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榆林产妇跳楼事件监控视频曝光,主治医师已被停职!

中央广电总台中国之声  · 公众号  · 社会  · 2017-09-06 16:53

正文

昨天,一则“产妇医院跳楼身亡! 产前喊疼想剖腹产,多次遭到家属拒绝”的新闻迅速占领了各大社交媒体热搜榜。


待产孕妇坠楼身亡


产妇生前照片


8月31日20时左右,在榆林市第一医院绥德院区妇产科一名孕妇从5楼分娩中心坠下,医护人员及时予以抢救,但因伤势过重,抢救无效身亡。


据了解,今年26岁的马某系绥德县吉镇镇张家峰村人。9月4日,马某的家属向记者介绍,产妇马某于8月30日下午住绥德院区妇产科48床待产。


图片来源:华商报


警方公告:经现场勘察已排除他杀


事故发生后,绥德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接到榆林市第一医院绥德院区的报警后,迅速赶至现场进行勘察,并和相关医务人员进行谈话。9月3日9时,绥德县公安局负责人来院召开警、院、家属三方座谈会,通报产妇跳楼身亡结论,建议产妇家属通过诉讼等合法途径解决异议。


9月4日下午,记者从绥德县公安局政工科获悉,经过现场勘察,经公安机关鉴定,初步排除他杀,属自己跳楼身亡事件。


此外,院方负责人表示,马某的主治医师李某在该事件发生后,已经被停职了,目前正全力配合警方调查。


医院与家属各执一词


医院首次声明


事发后,涉事医院陕西榆林市第一医院绥德院区针对此事第一时间发表了声明称,产妇跳楼身亡的根本原因与该院诊疗行为无关👇



产妇(马某)生产期间,因疼痛烦躁不安,多次强行离开待产室,向家属要求剖宫产,主管医生、助产士、科主任也向家属提出剖宫产建议,均被家属拒绝。最终产妇因难忍疼痛,导致情绪失控跳楼。医护人员及时予以抢救,但因伤势过重,抢救无效。


17时50分,产妇向医护人员提出剖腹产的要求,医护人员征求家属意见时,家属称表示理解,但拒绝手术,继续观察。


以上所有声明均清晰指出:产妇跳楼是因为疼痛难忍,向家属多次要求剖宫产,却均被拒绝,情绪失控导致的。


除此之外,另有媒体报道称,有目击者亲耳听到,产妇在被拒跳楼前曾呢喃:“原来我当初的选择是错的”这句话。而上图中,家属的签字和手印,清晰可见:“要求经阴道分娩,谅解意外”,白纸黑字。


于是,一切矛头瞬间指向了产妇家属。然而,事情就在这个时候发生了反转。


家属表态:否认院方说法


产妇丈夫延先生否认了院方的说法,并出具了一份情况说明。其接受媒体采访时称,当时曾同意剖腹产,并曾打电话托人找关系进行剖腹产。


家属出具的情况说明


昨天,有媒体记者联系到坠亡产妇马某的丈夫延先生,他告诉记者:“我妻子期间疼痛难忍有两次,出来跟我说‘疼得不行’。第一次是17点左右,第二次是18点左右。她出来喊疼的这两次,我都主动跟医生说,她疼的话咱们就剖腹产。其他临床的产妇都可以证明我说过这个话。但是医生回复说,检查后产妇一切正常,快要生了,不用剖腹产。”


延先生说:“做剖腹产,我们不会不同意的。在这之后我也着急了,还打了一个电话给医院的朋友,让他找熟悉的医生做剖腹产。打完电话,护士出来就说我妻子人不见了。”


延先生还表示,事发后,医院也没有出面给出任何的解释。“按照我妻子的性格,根本不会作出这种激烈的反应。”


而对于白纸黑字的“拒绝签字同意手术”的证据,延先生回忆,当天,他与妻子决定顺产,入院后在《产妇住院知情同意书》上签字按手印,并写下“情况已知,要求经阴道分娩,谅解意外。”


延先生说,他再次见到妻子时,已经是她被抬上救护车的时候。


6日凌晨,院方再次发布声明


事情经过昨天的反转再反转,今天终于有了新的进展。6日凌晨,涉事医院再次发布声明称,产妇签署了《授权书》,授权其丈夫全权负责签署一切相关文书,在她本人未撤回授权且未出现危及生命的紧急情况(产程记录产妇血压、胎心正常)时,未获得被授权人同意,医院无权改变生产方式。

今天上午,医院公布了监控视频



以下是医院发布的声明,针对昨天热议的几大疑点,医院也作出了相应的回应:


关于8.31产妇跳楼事件有关情况的

再次说明


2017年8月31日,我院绥德院区妇产科二病区产妇马XX跳楼身亡。事件发生后,我院及上级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对此高度重视,第一时间成立事件调查组,固定证据并开展死因鉴定与善后处置工作,先后三次与死者家属召开沟通会,表达哀悼与慰问之意,通报调查进展及初步结论。针对网络谣言,我院于9月3日发布《有关情况说明》,同时主动接受媒体采访监督。为进一步澄清事实、还原事件真相,现就有关情况及大众关注的事件疑点再次说明如下:


