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栏名称: 刑事备忘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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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发布招嫖信息、联系嫖娼人员及收取管理卖淫所得如何定性

刑事备忘录  · 公众号  · 法律  · 2021-01-26 1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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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0)辽0212刑初14号

公诉机关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雅荣,女,1968年6月15日出生,汉族,文盲,无职业,现住大连市旅顺开发区,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泰来县。因本案于2019年4月11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4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大连市看守所。

辩护人王昱东,系辽宁宏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检察院以旅检公诉刑诉[2019]26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雅荣犯 组织卖淫 罪,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京、检察官助理张倩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雅荣及辩护人王昱东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9年3月9日,被告人张雅荣经预谋,租用位于旅顺开发区作为卖淫窝点,并招募、容留刘某、祖某、卞某、李某1等人,以微信招嫖方式,组织刘某等人在其租用的房间内进行卖淫活动,并从中获取嫖资分成。2019年4月2日22时许,民警对顺乐街68号楼403室检查时,当场查获卖淫嫖娼人员刘某、李某2、邱某等3人,及现场的祖某、卞某、李某1等3名卖淫女,嫖资450元和184个避孕套等。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交了案件来源、抓捕经过、户籍证明、租房协议复印件、转账截图等书证;证人刘某、李某1等人的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搜查笔录、指认笔录及指认照片等证据予以证明上述事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雅荣组织他人卖淫,应当以 组织卖淫 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辩称,是祖某带小姐到其租住的房子中卖淫,其只收取房租钱,也是祖某用其手机发布招嫖信息并和嫖客协商价钱,其对以上都不知情。

被告人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被告人的行为应构成容留卖淫罪,本案四个卖淫女均是自行或通过祖某找到被告人,被告人系容留卖淫女卖淫,并非组织,且其此前曾承认自己也从事卖淫活动。被告人被抓获当日突发心脏病入院,后自行到公安机关说明问题,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应认定为自首。综上请求法庭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9年3月9日,被告人张雅荣经预谋后租用位于大连市旅顺开发区作为卖淫场所,并招募、容留刘某、祖某、卞某、李某1等卖淫女在该房间从事卖淫活动。被告人张雅荣制定卖淫服务项目、价位、嫖资分成等规定,在微信朋友圈里发布招嫖信息,联系嫖客并收取嫖资,从中获取嫖资分成。2019年4月2日22时许,民警对顺乐街68号楼403室检查时,当场抓获卖淫嫖娼人员刘某、李某2、邱某3人,及现场的祖某、卞某、李某1等3名卖淫女,并在现场查获184个避孕套等。

被告人张雅荣在公安机关查获现场时突发疾病后被送至医院治疗,后于2019年4月11日到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未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案发后,公安机关从张雅荣处扣押嫖资450元、OPPO牌手机一部及避孕套184个。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张雅荣的供述和辩解,且有户籍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情况说明、扣押物品清单、房屋出租协议、微信转账截图、微信朋友圈截图、案件来源、抓捕经过,证人刘某、祖某、卞某、李某1、李某2、邱某、薄长立、马某、颜某的证言,电子证物检查工作记录、搜查笔录、辨认笔录及辨认照片、指认笔录及指认照片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雅荣组织他人从事卖淫活动,其行为已构成 组织卖淫 罪。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虽当庭作出其只收取房租钱,对他人发布招嫖信息和嫖客协商价钱不知情的辩解意见,但被告人张雅荣曾在侦查机关作出多次有罪供述,较为稳定的供述了其招募、容留多名卖淫女在其租住的房屋里卖淫,其本人在微信朋友圈发布卖淫女照片、联系嫖娼人员并收取嫖资的犯罪事实,且被告人对其当庭翻供亦无法做出合理解释,结合多名卖淫嫖娼人员的证人证言,足以认定以上行为均系被告人本人所为,故对其辩解不予采纳。关于被告人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的行为应构成容留卖淫罪及自首的辩护意见,经查,本罪与容留卖淫罪最本质的区别即为组织者对卖淫人员是否具有管理或控制行为,本案中,被告人张雅荣租用房屋作为固定卖淫场所,招募多名卖淫女,规定卖淫的时间、服务项目、价位、嫖资分成等,并统一发布招嫖信息、联系嫖娼人员及收取管理卖淫所得,该行为足以体现被告人对卖淫人员的管理性,符合 组织卖淫 罪的组织特征,应构成本罪;被告人虽系在案发后、被采取强制措施前主动到案,但到案时未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当庭亦对主要犯罪事实予以否认,不符合自首的条件,不应认定为自首,故对辩护人以上辩护意见不予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雅荣犯 组织卖淫 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4月11日起至2024年4月10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OPPO牌手机等以及赃款人民币450元(均未随案移送本院),依法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长 张 慧

人民陪审员 于 晶

人民陪审员 孙吉宽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郝 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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