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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 | 与别人谈论强制措施时,你应该知道这些!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 公众号  · 深圳  · 2017-06-20 12:42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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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在日常生活看电视、看报纸、看新闻的时候是不是会看到某某被依法拘留了,或者是被依法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了?可能大家的第一感觉就是又一个坏蛋被关起来啦,心中正义之火熊熊燃起!看着真是解气。



但是这些措施具体是啥,怎么运用,它们之间的区别是啥,还真说不上来......



其实,要说坏蛋被关起来了,这只说对了一半,此“关”非彼“关”,他们确实是被限制了人身自由,但是他们既没有被关进监狱,更没有被判刑,只是相关部门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采取限制或者剥夺的各种强制性方法。


强制措施 ,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为了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而依法对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采取限制或者剥夺的各种强制性方法。分别为: 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 五种。


紧接着,这些措施的具体是怎么运用的,又是何时运用的,大家求知欲噌噌噌爆棚了吧?


普法时间


一、拘传


拘传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强制其到案接受讯问的一种强制措施。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均有权决定适用。


“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公、检、法机关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拘传到案后,应当立即讯问。讯问结束后,应根据案件的情况作出不同的处理:认为依法应当限制或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可以采用其他相应的强制措施;认为不宜适用其他强制措施的,应立即释放,不得变相扣押。



二、取保候审


取保候审指在刑事诉讼中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等司法机关对未被逮捕或逮捕后需要变更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防止其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责令其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保证随传随到,对其不予羁押或暂时解除其羁押的一种强制措施。


其适用条件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三、监视居住


监视居住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限令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得离开住处或者指定的居所,并对其行为加以监视、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


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于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

(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四)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

(五)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


Tips1

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也就是传说中的指定居所监视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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