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栏名称: 清扬君
日化财经资深评论员、新能源汽车舆情分析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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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环之下其实难副  克洛薇多级代理或涉嫌传销

清扬君  · 公众号  ·  · 2020-12-23 17:53

正文

前文中,我们了解到克洛薇微商产品存在虚假宣传功效、非法宣传未获得授权专利、产品质量被质疑以及克洛薇产品“减脂”的真相。本文我们继续深入了解。

据了解,克洛薇品牌隶属于广州克洛薇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本文统称“克洛薇微商”)。企查查显示:克洛薇微商成立于2018年11月27日,注册资本500万元人民币,实缴资本0元。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刘俊持股99%,股东杨巧持股1%。原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刘文齐于2020年8月26日退出该公司工商登记。

清扬君发现,除了前文中我们了解到的问题,克洛薇微商还喜欢为自己套上各种光环。

比如,克洛薇官网在宣传克洛薇咖啡、克洛薇soso冻、克洛薇仙女饮时,分别声称“三大顶级进口优质油脂、五大顶级进口优质油脂、七大顶级进口优质油脂”。


实际上,据清扬君了解,油脂并没有 “顶级”的认定标准和级别,而且“顶级”属于绝对化用语,禁止用于产品广告宣传。克洛薇微商意图通过宣传其产品成分是“顶级”来暗示其产品是最好的、顶级的,涉嫌虚假宣传和不正当竞争。违反了《广告法》 第九条 广告不得使用 国家级 最高级 最佳 等用语; 同时违反了《反不正竞争法》第八条 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而在克洛薇微商注册的名为“克洛薇 CLORISWELL ”的公众号上,有文章中介绍了克洛薇微商所获得的荣誉,包括“中国 3.15 诚信企业”、“质量信誉双保障示范单位”、“全国健康行业十佳优质品牌”等。


经仔细观察,克洛薇所获的“中国 3.15 诚信企业”是由中国名企质量监管中心和中国企业发展促进委员中心组织颁发的,上面还有两家单位的公章。但经查询发现,该两家单位并未在工商局注册,亦未在民政部备案。有公章却查询不到公司或社会组织,敢问这两家单位到底是何性质,公章又是从哪里来的呢?

另外,根据国务院印发的《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办法》 第二十二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开展包含 国家 中国 中华 全国 亚洲 全球 世界 以及类似含义字样的评比达标表彰活动,不得开展未冠以上述字样但实质是全国范围的评比达标表彰活动。 试问, “中国 3.15 诚信企业”这个称号经过相关主管单位批准了吗?


此外,2020年 7 30 日,中国消费者协会通过官方微信公众号和官网发布《声明》称, 3 · 15 商标( 3 · 15 数字及地球人型组合图)已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取得商品和服务 45 个类别上的商标注册,依法享有商标专用权。除地方各级消费者协会(委员会)用于公益活动外,中国消协从未授权任何单位使用该商标。



克洛薇微商所获“质量信誉双保障示范单位”、“全国健康行业十佳优质品牌”称号均是由国家质量监督管理认证中心和中国企业发展促进委员中心组织并颁发的。同样的,盖有公章的“国家质量监督管理认证中心”并无相关工商登记信息,亦未在民政部进行备案。而且“全国健康行业十佳优质品牌”还冠以“全国”字样,不知道该评比有没有经过批准呢?然而,在克洛薇微商官网宣传中,声称该两个奖项是因为得到“国家主管单位”认可而获得的。也不知道克洛薇微商口中的主管单位是管什么的。

实际上,除了虚假宣传“拥有多项国际专利”、太平洋千万承保,以及本文所提到的“荣誉”等光环,克洛薇微商还声称产品获得“ FDA 认证”等内容,关于“ FDA 认证”的虚假宣传,清扬君在之前的文章中不止一次提及,本文不再赘述。

虚假宣传也好,自造光环也罢,终究还是为了招代理、销售产品。克洛薇微商的经营模式又是怎样的呢?


为了深入了解克洛薇微商的经营模式,清扬君联系到了一位克洛微微商“创始人”级别的代理商赵阳(化名),根据赵阳提供的《克洛微产品价格表》显示, vip 级别的代理商,招商标准(门槛)为 730 元,最低补货为 730 元每次;特约级别的代理商,招商标准(门槛)为 2800 元,最低补货为 1400 元每次,还需交 200 元保证金;高级级别的代理商,门槛为 13800 元,最低补货为 4600 元每次,还需交 1000 元保证金;王牌级别的代理商,门槛为 34200 元,最低补货为 11400 元每次,还需交 3000 元保证金。

赵阳还告诉清扬君,代理商首次拿货卖完之后,之后每次补货都有业绩返利,每盒30元;招募来的下级代理,除了差价利润之外,也可以同时获得下级代理商拿货的返利,每盒 30 元,任何级别的代理都可以享受。

代理自己拿货每盒获得返利30元,上级再抽成(返利) 30 元,每盒产品不算差价只是奖励都达到了 60 元,可见产品的价格虚高之严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规定下列行为,属于传销行为:

1、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牟取非法利益。

2、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的;

3、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

清扬君认为,克洛薇微商并非直销企业,而即便不算未公开的 “创始人”级别,克洛薇微商代理级别也达到 4 级,远超法律规定。并且克洛薇微商要求代理商订购产品才能加入,变相的收缴入门费,并根据门槛不同组成上下级关系,代理商除了赚取差价利润还可以以下级代理的业绩为依据获得报酬等方式均符合传销的行为特征。

近年来,国家对传销的打击力度日益加强,许多判决书也显示很多微商公司在被确定有传销犯罪的事实基础上,该公司的代理商想要退回货款是不被法律支持的,甚至级别高的还要承担 组织传销罪 的法律后果,希望 克洛薇 微商代理商们不要从受害人变成受罚人,投入了大量财力、精力,到头来财富美梦一场空甚至锒铛入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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