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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过错被辞,但是:这2种情形可获二倍经济补偿金!

法务之家  · 公众号  · 法律  · 2018-12-11 0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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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劳动午报,作者:杨学友 检察官


按照《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用人单位违法辞退劳动者,应当按二倍经济补偿金标准支付赔偿金。然而,一些用人单位为达到减少或免除经济补偿目的,以种种似是而非的理由掩盖自身违法行为。对此,劳动者一定要学法懂法,不要被欺骗。

以下两种情形是比较特殊的例子,劳动者不仅可以主张经济补偿金,还可按补偿金标准的二倍主张赔偿金。

案例1: 应聘时隐瞒婚姻状况,被辞无经济补偿金?

已婚的贺晶晶在入职情况表婚姻状况一栏填写为“未婚”。公司得知实情后,将贺晶晶辞退,并不予支付任何经济补偿。

贺晶晶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公司按经济补偿金二倍标准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得到支持后,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未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分析】

《劳动合同法》规定: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的劳动合同无效。

劳动者应聘如实告知个人相关信息既是劳动者在建立劳动关系时必须履行的告知义务,也是用人单位应有的知情权。 但该知情权是有限的,不能随意扩大。

劳动者如实告知义务的内容,通常仅限于“与劳动合同履行直接相关的情况”,一般包括劳动者的技能、工作经历、学历、健康状况等。 劳动者在婚育状态方面隐瞒真实情况,无论动机如何都是不诚信的行为,可以给予批评,而不能以该项内容不真实而认定劳动合同无效。

贺晶晶填写的婚姻状况虽不属实,但其应聘的工作岗位对她是否已婚并没有直接具体的要求,且是否已婚并非用人单位录用员工的决定因素。 本案中,该公司规章制度中的隐瞒、提供虚假信息针对的是学历、工作经历等情况,而劳动者的婚姻状况不能作为解除劳动关系的约定条件。且婚姻状况属于个人隐私, 故公司不能依据贺晶晶未如实填写婚姻状况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并不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既然公司已经根据上述情况解除了贺晶晶的劳动关系,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案例2: 医疗期后未请假,因“旷工”被辞不给补偿金?

曹景阳在公司被人摔伤后没被认定为工伤,医疗期后他虽然继续住院治疗,但一直未正式向单位请假。为此,公司在其医疗期满后的第6日告知他:“按照公司的管理制度,你3个月治疗期已满仍未上班,请你于7日内到部门办理离职手续。否则,按照自动离职处理。因你身体不便,如果本人同意办理离职,我们可以到现场完成。”

曹景阳回复说自己尚未出院,无法上班,不同意离职。一周后,公司向曹景阳发出书面解除劳动合同通知。

曹景阳要求公司给付经济补偿金,公司予以拒绝。

【分析】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由此可见, 劳动者在医疗期结束后,用人单位若解除合同必须经过协商,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且劳动者“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方可解除劳动合同,并依法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因该公司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曹景阳可要求公司按补偿金二倍标准支持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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