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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长三角,聚焦新消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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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万元课程一节未上拒退款,上海市浦东新区消保委助维权|典型案例

长三角消保委联盟  · 公众号  ·  · 2024-12-17 11:13

正文

拓宽消费投诉调解渠道,温州市消保委与市律协签订法律服务战略合作|先进经验
服 务 长 三 角 , 聚 焦 新 消 费


预付卡消费时遇到

“一旦售出,不予退课退款”

这种霸王条款

该如何维权?

浦东新区消保委提醒

应仔细研读退费等免责条款


01.

案例简介


近日,市民袁女士在某舞蹈工作室购买了舞蹈课程年卡,消费金额为14800元,购卡后一直未激活使用,因工作原因袁女士要离开上海无法上课,故向经营者提出退课申请,没想到对方直接拒绝,并告知袁女士 购卡时签订的合同约定了不退款, 袁女士认为不合理,多次协商沟通无果后,无奈选择向消保委投诉。


02.

处理过程及结果


接诉后,浦东新区消保委工作人员当即与经营者取得联系,负责人陈女士表示,袁女士是在门店购买课程年卡,双方签有购买合同,合同内容约定 “一旦售出,不予退课退款” ,按合同执行,无法满足消费者退款要求,愿意协调除退款以外的解决方案。消保委工作人员向陈女士作出解释,经营者提供舞蹈培训服务应当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双方的约定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恪守社会公德,诚信经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不得设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不得强制交易。


经多次调解,经营者仍坚持除了退款,其他解决方案均可协商。双方意见分歧较大,无法达成一致,袁女士表示将通过其他途径继续维权。


03.

消费提醒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 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排除对方主要权利,该格式条款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 第三款 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 规定:“经营者使用格式条款的,应当遵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格式条款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消费者的责任或者限制消费者依法变更或者解除合同、选择诉讼或者仲裁解决消费争议、选择其他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等权利。”




消保委认为



本案中, 经营者服务合同格式条款有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情形, 袁女士有权提出合理主张,请求退费。经营者应当在扣除必要支出后,予以退款处理。


近年来

健身、美容等预付式消费退款难

已成为行业痼疾

消费者应谨慎选择

避免权益受到侵害


01

一要多途径审查资质,理性选择


通过亲朋好友及网络等多途径充分了解经营者的口碑、品质。面对“多买多送”“特惠课程”等招揽客户的方案时,应 理性选择,详细了解细节。


02

二要仔细研读退费等免责条款


签订合同时仔细审查合同退费条款, 例如如何退费、退费标准、违约金条款、赠送服务退费如何计价等问题, 切勿轻信口头承诺, 可采取补充条款或者录音、保留聊天记录等方式固定留存证据,避免退费时引发纠纷。


03

三要妥善固定、保管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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