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历史悠久、客观存在的集体权利,地理标志商标与在先申请或者注册的普通集体商标、普通证明商标、普通商标进行近似比对时,又是标准“照顾”的对象。根据《商标审查审理指南》规定,地理标志是其产地从事相关生产经营活动的市场主体共有的权利,其与普通商标在功能、用途、产品特定品质、历史渊源等方面区别明显,在地理标志集体商标和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相同、近似比对审查中,应当进行个案判断,不能机械地照搬条款。
如果地理标志集体商标、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申请在后,普通商标申请在前,应当结合地理标志集体商标、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知名度、显著性、相关公众的认知等因素,不易构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的,不判定为近似商标。如果地理标志集体商标、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申请在前,普通商标申请在后,容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或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不当攀附地理标志集体商标或者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知名度的,认定二者构成近似商标。
实践中,若申请注册的商标与已经注册的地理标志商标的汉字部分完全相同,则无论其指定使用在什么商品或者服务上,都很可能被认为是不当攀附地理标志商标的知名度而驳回注册申请。(内容摘自《商标代理合规实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