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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适时:重新认识网贷行业监管 | 金融家理事会

清华金融评论  · 公众号  · 金融  · 2017-05-22 17:04

正文

文/人人友信集团CEO、人人贷联合创始人张适时

 

深思熟虑的监管时间轴

 

没有任何人能够否认中国金融创新的速度以及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潜力。但时下真正需要的是,通过监管使无序的竞争变得有序,进而为金融消费者的权益提供有效保护。网贷行业的监管历程提供了一个好的蓝本。

 

网络借贷2007年从国内起步,到2010年开始受到市场的追捧。然而行业真正的爆发直到2013年才出现。原因是爆发必备的几个基础条件,在2013年均进入了成熟阶段。

 

首先是移动互联网的真正普及。2013年4G牌照正式下发,移动网速有了更好的基础;中国移动支付市场规模在2013年同比增速突破700%,支付宝在这一年宣布成为全球最大的移动支付公司,同年,微信支付正式上线;最重要的是,2013年6月余额宝上线,完成了一次史无前例的理财以及互联网理财的教育工作,成为互联网金融全面爆发的标志性事件。

 

监管也是在这样的背景下与行业相伴而行。2011-2014这四年间,网贷平台数量从20余家增长到超过1500家,发展曲线十分陡峭。国家在这一时期还是给予了行业充分支持和包容的态度。政府工作报告中从2014年“促进互联网金融发展”到2015年提出“互联网金融异军突起”、重申促进其健康发展,均体现了这种支持。然而,风险也在这四年中慢慢开始积累。

 

风险事件集中在2015年中后期,典型案例为e租宝在2015年12月16日被立案侦查,以及接下来成批出现的平台道德风险爆发。政策也在此时开始发力,先是央行等十部委于2015年7月18日共同下发了《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其中对网贷平台业务做了宏观上的定调,紧接着,12月28日,银监会便出台了《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事实上征求意见稿的出现对于行业乱象的确起到了很大的震慑作用,平台的野蛮生长从2016年初开始,已经明显慢下了脚步。网贷之家统计的2015年12月新增平台数量160家,这一月度数字2016年起又从1月的117家直线下降到12月的仅12家。行业的初步蜕变开始。

 

2016年8月19日,银监会正式颁布《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对比征求意见稿,《暂行办法》很大程度上接纳了来自业界、学界以及公众的建议,使得监管的目标与可执行性形成了统一。例如征求意见稿第25条“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代出借人行使决策”,在正式发布的《暂行办法》中改为“未经出借人授权,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代出借人行使决策”。这为平台开发的一些经用户授权后可以帮助其提高决策效率的工具提供了合理依据。

 

目前行业处在《暂行办法》落地后为期一年的业务整改期中,同时配合以2016年4月开始的全国性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从官方的定调上,也能真切感受到政策的收紧。2016年政府工作报告中已转变为“规范发展互联网金融”以及“扎紧制度笼子,整顿规范金融秩序”等表述,2017年则提出“对互联网金融等积累风险要高度警惕”。

 

监管的大逻辑

 

以上便是监管以及行业发展的大时间轴。针对监管有很多讨论,对于其中的某些具体条款也有人表现出不理解,不清楚监管的用意。我们应该如何看待它?仅仅是出于保护投资人利益的考量,亦或还有更深远的思索?

 

要想搞清楚这个逻辑,还是要回归到国家的宏观格局中。近两年中国整体经济依旧存在下行压力,处于爬坡过坎的阶段。政府重点工作集中于消化过剩产能,通过“三去一降一补”来调整经济结构。这其中也要配合以稳健的货币政策来保障去杠杆过程中的市场流动性需求。过去几年,实体经济乏力带来的后果之一便是金融业的无序扩张,脱实向虚,影子银行肆虐,整体杠杆率大幅抬高,同时资产价格攀升。在结构性改革的布局下,金融去杠杆带动实体去杠杆,防范金融风险便成为重中之重。

 

银监会从今年3月23日到4月10日连续下发8份文件,加强对银行业的风险排查。4月25日,习近平总书记又在中共中央政治局就维护国家金融安全进行的第四十次集体学习中再次强调统筹监管,维护金融安全。重视程度与密集的节奏反映出国家对于金融风险快速蔓延的担忧,这是宏观背景。

 

在此环境下,针对网贷行业的监管显然也是从两个不同的宏观维度配合国家金融战略。

 

