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十一”薇娅直播间里的优惠商品,3-2-1上链接后,几秒之内就能迅速被粉丝抢拍并下架,而用这个抢拍速度来形容浙江2020年的中长期电力市场也并不为过
——
在2021年即将到来之际,今年省内的中长期售电市场被迅速上架,
而留给市场主体的年末两个月交易时间,也意味着它很快就会被抢“下架”。
11月9日,省发改委、国家能源局浙江监管办公室、省能源局联合印发了
《浙江省中长期电力交易暂行规则(2020年修订版)》,标志着浙省电力中长期售电市场启动。
这是继今年两份重要文件之后,浙江省售电市场主体最翘首以盼的通知——售电市场终于开启。
之前发布的两份文件,分别指今年5月初官方发布的
《2020年浙江省电力直接交易工作方案》
,
关键词是“ 放开六大行业用户入市”;
以及6月初“省发改委关于征求
《浙江省部分行业放开中长期电力交易基本规则》(修订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关键词是
“批发侧分段协议”、“售电公司自己形成零售结算依据”等。
其中,5月的直接交易方案划给了售电市场300亿千瓦时交易电量,开放了6大行业入市——在四大行业的基础上,新增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服务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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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6月的“征求意见稿”,不仅约定,批发市场的双边协商交易,要约定尖峰、高峰、低谷量价,设计了年度双边、年度挂牌交易、月度双边协商、月度集中、月度挂牌等交易瓶中;还出现两大突破——一是制约性地向发电企业收取“低谷缺额电价”,另一个突破,则是零售用户的结算依据不由电力交易机构提供,而由售电公司向用户确认后,形成零售结算依据,提供给电网企业进行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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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9日,《暂行规则》发布,标志着浙江省中长期售电市场正式启动。
而此前,浙江省发电侧已经平稳地进行了两轮电力现货结算试运行,其中,7月份的试运,长达一个整月。而到9月,全省普通直接交易量价情况也已尘埃落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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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暂定规则》长达45页,由国家能源局浙江监管办公室、浙江省能源局共同修订。有哪些较明显的修订、以及该留意哪些点呢?享能汇在此作一些粗浅整理(小编粗略浏览了一下,发现挺烧脑的):
-
不变:
(一) 初期售电市场准入的发电企业为省内统调电厂;待条件成熟后,省外以点对网专线输电方式(含网对网专线输电但明确配套发电机组的情况)向浙江省送电的发电企业,视同省内电厂(机组)参与浙江售电市场交易。
-
不变
:
用户限行业、不限电量。
浙江省内10kV及以上电压等级的电力用户。其中,110kV及以上的电力用户统称为“批发市场用户”,可以选择参与电力批发交易或由售电企业代理参与电力零售交易;10kV及以上、110kV以下的电力用户统称为“零售用户”,由售电企业代理参与电力零售交易;具体放开行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年度电力直接交易试点方案执行。电力用户参与市场实行负面清单管理,具体根据年度电力直接交易方案执行。
4.
不变:
参与市场交易的批发市场用户和零售用户两类电力用户,
全电量进入市场,不得随意退出市场。
电力用户合同周期内只能向一个售电企业购电,本规则另有规定除外。售电企业与电力用户合同期限到每年12月31日。
5.
Before
&
After
公示期存在异议的市场主体,经两次公示仍存在异议的,电力交易机构除了由省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审核意外,
浙江能源监管办也一起审核,明确是否同意注册。
6.
Before
&
After
符合准入条件的售电企业可以代理电力用户参与售电市场,除了与符合准入条件的发电企业、电力用户签订年度双边协议、月度集中竞价交易和平台挂牌交易,
还增加了月度双边协议。
7.
不变:
批发侧市场用户的批发侧合同电量的结算电价为交易电价,对应的到户结算电价由交易电价、输配电价(含线损及交叉补贴)、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等构成。
8.
Before
&
After
单一发电企业年度售电市场基准谷电占比和低谷补偿电价,
低谷电量不足部分新增说明——纳入该发电企业的年度售电市场总结算电量(即总合同电量与低谷缺额电量之和)。
9.
该条在新通知中取消:
单一发电企业的年度和月度合同电量和低谷缺额电量的加权平均电价不得超过该发电企业当期浙江省燃煤机组基准价(含环保和超低电价排放电价)。
10.
Before
&
After
售电公司超用结算电价,在第100条处作了说明,见后文。
11:
该条在新通知中取消:
电厂间、售电公司间、批发用户同类型主体间,可作月度电量转让。
12.
不变:
月度双边协商交易,购售电双方也应约定月度的尖峰、高峰和低谷时段的交易电量。
13.
不变:
购售电双方应约定尖峰、高峰和低谷时段的交易价格。
14.
