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通过“抽象”来联结起诸种源于“事物”的感觉,同时产生“思维”?面对这一难题,青年皮尔士提供了一种包含着对符号哲学的初步表述的回答。尽管皮尔士本人对这次表述感到甚为不满,认为这是他做过的最不令人感到满意的表述(cf.CP 2.340),肖特(T.Short)甚至认为皮尔士的这一早期思想是理解其后期成熟思想的绊脚石。(cf.Short, p.32)然而,在笔者看来,青年皮尔士的表述有着不容忽视的价值,我们从中既可以看到其符号哲学的雏形,将之视为衡量皮尔士哲学发展的基线,也可以从中具体获得一种“符号哲学认识论”(semiotic epistemology)的初步立场。
在1867年发表的《论一个新范畴表》中,青年皮尔士提供了一个不同于康德的范畴表。范畴是主体借以思维事物的形式,提出新的范畴表,意味着主体将会以不同的方式思维事物。我们可以围绕“如何抵达事物本身”这一认识论问题来理解这一新范畴表。
新范畴表中的第一个范畴是“实体”(substance),它是心灵所指向的“一般在场之物”(what is present in general),是心灵在一般意义上辨识到的东西,它没有任何内涵,因为心灵的这种指向没有包含任何对感性杂多的统一。(cf. Peirce,1982, p.473)从逻辑上说,实体仅能用作主词,但不可用作谓词,它“既不表述一个主体,也不在一个主体之中,由此便与实体概念同一”。(Peirce,1984, pp.49-50; 皮尔士,2016年,第30页)实体是与自身同一的,但它予以我们诸多现实的感性刺激,逻辑命题中主词与谓词的联结恰体现了在知性中实现了的感性杂多的统一,于是,“存在”(being)这一新范畴表中的第二个范畴体现的是,得到统一的感性杂多所呈现出的模式,它是实体的存在模式或表象模式,它构成了“意识的中心,是完整的知性行为”,从而我们可以根据“存在”的模式把握实体。(cf.Peirce,1982, p.473; 1984, pp.49-50;参见皮尔士,2016年,第30-31页)
对从“实体”到“存在”具体过程的分析引出了新范畴表中的另外三个范畴,即“属性”(quality)、“关系”(relation),以及“表征”(representation)。这三个范畴分别体现了实体在三个层次上的存在模式。
“属性”是我们从实体那里获得的最初印象,例如“红”(redness);从内省的视角来看时,我们被动地接受这些最初印象,因此属性在最初印象中是纯粹被给予的东西,它构成了认识的基底(ground)。“关系”则体现了对实体予以我们的感性杂多的综合,以及对实体与另一个实体间关系的把握,它体现了从“多”到“一”的综合,但这个“一”(皮尔士称之为“关联项”[correlate])最终还须能够被设想为“我们的”,于是,还须抵达可为我们理解的“表征”的范畴。皮尔士提示我们,一方面,“‘表征’一词在此要在一种非常宽泛的意义上来理解……在这个意义上,一个词将一事物表象为听者心灵中的概念,一幅肖像将它想要描画的人表象为认知概念……”。(Peirce,1984, p.52; 皮尔士,2016年,第3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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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注:
皮尔士也更愿意使用德语词Vorstellung,来指借助认知能力而产生的任何对象,他认为英文representation一词容易让人产生误解,即误认为认知的目的在于,将某种外在事物“再现”于心灵。](cf. Peirce, 1982, p.257) 另一方面,表征是“基于多种印象之凝聚贯穿而出现,因而它并不像另外两种指代那样,把一个概念与实体结合起来,而是直接地综合起了源于实体本身的杂多”。(Peirce,1984, p.54; 皮尔士,2016年,第36页)就此而言,表征的特征在于,它是“我们的”概念,有着“译介者”(interpreter)的职责,诉诸它所代表的“解释项”(interpretant),我们便能够把握实体。
青年皮尔士借助属性、关系、表征这三个范畴完成了从实体到存在的过渡,我们可以诉诸其中的符号哲学以及所包含的认识论立场来进一步澄清青年皮尔士这里的思想。
紧随着新范畴表而来的是新的“对象表”,符号的“三元性”结构也在此得到了初次表述。如下表所示(cf.Peirce,1984, pp.54-55;参见皮尔士,2016年,第37-38页):