首要的维度自然是防范金融风险。网贷行业目前的规模在1万亿左右,放眼整个金融市场,所占比例还很小,其系统性风险对整个金融体系形成的潜在威胁远低于近两年所引发的社会风险。2017年政府工作报告中强调,稳是大局,要着力守住金融安全、民生保障等方面的底线,确保经济社会大局稳定。由此看来,针对网贷行业的监管很大程度上可以起到增强金融安全与社会安全之间联动效应的作用。

 

以网贷《暂行办法》中要求平台进行银行资金存管为例,目的很明确,就是要实行平台自身资金与用户资金的隔离管理,防范资金池以及挪用用户资金等道德风险,从而保护用户利益,以免出现平台跑路、欺诈等恶性事件,重在维护社会稳定。

 

但另一方面,由于中国的个人负债目前还处在一个比较低的水平,个人金融未来仍有很大的增量空间,行业依托互联网技术无限降低交易成本的同时亦可大幅放大杠杆,金融风险有其明显的潜在上升趋势。从监管的角度来说,尽管现在影响有限,但对于系统性风险的提早防范也有充分的合理性。

 

第二个维度则是引导新兴金融行业助力供给侧改革,脱虚转实。过去两年中,无论是针对银行业的一系列管理办法,例如将表外理财纳入广义信贷;还是对房地产市场一轮轮的调控政策,比如叫停首付贷;包括对股票配资等业务的封杀,均体现出国家抑制虚拟经济泡沫的决心。网贷行业的监管也遵循了这个大原则,即明确该行业在国家结构性调整中的特定功能。

 

例如《暂行办法》给予网贷平台的定义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强调了“信息中介”而非“信用中介”的行业特点,解决的是信息不对称的普惠问题,而非提供信用的流动性问题。另外,通过规定单人单个平台20万的借款上限以及法人单个平台100万的借款上限,限定了行业服务于小微企业主与个人消费的业务范畴,形成对传统金融业的重要补充。这一明确的“补充角色”不仅为了确保将该业务引入实体经济的毛细血管,同时也防止大机构通过网贷获得多余的杠杆从而引发额外的系统性风险。

 

合规发展中的思考

 

人人贷从创立之初便一直专注于个人信贷服务。大机构贷款一直以来都是银行等传统金融机构的势力范围,有较为成熟的线下尽调体系和以抵押为核心的风控逻辑,这套模式并没有因为互联网技术的发展而发生本质的变化,这种业务现存的壁垒太高了,新来者不会有任何优势。

 

与之相对的是个人信用借款才刚刚起步,传统金融机构在这个领域也没有十分明显的先发优势。同时,个人对个人进行出借,本身不涉及机构放款资质的问题。在2010年,这还是一个令人不可思议的模式。互联网使个人间借款交易撮合匹配有效性低的问题得到了解决,可以快速连接借贷两端的需求。

 

结合世界上一些成熟市场经验,我们曾经做过估算,对于个人的授信额度上限一般会在月收入的15-20倍左右,按照国内一线城市平均月收入7千到8千、部分群体可达1万5到2万元的水平来计算,满足此类人群的借款额上限大概会在30万元左右,而实际的平均借款额则在7-8万元。

 

监管从全行业综合水平的考量给出了更为审慎的20万单人单平台借款上限,顺应了国家对于网贷行业的功能定位,同时也可以满足大部分此类人群的理性需求,并与现行刑法关于个人非法集资数额的入罪标准相统一。未来,或许可以根据居民收入水平及不同平台风险表现情况等对通过网络以债权方式进行筹资的额度上限进行适度调整并豁免追究刑责,以便更好地满足这类理性需求。

 

除了定位服务小微小额的限制性条款,此次监管给很多平台带来挑战的便是要求银行资金存管。这一规定的直接目的就是防范企业内部发生道德风险。在我们看来,没有任何监管手段比把现金流管理起来更有效,国家也可以通过这一方式对整个行业的资金流有很全面的了解。

 

此外,《暂行办法》中提到了一系列的禁止行为,其中重点强调了禁止对场外配资及其他金融衍生品融资提供信息中介服务,以及禁止混业经营等相关条款。这也体现出国家希望在不同金融市场间做风险隔离,从而有效避免风险的外溢,未雨绸缪。

 

在我们看来,整个市场发展到现在,逐渐开始趋于理性。2017年是真正的监管元年,相信整改期结束之后,行业竞争会变得更有序。但这种竞争并不会走向缓和,反而会更加激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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