现象的区分之后,青年皮尔士认为透过符号可以直接思考世界的自身呈现;思维的基底由于是对那些呈现作出的“假设”而获知的事物的存在模式或表象模式,从而笛卡尔式的普遍的彻底怀疑是不可能的,我们首先必须相信什么才能继而提出有效的怀疑;思维由解释性的假设推动着,最终将实体呈现于心灵;同时,青年皮尔士也将“共同体”的要素引入进来,用在时间中延伸开的共同体的科学探究活动来限制个体心理层面上具有的偶然性;青年皮尔士至少曾经相信过,在未来一定能够实现对本体的完全揭示,从而最终完成认识外部世界的任务。


第一个版本中的问题及其修正(一):克服唯名论

青年皮尔士对符号哲学的第一次表述中存在诸多容易发现的问题,实际上,尽管皮尔士在1876年十分自信他的“新范畴表”是“我赠予这个世界的礼物。这是我的孩子。当我的肉体湮没之后,我将以此而不朽”(皮尔士,2016年,第29页),但他同样也很快发现了自身表述中的困难,并尽其一生修正和完善其思想。这些问题有着内在的关联,从而会“牵一发而动全身”,在此意义上,皮尔士的修正也必然会为其哲学带来汪洋般的变化。


首先,如菲施(M. Fisch)指出的那样,(a)青年皮尔士对其符号哲学的表达有着唯名论的底色(cf.Fisch, pp.160-163),即仅承诺了为“假设”提供感性材料的个体对象是实在的,然而,符号在最低的范畴层次上是以“假设”为开端的,“假设”中获得的理解(conception)与个体对象之间仍有差别,那么如何确保理解中的对象就是外在于理解的个体对象本身,这仍然是一个问题。此外,“假设”体现着我们对感性杂多投去的“注意”从而获得的最初印象(first impression),即基底,认知的起点因而不是事物本身而是已经在符号中被把握的表象模式。根本上说,事物本身是在这种表象模式的“中介”中得到理解的,就此而言,笔者认为,这里还存在着另一个问题,即(b)我们凭借什么作出某种具体的“假设”或“注意”?“假设”或“注意”似乎构成了一个前符号的(presemiotic)或思维之外的力量。


针对问题(a),皮尔士很快在1869年的《论英国逻辑学家的讲座》(我们可以从该讲座稿中看到亚里士多德、司各脱、奥卡姆等人的逻辑理论对皮尔士的重要影响)(cf.Peirce,1984, pp.310-346),以及1871年的《弗雷泽版〈贝克莱著作集〉(书评)》中迈向了“实在论”,不过皮尔士这里的实在论已然不同于通常的理解:我们通常承诺实存的(existence)是实在的,相比之下,皮尔士把“一般观念”也视为实在的,这改变了“实在”的内涵,认为实在的不一定实存。皮尔士这么做的主要理由在于,认为“一般概念既然进入了一切判断,因而便进入了真实的意见。……这就是将实在视为心理活动的规范产品。……实在论者将坚持这一观点,即经验中直接呈现于我们心灵内的同一些对象是真实存在的,犹如它们在心灵之外经验到的一样;那就是说,将坚持直接感知的学说。因此,他不会把心灵之外的存在与心灵之内的存在分隔成两种全然不相称的存在方式”。(Peirce,1984, p.471;皮尔士,2016年,第158页)从而,“实在”是能够对我们的认知施加真实影响的任何之物,它不是一个与认知相对的本体论上的概念,它只是一种存在模式,而且是一种与认知相关的存在模式。(参见程都、周靖,第84-85页)就此而言,传统唯名论的错误在于,仅认为个体殊项实在,而不认为“一般观念”实在。如果更新了对实在的理解,那么问题(a)便可得到解决,因为此时“基底”虽然是关于感性杂多的“一般观念”,但它也是实在的。