首先,从“范畴表”一列看,性质、关系和表征三个范畴间有着单向的割离(prescission)关系,即性质可以与关系和表征相割离,关系可以与表征相割离但不可与性质相割离,表征无法与性质和关系相割离。皮尔士后来放弃了这种严格的割离关系,认为这种割离是难以做到的。(cf. CP 1.353)但是,从青年皮尔士的表述中可以看出,在从实体进展到存在,从而实现“所是”是“它”之所是(It is what is)的过程中,“我们的”表征必须以性质和关系为条件才是可以设想的。青年皮尔士指出,“表征是事物的特征,凭借它产生了一定的心理效果,它可以用来代替另一个事物。我将拥有这种特征的事物称为再现体,心理效果或思维则是表征的解释项,它所代表的事物则是它的对象”。(cf.CP 1.564)该“对象”必然首先已经在性质和关系的层面上得到了刻画,然后才最终能够在表征的层次上被呈现给心灵。
其次,从“符号分类”和“对象表”两列看,每一类符号都有着与之对应的“对象”,这些对象体现了实体在不同范畴层次上的表象模式,故而我们也可以说,符号体现的是实体的表象模式。(cf.CP 2.274)在此意义上,符号不同于用于指称某种外在于思维范围的事物之“概念”:透过符号,我们直接思维事物。也在此意义上,弗雷德曼(A.Freadman)认为,皮尔士摆脱了康德式的“理性批判”而走向了“表象批判”。(cf. Freadman, p.5)
最后,甚为关键的是,青年皮尔士哲学体现了这样的认识论立场,即认为范畴化的过程也是一个认知的过程。范畴化具体体现于对事物的诸种属性以及事物之间有着怎样的相似性或关系作出的“假设”(hypothesis)性推论。皮尔士大约在15岁便确认了,“人类的真理永远不会是绝对的,因为‘事实’的基础是‘假设’”。(Peirce,1982, p.7)“假设”带来了对事物的存在模式的理解,即范畴化的理解,在1865年的札记中,青年皮尔士明确指出,“假设和范畴之间没有逻辑上的差别”。(ibid., p.337)在同年的以《论科学的逻辑》为题的“哈佛讲座”中,他将“假设”视为三种基本的科学逻辑方法之一,其他两种为归纳和演绎。这三种逻辑方法的功能如下表所示(cf.Peirce,1982, p.54, 338, 479, et al.):
其中,归纳是一个发现一般特征并建立起自然分类的过程,是一个将事物内涵化的(connotative)的推理;假设则提供给我们关于原因(causes)和力(forces)的知识,借助假设,我们推测事物为何如此,它是指示事物外延的(denotative)推理。
“假设”是皮尔士最为强调的逻辑方法,它是指一种根据“已知”来推测“未知”的阐释性推论,它既是针对思维中的感性成分作出的一种推理(reasoning)(cf.Peirce,1982, p.428, 451; CP 2.643)——皮尔士后来将这种推理称为“溯因推理”(abduction),“溯因推理是提出一种解释性的假设的推理。它唯一的逻辑上的作用在于引入新的观念”(CP 5.171),这种观念体现于思维中对实体未知方面的新的理解;它也是“对某种我们未经验过的事物的范畴性断言。……‘假设’实际上是较小的命题性推论”(Peirce,1982, pp.266-267, 强调部分为笔者所加),是对表象模式的理解。
基于归纳和假设,我们最终可以运用演绎在命题的层次上表达关于实体的信息,其中,信息包含了我们内涵性理解“刺入”世界的深度(depth),也有着以推理方式展开的关于实体理解上的宽度(breadth),“命题”提供的信息(information)同时包含了这两个维度上的融合,即“信息=深度×宽度”(cf.Peirce,1984, pp.82-83),这最终实现了在表征的层面上提供关于实体的知识,即我们可以用命题来表达实体和存在之间的关系。
关于科学逻辑的这三种方法,尤为需要强调两点。第一,皮尔士指出,“证明演绎、归纳或假设是有效的,这是不必要的;相反,它们是作为思维的前提条件而被接受的。”(Peirce,1982, p.289)思维只有诉诸这些逻辑方法,其活动才能展开。第二,在展开的同一个思维活动中,归纳、假设和演绎是密不可分的方法,就此而言,我们或许能够理解当皮尔士论及“推理”时,会混用reasoning, inference,discursive三个词的原因。如若我们对这三个词刻意加以区分的话,那么reasoning更为凸显的是“假设性的解释”,inference则凸显了这种解释有着三段论的逻辑形式,而discursive则在命题的层面上强调推理是可在主体间交流、确认和修缮的。但这三种特征的推理均可在同一个思维活动中发现。
