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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些网友在群里咨询土地征拆费用该谁出的问题,应该说征拆款的承担,它不是一个技术问题。
是否承担征拆款,由谁来承担征拆款,基于项目发起的初衷不一样,也有很多种不同的解读。
就好像男女朋友结婚之前讨论的谁买车谁买房子一样,这是个两厢情愿的事情。不必过度神秘化,也不必过分解读,搞得玄而又玄,回字的四种写法云云。
片区开发项目建设内容的组成内容主要有征地、拆迁、前期开发和其他建设。其中,
(1)征地,
是将农村集体土地征为国有建设用地的过程。基于土地原有情况的不同,程序和投资规模会有所不同。
(2)拆迁,
现在官宣多称为征收,是依法取得土地的过程,执行部门称为拆迁办、征收办、更新局等等,业务条线归属住建口。拆迁款是片区开发投资额中占比最大的部分。
(3)前期开发,
特指促使地块达到出让标准的水电气热路等七通一平建设工程。尽管前期开发在有些片区开发中占有一定比重,但其大多可以后置到土地出让之后实施,从而使其紧迫性比较弱。
(4)其他建设内容,
是指在片区开发中,预计在完成征地拆迁和通平建设外,财政收入仍有较多剩余的情况下,可以安排的其他建设内容。
当然,如果基建项目包含有其他特定内容,例如污水、垃圾、轨交、养老,等等,那么这些特定内容即属于“其他建设内容”。
拆迁款是土地一级开发环节中,唯一的占比巨大,而且不能够后置的项目内容,后置拆迁款的行为,属于“二级补一级”的既违反土地管理法又造成违规举债的行为;同时,拆迁款的筹集,直接决定了片区开发中土地一级开发的成败,因此,它在片区开发项目中也占有绝对重要的地位。正如我们经常说的,片区开发,如果不需要拆迁款,就没有什么资金需求了。
二十多年以来,征拆款在官宣层面是以土地储备资金的形式存在的。
但是进入管理库PPP时代以后,他又以一些新名目的形式体现出来。包括土地取得费用,工程准备费用等等。
特别是在实物安置方式下,回迁安置房的建设,对于地方政府来说,实际上是获得了拆迁款;但对于社会资本投资人来说,它是个建筑施工内容。
所以有的时候,从纯理论的角度上很难一刀切地判定一个既有项目的投资方是不是承担了土地征拆费用。
现实中,并没有征拆款由谁来承担以及承担多大比例的规定,这个比率,主要是由参与者的个体心理需求,以及主管部门的一些部门禁令所围堵而成的。
对于征拆款项所占的比例,很多建筑施工单位有自己内定的要求,各不相同,不一而足,七公听说过,30,35,50,65,70%等等各种比例要求。
这实际上是一个突出主业的目的,我是一个修皮鞋的,修鞋50块钱,里边打油占45块钱,那我还赚修鞋的钱不了?那不是不“
突出主业
”吗?那我跟老板说起来多没面子。
银行类金融机构不准提供获取商业住宅开发土地的融资,是银行业的一个通行的规则。
第二是,银行业能不能提供拆迁的融资,跟由谁来提供拆迁的投资,是两回事。
财政和土地部门的主要规定有,不得承诺以土地出让收入作为企业偿债资金来源,不得向企业举债垫付拆迁款项,等等。
这也是我们之前经常提到的,企业提供的拆迁资金,必须是以单行线的方式打给财政,而不能以往来借款的形式进入。
我们把项目按照发起的初衷分为两类,一类建设项目发起的初衷是融资,另一类建设项目发起的初衷是建设。
以融资为初衷的项目,当然是希望由社会资本投资人提供拆迁款项。
在近10年的管理库PPP里面,社会资本投资人提供征拆款项的情况很常见。
原因也很简单,大多数地方实施管理库PPP的初衷是因为希望建设项目获得融资,用之前我们市长常说的话就是如果有拆迁款了,基本上项目就不缺钱了。
以建设为初衷的建设项目,我们称之为建自派项目,建设的目的就是为了建设。
在这一类项目中,谁来提供拆迁款项这个问题不重要,谁有钱谁就提供。
地方政府即使不在项目内提供,也可以在项目外以配套的名义来提供。这个是控制不住的。
在城中村改造项目和一般片区开发项目中,土地一级开发是核心内容,预期土地出让收入是地方政府在项目中唯一的主要收入来源。
因此,标准的城中村改造项目
和一般片区开发项目必须含有土地征拆,其征拆款项也必须由投资人来承担。
47, 14, 35, 115号文PPP新机制下,债务高风险区域的政府投资项目和平台公司举债融资受到严控,特许经营等市场化模式不能够再为地方政府基建实现融资,只有按照2023年7月城中村改造会议的方针,由社会资本投资城中村改造的片区开发模式,才能应对局面,筹集资金和化解债务。
近期,七公片区开发公众号在千聊账号上已推出片区开发线上课(2022版)的基础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