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享单车已经在武汉运行了很长一段时间了,讲道理各种方便、好用、奇葩事件我们也应该都体验到了,但总有人就是喜欢搞!事!情!
5月15日,江岸区交通大队传唤违停男子张某,对他进行训诫谈话,并处以50元罚款。原因是,他将共享单车违规停放在二七长江大桥匝道处。险些引发交通事故。
5月5日凌晨,市民晏女士开车行驶在二七长江大桥上,突然前方路中间竟横停着一辆摩拜单车,一个急刹猛打方向盘避开后,当事人晏女士吓出了一身冷汗。幸亏发现及时,才没发生事故,事后,她本想用车把自行车带下桥放在路边,可是她的车后座和后备箱都放不下,只好将车放在路边。
江岸交警通过晏女士提供的图片,在查找到涉事车辆的编号后分别与摩拜单车武汉公司和北京摩拜科技有限公司工作人员联系核查,发现24岁的张某在4月29日9时01分许,将单车骑上匝道,在骑行一段距离后,下车将车辆扔在路边。
15日15时,将车骑上二七长江大桥的张某,被江岸区交通大队依法传唤。
24岁的张某说,事发当天,他和朋友相约到武昌区,原本约在解放大道二七长江大桥的上桥匝道口碰头,谁知等他骑着摩拜单车到解放大道附近时,朋友打来电话,说自己开车走的二环线,没法在解放大道的匝道口与他碰头,让他直接上桥,在桥面碰头。为了跟朋友碰头,他就骑着车从匝道处上了桥,记者从监控视频中看,张某骑车的速度还挺快,一阵风一样就从摄像头前骑过。
江岸区交通大队事故中队民警,对张某进行了批评教育,并宣读交通法规。得知非机动车不能上高架桥、进入过江(湖)桥隧后,张某表示,再也不会骑车走这些不能走的路段了。对张某闯禁行的交通违法,江岸大队对其处以50元罚款。
一辆有GPS定位的共享单车,在不该出现的过江通道上,停放了7天,为什么运营人员没有发现?
对此,摩拜公司运营人员解释,由于该路段还没有到江面,从GPS定位信息来看,无法辨认是在桥上还是桥下,加上中途该车还曾被再次开锁,因此运营方没有发现车辆停放地点的异常。
据了解,将车辆违停在二七长江大桥桥面的张某,已被摩拜公司扣除了20分,如果剩余信用分不满80分,骑行费用将大增,骑一个小时的费用从原本的2元增至100元。
摩拜公司表示,将加强与交管部门的合作,积极配合交管部门对共享单车违停影响交通行为的查处,对于被交警拦阻,弃车逃跑的行为,将一次性被扣除50分,严重的情况还将被列入禁用名单。
其实类似的事情我们真的已经报道了很多很多很多很多很多起。
乱停乱放的
毁坏二维码的
据为己有的
故意毁坏车辆的
小编就搞不懂了,这个共享单车跟你们究竟有什么仇,一定要往死里折腾。
还好,现在不光我们这些吃瓜群众看不下去了。
管事儿的终于也看不下去了。
昨日(5月15日)下午,武汉警方召开的专门会议透露,今起将部署为期1个月的集中整治行动。其中规定:对共享单车私自上锁,将按寻衅滋事违法行为予以治安处罚,最高可处以行政拘留15天、罚款1000元。
会议上,有关部门首先肯定了共享单车做出的贡献:
交管部门认为,共享单车有兴起,为缓解交通拥堵起到重要作用,比如投放到街道口地铁站施工、月湖桥封闭施工等区域,大大方便了市民出行;在黄家湖大学城和范湖地铁站等“电摩的”猖獗的区域,让拉客的“电摩的”失去了市场。
快速兴起的共享单车也存在两大亟需解决的问题:
一是使用方面,停车点位不足,存在乱停放、随意抢行以及12岁以下未成年人违规骑行现象,交管部门将加强管理,督促共享单车运营公司改进机制,例如引进诚信积分机制提高违法用车的成本,同时联合社会各界加大宣传。
治安管理部门介绍,今年1月份,涉及共享单车的报警警情仅3起,4月份已有180余起,逐月上升,引起省市领导和市公安局的高度重视。警方介入后刑事立案1起,查处治安案件20起(调解处理17起,罚款处罚3起)。
故意损毁、私自占用共享单车,怎么处罚? 武汉警方专门提出了单车适用法律指导意见。
指导意见主要针对以下5种情形,明确了处罚规定——
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实施拆卸车辆锁具、改变车身颜色等行为,窃取车辆零部件或车辆,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可以认定为盗窃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数额达到二千元以上的,可按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
行为人实施撬砸车辆、破坏二维码等行为,故意毁坏或者损坏车辆完整性,使车辆丧失或者部分丧失价值,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可以认定为故意损毁财物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数额达到五千元以上,或者实施了三次以上破坏车辆行为,或者纠集三人以上公然损坏车辆的,可按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刑事责任。
行为人为寻求刺激、发泄情绪,无事生非、任意损毁、占用车辆,破坏社会秩序,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可以认定为寻衅滋事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任意损毁、占用车辆价值达到二千元以上的,或者多次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可按寻衅滋事罪追究刑事责任。
行为人在单车车身二维码之外另行设置二维码,使用户误扫进行电信诈骗,骗取少量财物,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可以认定为诈骗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数额达到三千元以上的(电信网络诈骗),可按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
行为人以独自使用为目的,蛮不讲理,采取加装私锁、藏匿等手段非法占用车辆,可按寻衅滋事违法行为予以处罚。但是,对虽然加装私锁,但每次使用均付费的,不应予以治安处罚。对加装私锁又逃避付费的行为,在查处时亦应区分情节,对于初犯的,予以批评教育,不予处罚;对于经批评教育后拒不改正的,或者占用持续时间较长的,可按寻衅滋事予以治安处罚。
公共资源必须共同维护,
破坏单车的人就应该受到惩罚!
同意点za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