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栏名称: 国际法促进中心
把中国人带到国际法的前沿,把国际法带到世界华人的身边
目录
相关文章推荐
参考消息  ·  突发!载有157人俄客机紧急降落 ·  2 天前  
卢克文工作室  ·  美俄第一轮谈判结束,达成了什么交易? ·  2 天前  
参考消息  ·  俄外长:已感受到美国的决心 ·  2 天前  
参考消息  ·  《哪吒2》登顶! ·  3 天前  
51好读  ›  专栏  ›  国际法促进中心

国际法专家谈岛屿制度及远海群岛问题

国际法促进中心  · 公众号  · 国际  · 2017-07-12 19:18

正文

本文经授权,转载自中国国际法前沿。

【编者按:7月7日至8日,在香港国际会展中心举办的“亚洲的共同未来”国际法研讨会就“《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解释与岛屿制度和远海群岛问题”议题进行深入探讨,国际海洋法法庭法官高之国和中国南海研究院院长吴士存主持讨论,9位来自内地、台湾和海外的知名国际法、海洋法专家围绕议题所涉一般性国际法问题和南海仲裁案裁决相关内容作了精彩发言。现将有关发言要点摘录刊出(按发言顺序),供参考】

新加坡国立大学国际法中心主任瑞德(Lucy Reed): 《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确立了条约解释的基本原则,条约首先要依其用语按其上下文并参照条约之目的和宗旨所具有的通常意义进行善意解释。上下文应包括条约的序言及附件,条约的谈判史可作为条约解释的补充性材料。在南海仲裁案中,仲裁庭在对《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公约》)有关条款进行解释时在形式上运用了上述条约解释规则,但有关具体问题需海洋法专家深入探讨。

亚非法协秘书处驻联合国特派员李世光(Roy S. Lee): 南海仲裁案仲裁庭对《公约》有关条款的解释与“白马非马”如出一辙。仲裁庭基于早已做出的选择和其希望的结果对《公约》有关条款进行解读,否定其他可能的解释。在中方拒绝接受仲裁而未到庭的情况下,仲裁庭未能确保当事方地位的平衡,菲律宾的立场因为其量身定做的仲裁规则而得到加强。史料显示中国早在一千多年前就开始对南沙群岛行使主权,有关权利在现代海洋法形成之前就已存在,不应受《公约》的限制。发展中国家在国际司法、仲裁中处于劣势地位,希亚洲国际法研究院为加强发展中国家在此方面的能力建设作出积极贡献。

英国外交部前副法律顾问沃姆斯利(Chris Whomersley): 《公约》序言明确规定其未规定的事宜应继续以一般国际法的规则和原则为准据。《公约》提及了“历史性海湾”和“历史所有权”,但未提及“历史性权利”,仲裁庭对历史性权利问题做出的裁定系建立在“假设”基础上,不符合普通法实践的原则。历史性权利源于习惯国际法并由其规范,《公约》没有任何条款否定历史性权利,有关国际法判例确认了历史性权利存在,并为国际法学者广泛接受。南海仲裁案中,仲裁庭通过解释《公约》有关条款来剥夺中国历史性权利的做法应受到质疑。仲裁庭有关中国南沙群岛能否划设直线基线问题的裁断也是基于假设的前提。仲裁庭有关远海群岛不能划设直线基线的结论很牵强。实际上,国际社会普遍存在为远海群岛划设直线基线的国家实践。

台湾海洋大学教授高圣惕: 南海仲裁案仲裁庭对《公约》第121条进行解释和适用时至少存在三方面错误:一是绕开《公约》第121条第1款和第2款的规定而直接将南海有关岛礁置于第3款之下进行考量,不符合有关司法实践和国家实践。二是脱离了《公约》第121条第3款应有之意对“不能维持人类居住或其本身经济生活”等术语进行解释。三是对《公约》第121条第3款中“岩礁”等概念的解释使该条第2款有关规定归于无用(Redundant),违反了条约解释的有效性原则。

清华大学法学院讲座教授卡蒂(Anthony Carty): 通过对英国、法国的历史档案和上世纪70至80年代两国国家实践的研究,认为英国和法国官方资料均认同南沙群岛归中国所有,不存在争议。《公约》不能阻止中国在在南海提出相关权利主张。英国和法国均主张远海群岛可作为整体主张海域权利并付诸于实践。其他国家在此方面的实践也很广泛。

英国兰卡斯特大学教授考佩拉(Sophia Kopela): 在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中,远海群岛问题并未得到充分讨论,各国也未就该问题达成共识,有关谈判主要发生在群岛国和海洋强国之间,一些拥有远海群岛的大陆国家甚至被排除在谈判之外,许多国家认为远海群岛的地位问题并未确定。《公约》中没有任何条款排除或限制缔约国为其远海群岛划设直线基线。《公约》生效后,相关国家为其远海群岛划设直线基线的实践仍在继续。

比利时布鲁塞尔自由大学教授弗兰克斯(Erik Franckx): 包括国际法院在内的国际司法或仲裁机构,在以往司法实践中尽量回避解释《公约》第121条。南海仲裁案仲裁庭首次对该条进行了解释。中国已根据《公约》第298条作出声明,将有关海洋划界和历史性权利争端排除在《公约》强制争端解决程序之外,但仲裁庭仍作出裁决,裁定南沙所有海洋地物均为《公约》第121条第3款规定的岩礁。仲裁庭对《公约》有关岛礁问题条款的解读虽在形式上满足了有关要求,但并未得出合理结论。







请到「今天看啥」查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