从皮尔士的“认知系列”论文中,我们可以更为清楚地看到他的认识论立场。在这些文本中,皮尔士主要通过对笛卡尔式立场的反驳得出自己的结论。略言之,在笛卡尔式的哲学图景中,心灵与物质截然不同,心灵在面对充满偶然性的经验时,受困于普遍的怀疑而完全拒绝诉诸经验获得知识,因而只能假设它是具有某种理性直观能力的自我意识,它无须借助任何符号,无须借助任何先前的知识,便可以获得一种简朴而无错的认知。(cf.Peirce,1984, pp.193-210;参见皮尔士,2016年,第44-46页)在对这幅笛卡尔式哲学图景的反驳中,皮尔士认识到:“(1)我们没有内省能力,一切有关内在世界的知识都是由假说推理从对于外在事实的知识中引出的;(2)我们没有直观能力,每一认识逻辑上都由先前的认识所决定;(3)我们没有不用符号进行思维的能力;(4)我们没有绝对不可知物的概念。”(Peirce,1984, p.213;皮尔士,2016年,第70-71页)
关于(2),皮尔士指出,“(2.1)一种崭新经验的闯入绝对不是转瞬即逝的事情,而是一个占用时间、通过一个连续的过程而发生的事件。……除非出现一切思维因为死亡而来的猝不及防的最后终结状态,则这一规律,(2.2)即每一思维符号都由一个后续思维来翻译或解释这一规律,概莫能外。”(Peirce,1984, p.224;皮尔士,2016年,第84页,编号为笔者所加)我们可以将这一点拆分为两点来理解,即(2.1)思维是一个占据时间的过程;(2.2)思维有着连续性。既然新经验闯入之初便已经被我们借助符号而思维了,其可能性在于(1),即只有诉诸假设性的推理才能将实体引入认知过程或思维过程,而这一过程也是将实体在不同范畴层次上加以符号化的过程。从而,结合(1)(2.1)和(2.2),我们认识到,思维是一个占据时间的、连续的推理过程,并且,我们也不能脱离符号来进行思考,即(3)。
然而,一些笛卡尔的支持者可能会提出疑惑,既然实体进入认知过程的起点是我们基于心理状态(如“相似性”的感觉)提出的假设,那么,这种假设能否得到充分的证明,这构成了一个关键的问题,因为,如果假设始终无法得到充分的证明,那么,实体便永远无法被完全认知,它将总是存在不可知的部分,从而(4)是站不住脚的。对于这种疑问,青年皮尔士承认“一个思想相似于或以任何方式真实地表征着另一个思想这样的认识,不可能来自直接的感知,而必然是一个假说”,但是,“这样一种表征性思维的形成必然依赖于意识背后的一种实在的有效的力,而非仅仅依赖于心理上的比较。因此,一个概念包含于另一个概念之中这种说法的意思,必然是我们必然意味的东西,是我们规范地将一个概念表征于另一个概念中;那就是说,我们形成一种特殊的判断,这一判断的主词意指一个概念,而谓词则意指另一概念。”(Peirce,1984, p.226;皮尔士,2016年,第86-87页)关于“规范”一词,皮尔士在数页之后澄清道,我们的思维和知识是连续的,在这种连续的过程中,我们会发现有些思维的对象是一些非实在或幻象,但有一些是实在的,这些“实在就是那种,或早或晚,信息与推理终将产生,因而独立于你我的奇思异想的东西。这样,实在性概念的根源标明这个概念本质上涉及一个共同体(COMMUNITY)的观念,没有明确的界限,能够无限地增加知识”。(Peirce,1984, p.239;皮尔士,2016年,第102页)因而,“规范”一词体现的是共同体对其内成员的认知活动构成了制约,离开了共同体的个体将失去其本质,即不再能成为一个人。青年皮尔士似乎乐观地相信,在这种由共同体完善关于实在之所是的信息的认知活动中,共同体在未来的最终决定能够达到关于事物之所是的认识,从而坚持立场(4)。(cf.Peirce,1984, pp.241-242;参见皮尔士,2016年,第105-106页)哈克(S.Haack)对此评论道:“康德留给皮尔士的遗产体现在他这样的永恒信念中:形而上学不必然是一种无望的‘虚幻科学’,……它可以是也应当是合法且有价值探究的领域,而皮尔士留给当今哲学的(部分遗产)是……如何实现这种后康德式的形而上学”(Haack, 2007, p.43),这种方式便是通过共同体的探究获得科学形而上学。我们将会在下一节中看到,这实际上为皮尔士带来了困扰他一生的难题。
总结而言,在拒斥康德本体与现象的区分之后,青年皮尔士认为透过符号可以直接思考世界的自身呈现;思维的基底由于是对那些呈现作出的“假设”而获知的事物的存在模式或表象模式,从而笛卡尔式的普遍的彻底怀疑是不可能的,我们首先必须相信什么才能继而提出有效的怀疑;思维由解释性的假设推动着,最终将实体呈现于心灵;同时,青年皮尔士也将“共同体”的要素引入进来,用在时间中延伸开的共同体的科学探究活动来限制个体心理层面上具有的偶然性;青年皮尔士至少曾经相信过,在未来一定能够实现对本体的完全揭示,从而最终完成认识外部世界的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