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铁侠(DennisLiu),美籍华人。长期从事美国政治、军事、金融的研究和活动,著有巨作《魔鬼的奸计-911真相调查报告》一书,2006年香港轰动出版。並著有《魔鬼的天空-馬航MH370調查報告》、《特朗普意外當選,還是美國的一場政變?》、《美國總統選舉的幕後黑手》等精彩文章。作者在美国曾经开设源丰泰金融投资公司,担任美国运通(AmericanExpress)公司资深投资顾问、华尔街大鳄摩根斯丹利(MorganStanley)资深副总裁、美联投资公司(Wachovia)资深副总裁等要职,对美国影子政府的陰謀與騙局、国际政治中的黑箱作業,有独特的研究、见解、及深邃的剖析。作者邮箱:[email protected]
美丽可爱的中国女留学生章莹颖6月9日绑架案,牵动几亿中国人的心,
嫌犯为同校白人助教克里斯滕森,在6月30日,他28岁生日的前一天被正式逮捕。
介入调查的美国联邦调查局声称,留学生章莹颖已经遇难,嫌犯将被控以绑架罪,在联邦法庭受审,最高刑期终身监禁。因为到目前为止,留学生章莹颖的遗体还没有发现,美国联邦法庭无法起诉嫌犯的杀人罪,来判处他死刑。
一个如花似玉、青春年少美丽生命本来应该前途无量,灿烂的人生刚刚开始,却惨遭变态毒手,香消玉殒。
虽然嫌犯已经以绑架罪被捕十多天,到笔者写此文为止,美国警方及联邦调查局仍无法得知遇难留学生章莹颖的遗体的下落。
于是,在国内外舆论一片哗然,尤其在中国国内关注案情的民众群情激奋,一片质疑和谴责声。从美国的警方和联邦调查局的办案无能、包庇,到美国法律制度的腐朽、没落。。。
而所有的不满和谴责主要是两大点:
1、为什么无法让这个嫌犯交代犯罪事实和受害者下落?
2、美国警方和联邦调查局,根据事发的日程表,尽管三天后就锁定嫌疑犯,为什么要拖延到到6月30日,章莹颖被绑架的21天后,才逮捕了嫌犯?这样岂不是白白浪费了救人的宝贵时间?
根据笔者在美国多年对美国法律和犯罪刑侦的研究,而不是在评述美国司法制度和执法程序的利弊,给大家稍作简单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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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美国法律的层面,美国的法律规定,任何一个犯罪分子,仅仅是个嫌犯,在他被法庭定罪之前。美国法律精神的名言:每个人在没有被证明有罪前都是无辜的(Everybody is assumed innocent until proven guilty)。而这个证明有罪不是美国的法官来决定, 而是通过漫长复杂的审理和庭诉、由12个不同族裔的陪审团来决定的(当然,也有很多案列嫌犯自己“坦白”认罪以求“宽大处理”-获取较轻的指控和刑期)。而法官的功用仅仅是在法庭的审理和庭诉过程中,确保嫌犯的宪法权利没有遭到侵犯和剥夺、及根据量刑范畴来宣判刑期, 但是美国的法官有刑期上的“独裁”权。
所以,到目前为止,这个绑架留学生章莹颖的变态摧花手,仅仅是个嫌疑犯,还不是绑架罪犯。
美国的法律规定,在执法机构逮捕任何一个嫌疑犯的时候,必须向嫌疑犯宣读他的宪法权利,也就是闻名全球的米兰达权利(MirandaRights):嫌疑犯有权保持沉默,否则任何他所说的话可以用来作为对他的指控和犯罪证明,嫌疑犯有权请律师,如果嫌疑犯请不起律师,政府会委派律师给他。
也就是说,虽然这个绑架嫌犯克里斯滕森已经身陷囹圄,关押在联邦拘留中心,
并且两次听证都被法官拒绝保释监外候审,但是美国的联邦调查局和警方都无法使他坦白“犯罪事实”,嫌犯有保持沉默的“权利”!