其次,诉诸对实在的新理解,这或许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克服问题(a),但问题(b)仍未得到解决,同时另一个问题也随之凸显出来,即(c)物自体与实在的关系。肖特指出,物自体和实在是不同的,“一端是物自体,另一端是实在。思维从一端进展到另一端,似乎这一过程(指的是共同体的探究过程)同时沿着两个方向进行”。(Short, p.37)实际上,物自体与实在标明了两道不同的界限,物自体标明的是一道外在于思维范围的形而上的界限,实在标明的则是一道认知的和思维的界限;于是,获得关于物自体的认识似乎意味着我们须能消除这两类界限的差别,将认知的界限无限推往形而上的界限,从而最终能够直接思维物自体,实现物自体与实在的同一。然而,问题在于,(c1)青年皮尔士思维的起点是作为“一般观念”的基底,而非物自体或感性杂多;(c2)对物自体的觉知是在一瞬间便能完成的,对实在的把握却是一项共同体在未来无限时间内进行的事业,这种对“未来”的信任也是成问题的。


笔者认为,问题(c)是缠绕皮尔士一生的关键问题,对该问题的回答最能体现其思想中的关键变化。针对此问题,皮尔士主要做了两方面的修正,一是认为符号的结构与自然的结构有着同一性,二是明确斩断了认知基底与物自体之间的关系,将认知活动直接放入动态的且无限展开的符号活动(semiosis)中来理解,皮尔士将因此既克服了第一个版本中(d)符号结构有着静态的特征这一问题,也对符号提出了实质不同的理解或发展。本节余下部分将讨论第一个方面,第二个方面留待下一节再议。


关于第一个方面,皮尔士在“科学逻辑的阐释”系列论文(1877-1878)中提出了一种后来被贴上“实用主义”标签的解释,从中可以挖掘出这样的思路:(i)外在事物予以我们感性的刺激,作为生物有机体(organism),我们缘于这些刺激采取行动;(ii)新的刺激可能促使我们产生怀疑,皮尔士将“一种达到信念状态的努力”称为“探究”;(iii)探究的结果是,信念的确立和行动习惯的养成;(iv)“习惯为何这个问题取决于其何时与如何促使我们行动。关于何时,每一种行为刺激都源于感知;关于如何,每一个行动的目的都在于产生某种可感的结果。”从而,每一种实际的感知均会产生实践上的后果,于是有了(v)实用主义原理:“试考察我们所设想的概念的对象有哪些可想见的实践效果。那么,此类效果的概念,就是这一对象的整个概念。”(Peirce,1986, p.247, 265-266; 皮尔士,2016年,第191、214-215页)综合起(i.v),总言之,皮尔士的“实用主义的探究理论”认为,知识层面上的信念伴随着行动层面上的习惯,相信某一概念能够适用于某一事物X,这意味着能够采取某些针对X的习惯性行动。因此,行动的成功可以作为衡量对事物理解的一个标准。这种理解后来为詹姆斯在实用主义的意义上所发挥,但实际上,皮尔士直到1898年才初次使用Pragmatism(实用主义)一词,詹姆斯利用了皮尔士1877-1878年这一时期对有机体层面上“感觉”的强调,从而将心理上“感到满意”视为行动成功的标志(cf.Murphey, 1968, p.14),忽略了皮尔士同时强调的(vi)科学的探究方法:“有实在之物,其特点完全独立于我们关于它们的意见;那些实在性按照固有规律影响我们的感官,……通过对感知规律的运用,我们就可以借助推理而确定事物实际上如何,而任何人,假如对此有充分经验与足够理性的话,就会得出一个真实的结论。这里所涉及的崭新概念是实在概念”;以及(vii)对以规范的方式探求实在和真理的强调:“一切研究者命定最终赞同的意见,就是我们所谓真理一词的意思,而这种意见所标明的对象就是实在。”(Peirce,1986, p.254;皮尔士,2016年,第198、227页)


