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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理赔后,是否有权向行人一方追偿?

山东高法  · 公众号  ·  · 2024-09-28 00:03

主要观点总结

本文讲述了一起交通事故案件,涉及机动车与非行人之间的碰撞,导致行人死亡和机动车损坏。法院对于案件的处理方式、法律条款的解读以及相关的法律常识进行了介绍。

关键观点总结

关键观点1: 案件概述

2022年12月,夏某驾驶的小型客车与行人王小某相撞,造成王小某死亡、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公安部门认定,王小某承担主要责任,夏某承担次要责任。机动车所有人梅某在某保险公司处投保,保险公司因理赔款问题与王小某的监护人王某产生纠纷。

关键观点2: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法律未规定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需按过错赔偿机动车损失。因此,在本案情况下,梅某作为机动车车主,无权向王某主张车辆损失赔偿。某保险公司向王某追偿缺乏权利基础和前提条件,故法院判决驳回某保险公司的诉讼请求。

关键观点3: 法官说法

法官解释了法律对非机动车和行人的保护,以及机动车应遵守的交通法规。同时指出,保险是一种风险补偿机制,保险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

关键观点4: 相关法律条款

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前者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事故的赔偿责任,后者规定保险人在保险事故中的代位求偿权。


正文

鲁法案例【2024】587

(图源网络 侵删)

案情简介

2022年12月,夏某驾驶鲁A***9号小型客车沿济广高速公路行驶时,与在高速公路行车道顺向行走的王小某相撞,造成行人王小某死亡、鲁A***9号小型客车损坏的交通事故。后经公安部门认定,王小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夏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案涉机动车系梅某所有,在某保险公司处投保有机动车损失保险,在本次事故中,案涉车辆花费维修费71000元,某保险公司依据保险合同向梅某进行了理赔支付。后某保险公司将王小某的监护人王某诉至法院,向其追偿理赔款50400元。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对于机动车之间发生的交通事故,按照双方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但对于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的交通事故,法律只规定了机动车一方的责任,并未明确规定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须根据自己的过错赔偿机动车一方的车辆损失。本案中,王小某并非故意碰撞案涉机动车,梅某作为机动车车主,向王某主张车辆损失赔偿于法无据。根据保险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据此,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权,应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享有损害赔偿请求权为前提。在梅某无权向王某主张车辆损失赔偿的情形下,某保险公司向王某追偿显然缺乏权利基础和前提条件,故法院判决驳回某保险公司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首先,法律未明确规定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须根据自己的过错赔偿机动车一方的车辆损失,不是立法时的漏洞,而是立法者对文明交通规则的理解。非机动车、行人在道路上优先通行的权利和相对弱势地位应受保护,亦可督促机动车方严格遵守交通法规、谨慎驾驶。其次,为了保障机动车的车辆损失,可以采取保险方式进行充分赔偿,而非机动车方、行人方无须为此负责,也可以避免因轻微交通违章而导致非机动车方、行人方不公平的大额赔偿,以确保利益平衡。最后,保险的目的在于提供一种风险补偿的机制,保障被保险人的利益和权益。从风险应对的角度看,作为专业的风险承担机构,保险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并且有能力承担损失。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条 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前款规定的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已经从第三者取得损害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从第三者已取得的赔偿金额。
保险人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不影响被保险人就未取得赔偿的部分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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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稿: 卜然然
来源:菏泽中院
编辑:马聪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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