而且警方和联邦调查局-按照“法律”,是不准对他进行“逼供讯”的。
美国的执法机构对犯人真的这样“仁慈宽大”吗?未必。
美国的执法机构对犯人的审问过程,虽然比较文明,但是在关键的案子中,尤其是与时间赛跑、事关人命关天、或者涉及国家安全的时候,他们绝对是有“办法”让嫌犯开口的。这就是为什么会有很多嫌疑犯、在押的“恐怖分子”在羁押期间“离奇”死亡。
尤其在美国的情报机构,对嫌犯进行“动粗”是个常用的“劝说”和公开的秘密。美国911之后发明的臭名远扬的“水刑”(就是将嫌疑犯蒙上布或者毛巾往脸上灌水使他无法呼吸)已经是很“文明”的刑讯。2003年美国小布什总统正式签署法令,容许美国执法机构对嫌疑犯“动刑”(harshinterrogation)。
尽管美国的执法机构对犯人“动刑”不是一个创新和发明,但是这样的法令无疑就是给动刑的执法机构一个定心丸,尽管动手吧,
你们没有法律的责任和后果。试想一下,如果美国的执法机构从来都是“文明审讯”,需要总统签发这样的“尚方宝剑-保护令”吗?当然,美国政府的借口是这样的法令主要是针对美国国家的敌人-“恐怖分子”。
好,回到留学生章莹颖绑架案的审讯结果,很多人不明白、也非常愤怒,为什么美国联邦调查局无法使这个绑架嫌疑犯交代出受害者的下落呢?
因为美国联邦调查局相信,有非常合乎逻辑的推理,章莹颖已经惨遭毒手。
而且,
章莹颖是中国留学生,是个国际刑案,
中国的外交部和领事馆在嫌疑犯被逮捕前,几乎天天跟美国联邦调查局保持联系,催问办案进展,敦促尽快破案、严惩凶犯。而且,几亿中国人民每天关注着留学生章莹颖的生死危安,同样给了美国政府巨大的压力。一个变态嫌疑犯的普通绑架案件,上升到有关美国的“国家形象”的高度,所以美国联邦调查局变得小心翼翼,生怕在审理过程中出什么纰漏,
将来被嫌疑犯的律师找到什么技术“把柄和漏洞”,为以后对嫌疑犯定罪带来不必要的“麻烦”和不利,成为国际笑柄,大损民主、法制、公平的形象。
如果,
通过刑讯或者其他相似的手段来逼嫌疑犯“招供的话,明显在法律的框架下-违宪、
甚至犯法。而美国的法律规定,通过非法手段获取的“罪证”,在法庭的庭诉中是不能被采用的。如果有法官容许此类“罪证”的话,在以后的嫌疑犯上诉中,高等法院可以宣布“流庭、流审”,即检察起诉方的起诉无效,必须重新起诉。
那么,问题来了,如果检方要重新起诉的话,那就必须上呈新的、没有公开过的犯罪证据。也就是说,第一次在庭诉中使用过的证据不能再次使用。
这是因为美国的宪法第五修正案有明确禁止“双重灾难”(doublejeopardy)的条款。
就是美国政府的公诉方(检察官)不能用同样的证据,对嫌疑犯进行两次诉讼,有效保护美国的嫌疑犯不会冒第二次(两次被同样的罪证)被判有罪的“灾难”。
而嫌犯是不是犯罪反而显得不重要。所以,对很多人来说,美国的法律有时让人觉得匪夷所思,审理的过程、采集证据的方法是不是合法,比嫌犯的犯罪事实还来得重要。
最典型的例子,九十年代中国青岛美女纪然冰案子,当时在美国的华人社区引起巨大的轰动。纪然冰小姐结识台湾亿万富商(号称有两亿美金身价)彭某,同居并生子。后来彭某将纪然冰母子移居美国洛杉矶的富人社区,金窝藏娇,因为彭某已有家室。几个月后,震惊华人社区的血案爆发,纪然冰母子双双在家中被残暴杀死。
在纪然冰的遗体身上的,警方发现了深深的牙印。凶手不仅残暴杀死母子,
还在纪然冰手臂与肩部处狠狠咬了一口,仇恨犯罪显而易见。警方根据牙印上的DNA作为罪证,逮捕了杀害纪然冰母子的凶手-彭某居住在美国的台湾发妻。
在羁押间,彭某探监的时候,彭某的发妻偷偷向自己老公“坦白”犯罪过程和事实。没想到,“坦白”的谈话内容被拘留所的警方录音,后来作为主要证据把彭某的发妻定了罪,最后判处无期徒刑。正义,似乎得到了伸张。
但是,
彭某失去心爱的情妇和儿子,又要失去自己的发妻,当然也不愿意。于是,他展开了一场长达六年的“救妻”活动。
他聘请了洛杉矶最优秀的犯罪律师团队,前后有消息说花费高达2千万美金的律师费,向州法院及联邦法院上诉,理由是他的杀人犯发妻在被定罪的审理过程中,嫌犯的宪法权利受到了侵犯:就是他发妻向他的犯罪“坦白”,作为“罪证”,是在不知道被录音的情况下“录音”的,所以此类的“坦白”变成“非自愿性”(involuntary)。
后来,美国联邦法庭裁决彭某发妻的犯罪“坦白”录音违宪,不能作为庭审定罪的证据,必须重新发回下级法院重审。那就是说,检方需要重新用新的证据,来起诉双命杀人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