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
2018
年
3
月
6
日
信息来源:工商总局企业注册局
工商企注字〔
2018
〕
31
号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
“
多证合一
”
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办发〔
2017
〕
41
号,下称《意见》)要求,
“
多证合一
”
改革于
2017
年
10
月
1
日起在全国全面实施。为切实解决各地改革不平衡、不协同、不充分等问题,按照李克强总理关于
“‘
多证合一
’
改革要有名有实
”
指示精神,工商总局等十三部门现就推进全国统一
“
多证合一
”
改革达成以下一致意见:
一、明确涉企证照事项整合范围
按照《意见》对整合证照事项条件的要求,经总结各地做法,各相关部门协商确定,在
“
五证合一
”
基础上,将
19
项涉企(包括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下称企业)证照事项进一步整合到营业执照上,
首批实行
“
二十四证合一
”
。
对全国统一
“
多证合一
”
改革涉企证照事项目录(见附件
1
)实行动态更新管理,对目录以外符合整合要求的证照事项,分期分批纳入
“
多证合一
”
范畴,做到成熟一批、整合一批。
相关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履行管理职责。对法律法规明确为行政审批和许可性质的涉企证照事项,不予整合。
二、完善工作流程
“
多证合一
”
改革工作采取
工商部门负责登记、备案
等信息采集推送、相关职能部门直接接收或认领导入相互关联的业务流程模式。
在
“
五证合一
”
登记制度改革工作机制及技术方案的基础上,继续全面实行
“
一套材料、一表登记、一窗受理
”
的工作模式。申请人办理企业注册登记时自行填写
“
一张表格
”
,向
“
一个窗口
”
提交
“
一套材料
”
,登记部门直接核发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
三、推进信息互联互通和共享应用
工商部门根据企业登记申请及各部门确认的企业经营范围规范表述和信息需求,将企业信息全量或部分通过省级共享平台(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政务信息平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下同)或省级部门间数据接口实现共享。各部门认真研究制定本部门、本系统
“
多证合一
”
改革信息互联共享工作的原则以及措施办法,尽快推进省级部门、部门垂管系统与目前省级共享平台实现对接,打通数据传输通道,在省级层面实现信息自动推送、导入、转换。
四、规范信息采集项目
以减轻企业负担、提高行政效能为目标,实行相同信息
“
一次采集、一档管理
”
,避免让企业重复提交材料。现有企业登记信息能够满足相关部门业务办理和监管需要的,由工商部门推送给相关部门,相关部门不再另行重复采集。
确需工商部门一并采集信息的,由各相关部门以便利登记、利于监管、精简采集为原则提出信息需求,工商部门梳理汇总后形成工商部门登记数据共享信息项(见附件
2.1
)和
“
多证合一
”
政府部门共享信息项(见附件
2.2
)并纳入企业登记材料规范和企业登记全程电子化系统。
对于在办理工商登记阶段申请人尚不具备的以及申请人填报有误的备案信息,相关部门通过履行管理职能要求申请人修改或更正,不影响企业登记以及发放营业执照。各地通过营业执照二维码、电子营业执照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企业整合证照事项信息。
五、推进
“
多证合一、一照一码
”
营业执照应用
各相关部门在本系统内加强
“
多证合一、一照一码
”
营业执照的认可、使用、推广。企业登记信息能够满足政府管理部门需要的涉企证照事项,进一步整合到营业执照上,被整合证照不再发放,不再要求企业提供关于整合证照事项的额外证明材料。推动
“
多证合一
”
改革成果跨区域、跨部门、跨行业应用,打通最后一公里,服务企业
“
一照一码
”
走天下。
六、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各部门强化监管理念,转变监管方式,指导各地由
“
坐等企业上门
”
改为通过平台及时认领企业信息,主动规范企业经营行为,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对工商部门一并采集的备案信息,相关职能部门要跟进完善,加强规范管理,在事中事后监管过程中修改或更正的备案信息,要及时、准确反馈工商部门。
各部门要确保企业信息的完整、准确和一致,
不断完善跨部门联合惩戒机制,建立健全信用约束机制,积极引导企业自律,加强社会监督,使
“
多证合一
”
改革成为推动形成新型市场监管体制机制的催化剂。
七、实施步骤及任务分工
(一)前期准备阶段
(2018
年
3
月
—6
月
)
。
国务院各部门对本部门证照事项提出信息采集需求和经营范围标准化表述,工商部门修改补充企业登记注册材料
,
根据各部门业务应用需求,联合制定
“
多证合一
”
信息化技术方案(见附件
3
)和
“
多证合一
”
信息化数据规范,各省加强信息系统建设改造,夯实基础和提供技术保障,确保数据在部门间实现顺畅传输和共享。
“
多证合一
”
信息化数据规范将另行发文,与本文件具有同等效力。