一、基本情况


产妇马XX,女,26岁,身份证号6127XXXXXXXXXX3325,绥德县吉镇镇张家峰村人。产妇于2017年8月30日15:34,以“停经41+1周要求住院待产”之主诉入院。初步诊断:1。头胎41+1周孕待产;2。巨大儿?入院完善相关检查后,因胎儿头部偏大(彩超提示双顶径99mm,一般足月胎儿双顶径不大于90mm),阴道分娩难产风险较大,主管医生多次向产妇、家属说明情况,建议行剖宫产终止妊娠,产妇及家属均明确拒绝,坚决要求以催产素诱发宫缩经阴道分娩,并在《产妇知情同意书》上签字确认顺产要求。


2017年08月31日上午10时许,产妇进入待产室。生产期间,产妇因疼痛烦躁不安,多次离开待产室,向家属要求剖宫产,主管医生、助产士、科主任也向家属提出剖宫产建议,均被家属拒绝。最终产妇因难忍疼痛,导致情绪失控跳楼。医护人员及时予以抢救,但因伤势过重,抢救无效。


二、善后过程


8月31日晚,我院第一时间封存产妇病历、监控视频等相关证据。

9月1日上午,我院成立院内调查组,要求相关当事人全力配合公安部门调查,并指定专人负责安抚家属情绪、了解诉求。


9月2日上午,我院与患者家属进行座谈,解答患者家属对患者跳楼的原因与诊疗过程的疑问。


9月3日上午9时,绥德县公安局负责人来院召开警、院、家属三方座谈会,通报产妇跳楼身亡的初步调查结论,建议产妇家属通过诉讼等合法途径解决异议。


三、事件主要争议点释疑


(一)产妇死因?

公安部门已出具书面调查结论:排除他杀,产妇系跳楼自杀。


(二)究竟是谁拒绝剖宫产?

1、 产妇夫妇在产前签署《产妇住院知情同意书》,签字、按指纹确认顺产意愿;



2、 《护理记录单》记载产程中家属三次拒绝记录;



3、 监控视频中产妇与家属沟通被拒绝。



(三)为何必须家属签字?


产妇签署了《授权书》,授权其丈夫全权负责签署一切相关文书,在她本人未撤回授权且未出现危及生命的紧急情况(产程记录产妇血压、胎心正常)时,未获得被授权人同意,医院无权改变生产方式。



(四)医护人员是否存在监护失位?


1、产妇系成年人且无精神病史,具备完全行为能力,即使在待产室内医院也无权限制其人身自由;


2、一般产妇顺产产程长达数小时,中途多数会起身在分娩中心外与家属谈话或散步助产;


3、事发时待产室内共有5名产妇,当班助产士在产房接新生儿,二线助产士在待产室内巡查各产妇产程进展;


4、该产妇曾多次走出分娩中心与家属沟通,因此其最后一次走出待产室时,助产士未料到该产妇进入待产室对面的备用手术室跳楼身亡。


(五)医院窗户为何无防护设施?


1、事发窗台高1.13米,符合建筑安全规范,无意外坠楼可能;


2、《消防法》第二章第二十八条规定:“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第七章第四款明确:“人员密集场所,是指公众聚集场所,医院的门诊楼、病房楼,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旅游、宗教活动场所等。”


无论因为何种原因,此事件都是任何人不愿意看到的悲剧,我院始终对产妇的不幸离世深表哀悼与同情。


愿尘埃早定,逝者安息、生者坚强。


特此说明


榆林市第一医院

2017年9月5日


产妇与丈夫


产妇家属二度发声


产妇家属二度发声:监控中不是下跪,是疼痛时的下蹲动作。


针对医院公布#产妇要求剖腹产被拒跳楼#事件监控画面截图,称产妇曾下跪,多次“与家属沟通(剖宫产)被拒绝”。


家属方告诉媒体,监控画面中并未记录声音,“下跪”画面系因产妇疼痛难忍下蹲,并称产妇数次要求剖宫产,其丈夫都答应了。


目前,榆林市卫计局已介入调查此事。



讨论

产妇能否自己决定产子方式?


目前,医院与家属仍旧各执一词。但有个问题成为了大家讨论的热点:“产妇能否手术,决定权为什么在家属手里?”



其实,我国法律早有规定,产妇能否手术的决定权掌握在自己手中。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何兵表示,《侵权责任法》55条规定: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


据此,产妇是否手术,决定权在产妇,不在家属。医生有建议权,本人有决定权。


在本案中,医生已建议手术,本人也强烈要求手术,手术法律条件已具备。如果这时医生因家属不签字,拒绝手术,的确有着相当大的过错。


但上述医院发表的声明现实,产妇本人曾与医院签订了《授权书》,授权其丈夫全权负责签署一切相关文书。医院表示,在这种情况下,在产妇本人未撤回授权且未出现危及生命的紧急情况(产程记录产妇血压、胎心正常)时,未获得被授权人同意,医院无权改变生产方式。


不过,对于《授权书》,有业内人士解释称,产妇可以决定自己是否剖宫产,但其在生产过程中很快会进入麻醉状态,意识可能出现不清醒。手术过程中若出现任何情况,就需要和家属沟通。所以,医院会要求孕妇签订委托书,是为了保证孕妇在不清醒时,可以由家属等来做决定。“如果家属不同意,而医院又遵照孕妇意愿做了手术,一旦出事,医院责任就太大了。”



事情已经发生,

无论责任方在谁,

逝去的生命已无法再寻回。



转载来源:央广新闻,资料:辽沈晚报、钱江晚报、法制晚报、北京青年报、华商报、重庆时报、榆林一院、新闻哥等。

综合:人民网、中国新闻网、澎湃新闻、齐鲁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