恰是因为“实在”根据固有的规律施加我们以影响,我们对这些影响的探究才可能是科学的,这里也暗含着对问题(c2)的克服。我们需要辨明的是,在皮尔士那里,


探究过程的理想终点=获得了关于外部世界或规律的确定知识≠时间的终点


因而,真理不仅是可能的,我们实际上已经现实地拥有了很多“真理”或真相(truths)。皮尔士指出,“随着我们在一类推论中作出一个又一个具体的推论,在最初几十个或几百个推论中,成功的推论占比可能会非常波动;但是,当我们作出成千上万的推论时,这些波动就会越来越小;如果我们持续作出足够长时间的推论,比率将会达到一个近似固定的界限”。(cf.CP 2.650)这一“界限”就是理想探究的终点,新信息的增加不会促使我们修改已有的结论。这一界限,以及相关的真理(体现为稳定的结论),无疑不似普特南(H.Putnam)、怀特(C.Wright)、布莱克本(S.Blackburn)等人的常见误解,即认为皮尔士式的“真”是一种终极的、形而上的真理。(cf.Wright, p.45; Blackburn, p.5)笔者赞成胡克威的立场,认为皮尔士从未要求我们能够达到某种“完美状态”。(cf.Hookway, 2002, p.49)在此意义上,我们也不必在问题(c)上采取阿佩尔(Karl.Otto Apel)的解读策略,即将康德那里奠基于主体的先验性移植到能够在无限未来时间中进行探究的理想的科学共同体,从而“挽救”皮尔士在其青年时期便已舍弃掉的先验策略。(cf.Apel,p.100)


关于第二个方面,承接自然的秩序和认知的秩序之间的同构性这一立场,皮尔士1898年的“剑桥讲坛系列演讲”以《推理及万物逻辑》为题,进一步强调了自然有其自身的秩序,以及自然与思维之间的连续性:“如果有实在性的话,那么,只要有实在性,此种实在性就是这样的:在万物的存在中有某种东西与推理过程相符合,我们这个世界在关系项逻辑中居住(lives)、变动(moves)并成其所是(HAS ITS BEING)。我们都认为大自然能做三段论推理。”(皮尔士,2020年,第184页)在此意义上,皮尔士进一步确认了“连续论”(Synechism)的宇宙观,以及一种以普遍的符号活动为特征的符号世界观。我们将在下一节中聚焦于皮尔士对“符号”理解的改进来回应遗留的问题(b)和(d)。


总结而言,在对唯名论的克服中,皮尔士改造了对“实在”的理解,其实用主义消除了物自体与实在的界限,进而保障了我们认识外部世界的可能性。我们接下来讨论皮尔士诉诸符号活动对认知过程的正面建构。


四、第一个版本中的问题及其修正(二):作为认知过程的符号活动

根据第二节中的阐述,我们知道在青年皮尔士那里,符号的三元项(感质、关系项、再现体)呈现的是实在的三种表象模式,它们之间有着单向的割离关系,可以认为,每一范畴层次上的符号对象标明的是从实在到存在过程中的一个阶段,符号的三元项是并置的(☰)。在1903年的“哈佛实用主义讲座”中,皮尔士确认了,自然界中发生的真实作用已经有了三元关系。(cf.Peirce,1984, p.183;参见皮尔士,2016年,第312页)这样一来,在与事物的感性接触层面上,也有了三元性的出现。关于这一点,皮尔士在1885年提出将符号的“第二性”理解为具有双面性的觉识,即接受源于实在的蛮力(brute force)以及对这类蛮力的抵抗(cf.Peirce,1992, pp.248-249; CP 1.324),在1888年,他将“此性”(haecceity,hereness and nowness)理解为一种纯粹的第二性,实在不存在于此性中,此性标明的是“物性”(thinghood)而非事物本身(cf.CP1.456, 5.503, 6.349),于是,对于这里最初的符号而言,其第一性是提供蛮力的事物(thing),第二性是缘于对这蛮力的反抗而有意义的对象(significant object),第三性则是一种解释项(interpretant),我们根据它来理解事物和对象之间的关系。但需要厘清的是,如果从符号本身的视角看,皮尔士又将符号的三元结构表述为符号、解释项、对象(△)(cf.Peirce,1998, p.241),对象规定了符号,符号根据解释项把握对象,而对象又间接地规定了符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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