(二)全面实施阶段
(2018
年
6
月底
)
。
各省全面执行全国统一
“
多证合一
”
改革涉企证照事项目录,将国家层面的整合证照事项全部纳入本省
“
多证合一
”
改革范畴。对于本省已经整合但不属于国家层面整合证照事项的,若符合登记、备案性质且效果良好的,可以继续推行;若不符合登记、备案性质,要及时进行调整。
各省工商部门在核准登记后
1
个工作日内将企业登记信息和
“
多证合一
”
备案信息通过省级共享平台或省级部门间数据接口自动、定向推送给证照事项所属的省级相关部门,省级相关部门在
3
个工作日内接收、认领、核实共享信息。
(三)总结评估阶段
(2018
年
7
月
—12
月
)
。
各部门联合对各地执行全国统一
“
多证合一
”
改革工作进行督查,梳理总结经验做法,查找存在的问题,进一步完善相关措施。
八、其他事项
各地要充分考虑
“
多证合一
”
实施后窗口人员和系统设备的承载能力,全面加强登记窗口的人员、设施力量和经费保障,通过优化结构、统筹协调,配足配强窗口人员,通过优化支出结构,加大投入力度,保障系统开发改造如期完成;建立推进全国统一
“
多证合一
”
改革部门协同机制,省级各部门建立企业信息接收、办理情况定期通报制度,
各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责积极落实本意见,加强对各地的业务指导和督导考核,确保从
2018
年
6
月底前起全面执行全国统一
“
多证合一
”
改革涉企证照事项目录。
附件
1
:全国统一
“
多证合一
”
改革涉企证照事项目录(含经营范围规范表述用语)
2.1
:
“
多证合一
”
工商部门登记数据共享信息项
2.2
:
“
多证合一
”
政府部门共享信息表
3
:
“
多证合一
”
信息化技术方案
工商总局
发展改革委
公安部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城乡建设部
农业部
商务部
海关总署
质检总局
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旅游局
气象局
2018
年
3
月
1
日
附件
1
全国统一
“
多证合一
”
改革涉企证照事项目录
(含经营范围规范表述用语)
|
序号
|
证照事项名称
|
经营范围规范表述用语
(或备案事项)
|
办理部门
|
|
|
|
|
1
|
粮油仓储企业备案
|
粮油仓储
粮食仓储
食用油仓储
|
发改委
(粮食管理部门)
|
|
|
2
|
保安服务公司分公司备案
|
门卫、巡逻、守护、押运、随身护卫、安全检查以及安全技术防范、安全风险评估服务。(限分公司勾选,且隶属公司应有此经营范围)
|
公安部门
|
|
|
3
|
公章刻制备案
|
无特定经营范围表述
|
公安部门
|
|
|
4
|
资产评估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备案
|
资产评估
资产评估专业服务
|
财政部门
|
|
|
5
|
劳务派遣单位设立分公司备案
|
劳务派遣
(限分公司勾选,且隶属公司应有此经营范围并已办理劳务派遣行政许可)
|
人社部门
|
|
|
6
|
社会保险登记证
|
无特定经营范围表述
|
人社部门
|
|
|
7
|
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备案
|
房地产中介服务
房地产经纪服务
房地产居间代理服务
|
住建部门
|
|
|
8
|
《单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
|
无特定经营范围表述
|
住建部门
|
|
|
9
|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备案
|
工程造价专业咨询服务
(限分公司勾选,且隶属公司应有此经营范围)
|
住建部门
|
|
|
10
|
物业服务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备案
|
物业服务
物业管理
|
住建部门
|
|
|
11
|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分支机构备案
|
生产经营农作物种子
(限分公司勾选,且隶属公司应有此经营范围)
|
农业部门
|
|
|
12
|
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
|
再生资源回收(不含固体废物、危险废物、报废汽车等需经相关部门批准的项目)
再生资源回收、加工(不含固体废物、危险废物、报废汽车等需经相关部门批准的项目)
|
商务部门
|
|
|
13
|
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备案
|
国际货物运输代理
|
商务部门
|
|
|
14
|
外商投资企业商务备案受理
|
不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外商投资企业商务备案受理
|
商务部门
|
|
|
15
|
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书(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
|
货物或技术进出口(国家禁止或涉及行政审批的货物和技术进出口除外)
|
海关部门
|
|
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