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自己是潮州中院审判员的身份便利,陆汉杰更多的犯罪事实系接受他人请托,通过法院系统相关人员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一面受贿,一面行贿。因陆汉杰案卷入的法官中,除了湘桥区人民法院的多名法官外,还有潮州中院、广东高院的相关人员。
法院判决书认定,2015年1月,陆汉杰接受潮州市丝衣厂退休职工许某1的请托,通过时任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副院长许某2(另案处理)为许某1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许某1人民币2万元,后向许某2贿送人民币1万元。
2015年至2016年间,陆汉杰接受广东荣某家居用品有限公司经理翁某的请托,通过法院系统相关人员为翁某谋取不正当利益,先后3次非法收受翁某所送钱款共计人民币7万元,其间分别贿送给许某2人民币1万元、审判人员蔡某1人民币1万元、时任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副庭长吴某(另案处理)人民币2万元、时任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副局长江某(已判决)人民币9千元及执行案件主办人沈某芸人民币1千元。
2016年,陆汉杰接受林某的请托,通过许某2为林某谋取不正当利益,先后3次非法收受林某所送的钱款共计人民币11万元,其间贿送给许某2人民币5千元。
2015年至2016年间,陆汉杰接受广东东宝集团有限公司部门经理刘某1的请托,先后4次非法收受刘某1所送钱款共计人民币10万元、美金1万元,其间分别贿送给许某2人民币2万元、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庭长李某人民币1万元、江某人民币2万元。
2015年至2017年间,陆汉杰接受潮州市潮安区基创研磨厂负责人林某基的请托,通过时任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副局长江某,为林某基谋取不正当利益,先后2次非法收受林某基所送钱款共计人民币6万元,其间贿送给江某人民币1万元。2017年春节前,陆汉杰接受陆某1的请托,通过江某为陆某1谋取不正当利益,再次贿送给江某人民币3千元。
2015年至2016年间,被告人陆汉杰接受林某藩、林某杰的请托,通过法院系统相关人员为林某藩、林某杰谋取不正当利益,先后2次非法收受林某藩所送钱款共计人民币16万元;先后3次非法收受林某杰所送钱款共计人民币99万元,其间分别贿送给吴某人民币4万元、江某人民币3万元、执行阶段承办人张某3人民币1万元。
2016年底,陆汉杰接受陈某4的请托,通过法院系统的相关人员为陈某4谋取不正当利益,非法收受陈某4所送的钱款人民币3万元,贿送给吴某人民币2万元。
2017年,陆汉杰在潮州市潮安区凤塘金玺鞋材厂与林某升民间借贷纠纷案中,为潮安区凤塘金玺鞋材厂一方当事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时任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副庭长吴某贿送人民币1万元。
2017年初,陆汉杰接受蓝某1的请托,为蓝某涉及的一宗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相关人员说情、打招呼,为蓝某谋取不正当利益,非法收受蓝某所送的钱款人民币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