Before
&
After:
通过电力交易平台等方式发布年度、
月度
双边交易相关市场信息,月度交易上限。月度双边为新增。
15.
不变:
年度双边协商协议应包括年度总量及全年各月尖峰、高峰和低谷时段的分解电量、交易价格等。月度双边协商协议应包括月度总量及全月尖峰、高峰和低谷时段的分解电量、交易价格等。
16.
Before:
未通过安全校核的,由交易机构按照双边协商交易电量等比例调减,直至通过安全校核。
After:
未通过安全校核的,由交易机构按本年度售电市场基准谷电占比同比例尖、峰、低、以及低谷缺额。
17.
不变:
月竞交易,卖方申报(发电企业)实行六段式报量、报价,每段电量不得超过其上限电量值的20%,报价价格逐段递增,每段价差不得小于3.0元/MWh;买方申报(批发市场用户和售电企业)实行六段式报量、报价,每段电量不得超过其申报电量的20%,报价价格逐段递增,每段价差不得小于3.0元/MWh。
18.
不变:
售电企业与零售用户签订购售电合同后,售电企业、零售用户需与电网企业签订三方合同(协议),并由售电企业登陆电力交易平台提交绑定申请,填写相关信息,扫描上传三方合同(协议),电力交易机构通过电力交易平台推送给电网企业核实后完成绑定。
19.
Before:
电网企业每月定期向电力交易机构推送所有参与中长期零售交易用户(含售电企业签约用户)的月度总用电量等相关信息,电力交易机构以此提供批发市场月度结算依据,推送电网企业进行结算
。
After:
电网企业每月定期向电力交易机构推送所有参与中长期零售交易用户(含售电企业签约用户)的
月度尖峰、高峰、低谷分时段总
用电量等相关信息。
20.
不变:
零售用户的结算依据不由电力交易机构提供。
售电企业根据电网企业提供的该用户分户号和电压等级的抄核电量,按照购售电合同约定,将包括分户号和电压等级的电量、电价以及偏差情况在内的结算方案,与零售用户核对确认后,形成售电市场零售用户电量结算依据,提供给电网企业进行结算。由售电企业代理的批发市场用户的结算依据按零售用户规定执行。
售电企业的结算依据由两部分组成,
一是批发市场中与发电企业签订的每笔合同结算电量/电价、交易合同偏差电量/电价,每笔合同结算费用、交易合同偏差费用等,由电力交易机构提供,电力交易机构与售电企业确认;二是零售市场结算由售电企业向电力交易机构提供其签约的电力用户每个户号的结算电量等,售电企业应保证提供与零售用户交易信息的准确性。
上述两部分电费分别记账、结算;
售电企业偏差调整电费纳入与电网企业结算范围,按照对冲抵消结果开具发票并单项列示;发电企业偏差调整电费在向电网企业开具上网或交易电费发票中扣减并单项列示。
21.
留意:
批发市场用户月度尖峰、高峰和低谷时段实际用电量与月度对应时段合同电量的偏差按照尖峰、高峰和低谷时段偏差电量
分别统计确定,并分别进行偏差结算。
22. 不变:
当批发市场用户尖峰、高峰、低谷时段实际用电量超过对应时段月度合同电量时,对应时段合同内电量按照合同约定电量和价格结算,对应时段超合同电量部分分别按用户尖峰、高峰、低谷目录电价进行结算,不进行偏差考核。在95%-100%之间,也不进行考察。
其中提到的
浙江省统调燃煤机组上网电量综合价概念
,参考
零售用户名单出炉,浙江2020年售电双边协商正式开启
一文。
23.
不变:
零售售用户电度电费和交易合同偏差费用由其签约的售电企业出具结算方案,
经零售用户确认后,提供给电网企业进行电费结算。交易合同偏差费用由售电公司代理参与批发市场的零售用户进行结算,由电网企业具体负责实施。
24.
售电公司超用电价具体说明出现——
尖峰超用电量的考核费用按其尖峰超用电量乘以大工业1-10千伏用户高峰目录电价扣除对应的输配电价和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的价格结算;低谷则按照大工业110千伏用户低谷目录电价扣除对应的输配电价和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的价格结算;
25.
发电企业低谷缺额电价说明也出现
,同上述。
之前一直提到的售电公司“ 超用电价”, 以及发电企业“ 低谷缺额电价”概念,在新通知里已经给出了明确的算法。
在浙江的售电批发市场,采用的是三段式(尖峰谷)量价协商和交易,所对应的偏差考核也很是“烧脑”,由此可见浙江省对于售电公司负荷管理能力的门槛之高。
最后两个月,姗姗来迟的浙江中长期售电市场还是打开了,小编只粗略解读,具体请详读原文,主管机构也已作相关解读培训安排。
如有疑问,欢迎留言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