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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家 | 大头儿子公司把央视给告了,还告赢了

如是娱乐法评论  · 知乎专栏  · 法律  · 2016-03-17 1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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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头儿子公司」为什么要将央视动画告上法庭?

最近央视又播了《新大头儿子与小头爸爸》,不过仔细一看,里面的大头儿子、小头爸爸、围裙妈妈竟然都跟以前长得不太一样了呢!

因为这个《新大头儿子与小头爸爸》央视还摊上了大事儿——一家叫「大头儿子」的公司竟然把央视动画告上了法庭!

这家公司称央视动画侵犯了自己的著作权,要求央视立即停播新版动画片。法院一审宣判原告胜诉,但是「认为宜以提高赔偿额的方式作为央视动画公司停止侵权行为的责任替代方式」,二审维持了原判。

这个把央视告上法庭的「大头儿子公司」全称杭州大头儿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告的是央视动画有限公司。「大头儿子公司」声称自己是动画片中「大头儿子」、「小头爸爸」、「围裙妈妈」三个动画人物形象的著作权人。央视2013年新版动画片中使用了这些人物形象,侵犯了自己的权益。

为什么这三个产生于上个世纪的人物形象的著作权会在一家2013年才刚成立的公司手中呢?

「大头儿子公司」股东之一洪亮称自己从这三个人物形象的创作者、原著作权人刘泽岱那里购买了三个人物形象除人身权以外的著作权,之后将著作权转让给了「大头儿子公司」。

央视居然不能拍大头儿子?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为了制作1995版《大头儿子与小头爸爸》,动画片的导演来到刘爷爷家中,在听取导演的介绍后,刘爷爷当场勾划了三幅创意概念图,独立创作了「大头儿子」、「小头爸爸」、「围裙妈妈」三幅美术作品。

虽然之后央视的创作团队对刘爷爷的作品进行了修改,并且创作了表情图、动态图、外景图和标准设计图等,增添了新的艺术创作成分,使它们变成了适合动画作品的形象,并且最终将动画片摄制完成。但是,无论是1995年版还是2013年版的动画片中,都没有脱离刘爷爷作品的「基本形态」, 整体人物造型、基本形态都与其构成实质性相似,并包含了其中的独创性表达元素,因此构成了刘爷爷作品的演绎作品。

由于1995年版动画片是由央视出资并支持、代表央视意志创作、最终由央视承担责任的作品,因此 央视应视为该版动画片的作者,享有著作权。 根据央视的授权,央视动画公司有权行使1995版动画片的全部著作权及动画片中包括但不限于文学剧本、造型设计、美术设计等作品除署名权之外的全部著作权,因此 央视动画公司有权在2013版《新大头儿子和小头爸爸》中使用1995版动画片中的人物形象。

但是, 1995年版《大头儿子与小头爸爸》又是在刘爷爷1994年手稿的基础上演绎而来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二条规定,「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其著作权由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 演绎作品应当标明从何作品演绎而来,标明原作者名称,不得侵害原作者的其他人身权;在行使财产权时,需要取得原作品著作权人的许可。

因此,虽然央视团队对其演绎的1995年版和2003年版动画作品依法享有著作权,但 行使著作权时必须取得原作品著作权人的许可 ,现在刘爷爷将著作权卖给了「大头儿子公司」,央视也就必须得获得「大头儿子公司」的许可,不能自行创作新版大头儿子的动画片。

大头儿子人物形象难道不是职务作品?

