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一联邦上诉法院周二维持下级法院对“谷歌”商标诉讼案的判决,判定尽管有时候与谷歌英文名称有关的动词“google”已成为互联网搜索的同义词,但谷歌仍普遍被认为是一个应予以保护的品牌名称。
美国一联邦上诉法院5月16日维持下级法院对“谷歌”(Google)商标诉讼案的判决,判定尽管有时候与谷歌英文名称有关的动词“google”已成为互联网搜索的同义词,但谷歌仍普遍被认为是一个应予以保护的品牌名称。
“随身听”(Walkman)、“吉普车”(Jeep)、“阿司匹林”(Aspirin)、“蹦床”(trampoline)、“热水瓶”(thermos)和“胸罩”(brassiere)都曾是品牌名称,但由于产品获得极大成功而成为通用名,最终失去了商标保护。
根据美国联邦商标法,如果一个注册商标成为其注册的商品、服务、或部分注册商品或服务的通用名,该商标可被撤销。
位于旧金山的美国联邦第九巡回上诉法院(Ninth U.S. Circuit Court of Appeals in San Francisco)判定,谷歌尚未出现这样的情况。法院判定,人们仍明白“google“这个词并非泛指任何搜索引擎,而是特指谷歌的搜索引擎。
这起法律纠纷始于五年前,当时原告David Elliott和Chris Gillespie获得了数百个带有“google”一词的域名。谷歌反对这些域名的注册,称其抢注域名,是对谷歌商标的侵犯。2012年,Elliott和Gillespie在亚利桑那州的一起联邦诉讼中联手,请求法院撤销“谷歌”这个商标。
整理自:华尔街日报,原作者:Jacob Gershma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