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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十一)》今日正式面世!刑事责任年龄下调至12周岁

刑事参阅  · 公众号  ·  · 2020-12-26 17:59

正文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




近年来,低龄未成年人恶性犯罪时有发生,触目惊心。


而根据修改前的刑法规定,未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无需承担刑事责任。


更令人痛心的是,有的孩子犯罪后因未到刑事责任年龄免于刑罚,多年后居然再度犯案,且手法更加残暴……


民之所呼,法之所向。


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26日表决通过刑法修正案(十一),对刑事责任年龄相关规定作出调整。


12至14周岁未成年人故意杀人等犯罪,将不再是刑事“免责人群”。


让这些犯下重罪的“小恶魔”们受到应有的制裁。


未成年人犯罪,牵动太多人心。


事前的预防,永远好过事后的惩治。


这次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新修订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对未成年人偏常行为实施分级预防,进一步完善专门教育。


因不满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不予刑事处罚的“问题孩子”,经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评估同意,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公安机关可以决 定对其进行专门矫治教育。


附:刑法修正案十一 历程


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分组审议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

低龄未成年人犯罪、冒名顶替上大学刑事处罚

来源:新华网

新华社北京12月23日电(记者罗沙、刘硕)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22日分组审议了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三审稿, 与会人员围绕低龄未成年人犯罪、冒名顶替上大学刑事处罚、特殊职责人员性侵等问题展开讨论。

针对低龄未成年人犯罪问题,草案三审稿再次调整刑事责任年龄相关规定, 明确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这是在特定情形下、采取特殊措施、经特定程序所作的个别下调。”张勇委员说,草案同时规定,未成年人因不满16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必要时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 对未成年人犯罪总体上仍然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方针,从两方面入手,体现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陈斯喜委员表示,草案三审稿的修改完善是值得肯定的。他同时坚持建议, 要采取“恶意补足年龄”的办法来解决不满14周岁未成年人的刑事责任问题。

“恶意补足年龄”原则源于英美法系。根据这个原则,处于一定年龄段的未成年人被推定为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但如果有证据证明这个未成年人在行为实施时具有恶意,能够辨别是非善恶,则应当对其实施的行为承担刑事责任。

对于草案规定的盗用、冒用他人身份,顶替他人取得的高等学历教育入学资格、公务员录用资格、就业安置待遇的犯罪,孙其信委员提出, 要保护被冒名顶替的人的受教育权等权利,也要明确冒名顶替的人获得的学历和学位是否有效的问题。

“刑法可能不涉及对学历学位有效性的处置,但后续与其他教育相关法律的衔接十分重要,建议在今后的相关法律条例中明确规定。”孙其信说。

列席会议的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委员谭琳提出,草案增加了对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负有监护、收养、看护、教育、医疗等特殊职责的人员性侵犯罪的规定,但规定的刑期还不足以震慑犯罪。 她同时建议将“猥亵不满10周岁的幼儿”纳入猥亵儿童罪的加重处罚情节,更有力保护低龄幼儿。

分组审议时,与会人员普遍认为, 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三审稿已经比较成熟,建议进一步完善后提请本次会议表决通过。

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进入三审

进一步完善低龄未成年人犯罪规定

来源:人民日报

12月22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了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此次为第三次审议。 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周光权对草案作了说明。

周光权说,草案二审稿规定,“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情节恶劣的,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应当负刑事责任。”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全国人大代表提出,本款规定限于致人死亡的情形,对使用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也应追究刑事责任。 三审稿修改为“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进一步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要求,根据当前实践需要,与修改后的著作权法、商标法等衔接,有必要对刑法有关知识产权犯罪的规定作进一步修改完善。 三审稿建议对刑法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侵犯著作权罪、销售侵权复制品罪等有关规定作出修改完善 一是适当提高五个犯罪的刑罚,进一步加大惩治力度。二是根据实践需要,与修改后的著作权法、商标法等衔接,增加侵犯服务商标犯罪规定,完善侵犯著作权罪中作品种类、侵权情形、有关表演者权等邻接权的规定。三是完善有关犯罪门槛规定,将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销售侵权复制品罪定罪量刑的标准修改为违法所得数额加情节 。此外,还对二审稿有关侵犯商业秘密罪的规定作了进一步修改完善, 增加单位实施商业间谍犯罪刑事责任的规定。

针对社会关注的盗用、冒用他人身份顶替上学等问题,草案二审稿增加了盗用、冒用他人身份,顶替他人取得的高等学历教育入学资格、公务员录用资格、就业安置待遇的犯罪。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组织、指使或者帮助实施冒名顶替的行为进一步明确法律适用和从严惩处。三审稿增加规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前两款行为,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记者 王比学)

刑法修正案草案再次调整低龄未成年人犯罪规定

来源:新华网

新华社北京12月22日电(记者罗沙、刘硕)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三审稿22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针对社会普遍关注的低龄未成年人犯罪问题,三审稿进一步完善法定最低刑事责任年龄相关规定。

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今年10月审议的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二审稿规定,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情节恶劣的,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应当负刑事责任。据悉,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全国人大代表提出,本款规定限于致人死亡的情形,对使用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也应追究刑事责任。

对此,草案三审稿作出调整,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对于草案二审稿增加规定的盗用、冒用他人身份,顶替他人取得的高等学历教育入学资格、公务员录用资格、就业安置待遇的犯罪,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组织、指使或者帮助实施冒名顶替的行为进一步明确法律适用和从严惩处。草案三审稿对此增加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前两款行为,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草案三审稿进一步完善有关知识产权犯罪的规定,对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侵犯著作权罪,销售侵权复制品罪等有关规定作出修改完善,适当提高5个犯罪的刑罚,进一步加大惩治力度;与修改后的著作权法、商标法等衔接,增加侵犯服务商标犯罪规定,完善侵犯著作权罪中作品种类、侵权情形、有关表演者权等邻接权的规定;完善有关犯罪门槛规定,将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销售侵权复制品罪定罪量刑的标准修改为违法所得数额加情节。

完善最低刑责年龄规定

法工委发言人:未成年人以残忍手段

致人重伤残疾可追究刑责

来源:中国人大网

《中国人大》全媒体记者周誉东 徐航12月21日北京报道:即将召开的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将继续审议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12月2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发言人岳仲明在记者会上通报了该草案的具体情况。

据了解,2020年6月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2020年10月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已经对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进行了两次审议。随后,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二次审议稿在中国人大网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岳仲明介绍,主要意见一是完善涉未成年人犯罪的规定,对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除致人死亡的情形外,建议增加致人重伤的规定。 二是建议在立法上,对人工驯养的动物与野生动物区别对待。三是建议完善对冒名顶替行为的惩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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