刘爷爷当年受上海科学教育电影制片厂导演、也就是1995年版动画片导演的委托,为上海科影长与央视合作制作的1995年版动画片创作了三个主要人物形象。当时刘爷爷是上海科影厂美术设计,根据导演对故事的讲解而勾画出来的这三个人物形象算不算是职务作品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务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给予作者奖励:(一)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计算机软件等职务作品;(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著作权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

当时《大头儿子与小头爸爸》的导演在介绍故事情节时,免不了会讨论故事人物的形象、性格特征,而这些都与上海科影厂的工作立项紧密联系。如果有证据证明这三个人物形象是 基于导演对动画项目细节的阐述和讨论而绘制的这些形象,那么就可以判定这是职务作品,对于著作权归属也就比较清楚了。 但本案中,没有有利的证据证明这是职务作品。

央视傻到做续集之前没买下人物形象版权吗?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央视一直称自己才是1994年三幅美术作品的著作权人。1995版动画片的导演声称,其从刘爷爷那里取得作品底稿时,曾经口头表明三幅美术作品的著作权归央视,并且向刘爷爷支付了报酬。但是刘爷爷否认曾与央视方面就作品的著作权进行过确定,也从未收到过任何报酬。

由于当初是《大头儿子与小头爸爸》的导演委托刘爷爷创作三幅人物形象,央视动画缺少证据证明曾就著作权的归属达成过协议,也无法证明支付过报酬,因此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七条「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 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 」,认定刘爷爷享有这三幅由其独立完成的作品的著作权。

在2013年8月时,央视与刘爷爷签订了《美术造型委托制作协议补充协议》及《说明》,协议中明确了央视动画公司通过委托创作方式取得了刘某1994年创作的三幅美术作品除署名权以外的著作权,希望以此明确自己对《大头儿子与小头爸爸》人物形象作品。但其实在2012年12月14日,刘爷爷就与洪亮签订了《著作权(角色商品化权)转让合同》,将著作权转让出去了,大半年后与央视签订的协议显然是无效的。

这么看,央视其实未曾获得过1994年三幅作品的著作权,可央视却一直都认定自己为这三幅人物形象的著作权人,也难怪直到现在著作权发生了纠纷,才发现自己什么证据都没有呀。

作者君在这里要提醒大家,在制作方在 摄制影视作品、尤其是动画作品时,一定要保证获得「故事授权」(著作权授权)和「人物授权」(美术作品授权),二者缺一不可,这个动画这个特殊类型的影视作品和真人影视作品不一样的地方,从而避免卷入著作权纠纷的漩涡。

为什么提高赔偿力度就可以继续播放?

「大头儿子公司」原本要求央视动画「立即停止侵权,包括停止《新大头儿子和小头爸爸》动画片的复制、销售、出租、播放、网络传输等行为,不再进行展览、宣传、贩卖、许可根据『大头儿子』美术作品改编后的形象及其衍生的周边产品」。但是,法院却「认为宜以提高赔偿额的方式作为央视动画公司停止侵权行为的责任替代方式」。

所以小朋友们不用担心,你们喜欢看的大头儿子暂时不会从荧幕上消失!

但是为什么之前被判侵权的作品都停播了呢?作者君看到法院一审判决是这么解释的:

「由于著作权往往涉及多个权利主体和客体,因此在依法确定权利归属和保护范围的情况下,还应当注重合理平衡界定原作者、后续作者以及社会公众的利益。原创作品应当受到法律保护,他人在此基础上进行改编等创造性劳动必须尊重原作品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但也应当鼓励在原创作品基础上的创造性劳动,这样才有利于文艺创作的发展和繁荣。央视及之后的央视动画公司通过对刘某原作品的创造性劳动,制作了两部具有很高知名度和社会影响力的动画片,获得了社会公众的广泛认知,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 如果判决被告停止播放《新大头儿子和小头爸爸》动画片,将会使一部优秀的作品成为历史,造成社会资源的巨大浪费。


你当时可不是这么跟我说的【委屈】

「确定是否停止侵权行为还应当兼顾公平原则。动画片的制作不仅需要人物造型,还需要表现故事情节的剧本、音乐及配音等创作, 仅因其中的人物形象缺失原作者许可就判令停止整部动画片的播放,将使其他创作人员的劳动付诸东流,有违公平原则。

果然还是有靠山的妖怪比较牛


文 | 董雅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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