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检察官认定的事实
特侦组检察官郑深元侦办柯建铭关说行贿假释案时,发现柯建铭疑似为了全民电通案,曾打电话给王金平进行关说,使得当时的法务部长、高检署检察长陈守煌施压使林秀涛放弃上诉就该无罪判决不予上诉。黄世铭便将这件事报告给马英九(判决有罪定案)。
102年8月31日,马英九以口头转述之方式,无故将检察官侦办中之「项目报告一」、「柯建铭全民电通更一审无罪判决收判行程表」、「北院102声监续字第568号译文」等之内容泄漏给江宜桦、罗智强,其中涉及记载着检察官监听取得之柯建铭与王金平等人的对话内容及柯建铭个人资料,属于应保密之信息,此部分构成公务员泄漏国防以外机密罪(刑法第132条)。
102年9月4日:马英九指示黄世铭向江宜桦报告柯王关说案案情,黄世铭因此把「项目报告三」交给江宜桦,内容涉及应保密之侦办情节及监听取得的通联与对话纪录。此部分构成教唆公务员泄漏国防以外机密罪(刑法第132条)。
两者均违反通讯保障及监察法第 27 条、修正前个人资料保护法第 41 条。
◎ 马英九的说法
马英九否认有拿资料给江宜桦、罗智强看,否认有转述检察官侦办内容,8月31日当晚讨论的是「发生这种事该怎么处理法务部长的政治责任」,毫无涉及「柯王关说」的案情。
马英九认为江宜桦才是黄世铭的直属长官,不应跳过行政院长就跑来找总统,所以叫他向江宜桦报告。
本案涉及法务部部长的政治责任,有必要找行政院长、总统府秘书长讨论,也有必要请检察总长向行政院长报告。
◎ 检察官认定马英九行为违法的理由
检察官认为,总统属于宪法机关,在宪法及宪法增修条文所赋予的行政权限范围内,执行职权应该符合权力分立和制衡原则,不能侵害到其他宪法机关的权力核心、或侵害人民基本权利。包括总统调阅或取得检察机关的卷证资料。
马英九因为总统职务而知悉尚未侦查终结的案件,应该对侦查案件依照国防以外的秘密资料负有保密义务,不可以无故提供给他人、和对个人资料合法利用;但依据江宜桦和罗智强的证词中,马英九有泄露侦查秘密、监察通讯得到的秘密数据给江和罗,又将柯建铭的通话内容转述给江和罗知悉,属于利用柯的个人资料、且无关法定职务必要范围内容及维护国家安全或增进公共利益,违反了个人资料保护法。
立法委员应遵守立法委员行为法之规定,不得对进行中的司法案件进行游说,如有违反该国会伦理规范,立法院应启动纪律机制进行调查,社会舆论亦得对涉案人士提出政治道德上之谴责。
处理柯王关说案不是总统的职权,也不是行政院长跟总统府秘书长的职权,马英九没有理由叫江跟罗到官邸讨论案情,也没有理由指示检察总长向行政院长报告案情。
即使要处理法务部长的政治责任,也必须以合法适当之方式为之,例如不泄漏侦查内容、不泄漏监听取得的资料,或等到检察官依法侦查完毕后再依据侦查结果追究政治责任。
◎ 案件重点
8月30日,马英九到底有没有泄密?
9月4日,马英九指示黄世铭向江宜桦报告那些事情?有指示黄世铭泄漏秘密吗?还是只是概括性叫黄世铭去讨论法务部长可能的政治责任,泄密是黄世铭自己的选择,跟他无关?
处理法务部长的政治责任是泄漏侦查中案情及监听对话内容的正当理由吗?
◎ 双方可能的诉讼策略
马英九跟江、罗开会事是否真的有泄密,泄密动机是关键,因此检察官在起诉书上认定马英九犯罪目的是为了「撤销王金平党籍使其丧失立法院院长职位」,藉此推论马英九绝对有将秘密信息传达给江、罗,并指示黄向江提供秘密信息,以便追究王金平的责任。
马英九的辩护策略则会朝向检察官无法证明8月30日当晚实际对话内容,以及9月4日并无指示黄世铭泄密,泄密是黄世铭个人的选择,跟他无关;而且不论是追究王金平的政治责任或是法务部长的政治责任都是正当的动机。
◎ 相关QA
Q:马英九被判决有罪的机会大吗
目前的事实对马英九不利,因为黄世铭在自己的案件中供述「本来没有打算向江宜桦讲,是依照总统的指示才去讲的」,因此若无其他事证可以推翻起诉事实,成立教唆泄密的机会不小。
Q:马英九会被关吗
可能性不高,黄世铭泄密案判刑1年2个月,得易科罚金42万,并无实际坐牢;马英九纵使判决有罪,涉犯法条均最多判刑3年,因此实际判决刑度也应该相去不远。
Q:马英九会被羁押吗
可能性不高,因为检察官至今没有声请羁押,可能是认为不符合羁押的规定(即有逃亡可能、或湮灭、伪造、变造证据或勾串共犯或证人之虞、而且是重罪),而且柯建铭自诉的案件声请羁押也被驳回,因此声请羁押而成功的机会不大。
Q:马英九会被停止卸任总统礼遇吗
不会,依照卸任总统副总统礼遇条例第4条规定,卸任总统因犯罪停止卸任礼遇,只针对触犯内乱、外患,经一审判决有罪,及贪污罪经有罪确定,会受停止供应安全护卫。
本次马英九涉犯条文为泄密、违反通保法及个资法,与内乱、外患无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