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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婚约,王宝强还差一个离婚律师

法律读库  · 公众号  · 法律  · 2016-08-15 00:01

正文

作者黄敏达。


作为一个法律工作者,不得不提醒要“郑重决定解除我与马蓉的婚姻关系”的宝强一句,这个婚,没那么好离。


一、需要满足怎样的条件才能单方面请求离婚?


我国对婚姻的保护相对严格,除了双方协商一致离婚之外,只有少数特定情形才能通过法院判决离婚。婚姻法里说的很清楚: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王宝强这次这摊子事,稍微沾点边的也就是第一款和第五款的规定。我们来捋一捋到底能不能满足这些条件。


先看第一款。中国古代的“七出”规定,只要媳妇“淫”,即与他人通奸丈夫即可休妻。但来到了二十一世纪,对女性的保护显然不是更弱了,而是更强了。


婚姻法第一款规定的情形,只有一方“与他人同居”的,另一方才能请求离婚。那么什么叫同居?司法解释有云,“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好家伙,如果宝强要离婚,得证明妻子马蓉不仅出轨了,而且与经纪人宋喆有持续、稳定的共同居住经历。如果真能证明宝强出去拍戏几个月,马蓉和宋喆都生活在一起,自然能满足这一条件。可除了网友所说,目睹马宋二人亲昵地来往之外,宝强还需要更多的证据,来出这一口气。


那么再看第五款,这是一条兜底性质的条款,按照法律的一般解释方法,适用兜底条款的情形,需要与前述条款性质类似、影响相当。实践中,这一条款的运用也相当严格。更别提还有的法官搬出圣经来,以长者的姿态告诉当事人,你们要宽容要友爱,别动不动就想离婚。


二、真离了婚,财产怎么办?


俗话说,婚姻法不保护爱情,只保护财产。每年各式各样的离婚案件中争的头破血流的,也不外乎是财产和孩子抚养权两样。王马二人究竟想不想争孩子的抚养权现在谁也不知道,暂且不提;但可以想见对王宝强这些年积累下来的财产,双方都是有意愿争一争的。


为了保护“能顶半边天”的家庭妇女的权益,我国婚姻法自制定之日起就采用比较严格的夫妻共同财产制度。简单来说,除了特定例外之外,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内赚的钱,都归夫妻共同所有。离婚的时候,如果没有特殊情况,当然也就一人一半。


据媒体报道,王宝强跟马蓉结婚大概在2010年前后(一说是2007年),不管哪一种说法是对的,马蓉都赶上了王宝强的事业飞速发展的阶段。2010年,王宝强出演《人在囧途》和《我的兄弟叫顺溜》等在市场大受欢迎的作品,片酬当然也水涨船高。除非事先王宝强与马蓉有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约定,否则婚后取得的这些收入都是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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