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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东瞪大眼睛了!江苏出租房屋管理有新规……

太仓房产网  · 公众号  · 房地产  · 2017-08-19 18:52

正文

注意了!

注意了!


江苏省公安厅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联合发布 《关于加强出租房屋管理

消除安全隐患的通告》 啦!

满满的干货都在这里

↓↓↓


一、出租房屋租赁双方应当依法租赁房屋

出租房屋所有人

应当确保所出租房屋及室内设施

符合规定的安全条件,

并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

对出租房屋安全负责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

(一)属于 违法 建筑的;

(二)不符合安全、防灾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

(三)违反规定 改变房屋使用性质 的;

(四)法律法规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三、住房应以原设计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

出租住房的,

应当以原设计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

人均租住建筑面积不得低于

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

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

不得出租供人员居住。




四、合同订立后三十日内,办理登记备案

出租人 应当自房屋租赁合同订立后

三十日

到租赁房屋所在地

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产)部门

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


房屋租赁 登记备案内容 发生

变化、续租或者租赁终止的

当事人应当在三十日内,

原租赁登记备案的部门

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

变更、延续或者注销手续。




五、不得从事无照经营活动

单位和个人 不得利用出租房屋

从事无照经营活动,

房屋中介机构 不得无照经营。




六、出租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将房屋出租给 无身份证件的人 居住的;

(二) 不按规定登记 承租人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的;

(三)未履行出租房屋治安责任的;

(四) 明知他人利用出租房屋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仍然将房屋出租,或者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

(五)未经公安机关许可,以房屋出租名义, 按日、时提供住宿服务的

(六) 为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或者实施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活动提供出租房屋的

(七)有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




七、承租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必须持有 本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合法身份证件

(二)安全使用出租房屋,发现承租房屋有不安全隐患,应当及时告知出租人予以消除;

(三)承租的房屋 不得用于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

(四)集体承租或者单位承租房屋的,应当建立安全管理制度。





八、出租房屋应当符合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二)占用、堵塞、封闭 疏散通道、安全出口 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

(三)占用、堵塞、封闭 消防车通道 ,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四)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

(五) 对火灾隐患经公安消防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

(六)其他消防安全违法行为。





九、依法租赁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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