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李恒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提要:
-
探索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是我国应对人口老龄化、促进社会经济发展的战略举措。
-
试点城市与参保对象的限制使得当前长期护理保险的发展仍不均衡,试点范围急需进一步扩大,由点及面乃至建立全国统一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
-
商业性长护险作为政策性长护险的重要补充,未来需要走出同质化发展的困境。
青山常在,斯人渐老。
近年来,我国老龄化程度不断加深,老年人口占比持续上升,
2022
年末我国
60
岁及以上人口
2.8
亿人,占全国人口的
19.8%
,其中
65
岁及以上人口
2.1
亿人,占全国人口的
14.9%
,“十四五”时期,我国将进入中度老龄化社会。可以看到,人口老龄化加剧了老年人失能风险,目前我国失能、半失能老年人已超过
4000
万人。
习近平总书记曾在讲话中指出,“一个社会幸福不幸福,很重要的是看老年人幸福不幸福”。为保障失能人员基本生活权益,提升失能人员生活质量,弘扬中国传统文化美德,我国正逐渐探索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长期护理保险(简称长护险)是指为年老、疾病、伤残等原因导致的长期失能人员提供基本生活照料以及与基本生活密切相关的医疗护理资金和服务保障的医疗保险制度,是继养老、医疗、生育、工伤和失业保险之外独立运行的新险种,被称为社保“第六险”。
老有所养、困有所助,探索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是我国应对人口老龄化、促进社会经济发展的战略举措,是实现共享发展改革成果的重大民生工程,是健全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制度安排。
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
2023
年《政府工作报告》指出“稳步推进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
2023
年两会期间多位代表和委员也围绕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建言献策,充分体现了当前社会各界对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重视与关切。
然而,由于我国长期护理保险起步较晚,目前仍处于试点阶段,在多个方面还存在不足,还需进一步“提质扩面”。
由点及面,覆盖范围仍需增点扩面
2016
年
6
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正式发布《关于开展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的指导意见》,首批选择
15
个城市率先开展长护险试点工作。
2020
年
9
月,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发布《关于扩大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的指导意见》,进一步扩大长护险试点范围。截至
2022
年上半年,我国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已覆盖
49
个城市、
1.45
亿人,累计已有
178
万人享受待遇。
目前,试点工作稳步推进,制度框架基本形成,保障功能初步显现,有效减轻了部分失能人群的家庭负担,但与全国各地庞大的失能人口相比,保障范围仍然存在较大缺口,“一人失能,全家失衡”的问题仍然突出。
根据瑞再研究院和保险业协会的研究,
2021
年中国城镇地区老年人长期护理服务总需求约为
1.4
万亿元,保障缺口约为
9217
亿元,约占护理服务需求的
65%
。目前,家庭支出仍是失能老人支付其护理服务费用的主要来源,占所有可用资金的
96%
,而长期护理保险试点基金支出占比仅为
3%
左右。
从保障对象上看,当前绝大部分地区长护险的保障对象为重度失能或失智的老年人,许多试点城市并没有覆盖中度和轻度失能人群。此外,不少地区在试点初期仅将城镇职工纳入参保范围,城乡居民尚未得到充分保障,农村地区保障缺失现象尤为突出。总体来看,试点城市与参保对象的限制使得当前长期护理保险的发展仍不均衡,试点范围急需进一步扩大,由点及面乃至建立全国统一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只有这样,才能惠及更多群体,体现其社会保障的属性。
合力共济,筹资渠道需要丰富多元
在起步阶段,各地筹资方式与缴费比例各有不同,但大部分试点城市都将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划转作为长护险的主要筹资来源。以城镇职工长期护理保险为例,单位缴费可从其缴纳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中划出,个人缴费可由其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代扣代缴。
目前,我国医保基金总量虽有结余,但并不充裕,特别是部分地区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在当期已经入不敷出、收不抵支,累计结余甚至出现赤字,若再从医保基金中划转,医保基金的收支平衡则将承受更大压力。另外,长护险与基本医保在保障范围、风险特征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长期护理保险保障的是失能人群,通过护理维持其身体机能状态,而医疗保险保障的是患者的治疗和康复,两者存在显著区别。
为确保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持续稳定运行,有效平衡资金筹集与未来给付,需要进一步探索建立互助共济、责任共担的多渠道筹资机制,包括个人缴费、单位缴费、财政补贴、公益基金等来源,特别是明确个人缴费责任,合理划分各方负担水平,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和保障水平相适应的筹资动态调整机制,以减少对医保基金的依赖。
为使长护险在保障失能人群时能够独当一面,让社保“第六险”的称号名副其实,长护险理应实现独立核算、独立运行和独立筹资。
服务为要,护理质量有待升级优化
长期护理保险基金主要用于支付符合规定的机构和人员提供基本护理服务所发生的费用,支付费用为其表,而提供服务为其里,失能人群真正需要的是体贴周到的护理服务。
当前,由于失能状态复杂多样、失能护理难度上升、家庭成员失能护理开展困难等因素,我国失能人群对专业护理的需求正不断增加。然而,目前我国养老护理行业的发展尚不成熟,产业链条仍不健全,还需进一步完善升级,才能推动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更好地落地生效。
目前,该行业存在的问题主要有服务机构较少、服务范围有限、服务设施不足、服务人才缺失等,如此种种导致长期护理保险在发挥作用的“最后一公里”未能尽善,供给与需求不能精准匹配,失能人群享受到的服务质量也大打折扣。
针对失能人群护理体验不佳的现象,需进一步加大力度改善养老护理服务,探索分级养老护理机制,对不同失能程度的人群分类施策,采取最适宜的护理方式,满足差异化的护理需求,构建“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补充、医养相结合”的多层次养老护理服务体系。
在此过程中,失能等级评估是确定失能人群能否享受长期护理服务以及服务支付标准的基本依据,国家医保局、民政部印发的《长期护理失能等级评估标准(试行)》从国家层面统一了失能评估标准,但只涵盖了能力评估,对应的服务标准在全国并未统一,导致不同失能人群的实际获得感可能存在差异。
为更好地体现护理服务的公平性,需进一步制定完善统一的长期护理服务标准,对各个护理项目的服务收费、服务内容、服务质量等进行统一规范,同时加强对服务人员的专业技能培训,传递优质服务理念,提升民众对长期护理保险的认可度。
齐头并进,商业护理保险亦需壮大
随着近年来政策性长护险试点的逐步推进,我国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已初具雏形,为进一步构建多层次长期护理保险保障体系,商业护理保险的重要性同样不容忽视,《“十四五”国民健康规划》《“十四五”健康老龄化规划》等政策多次鼓励完善商业长期护理保险支持政策(见表
1
)。
目前,我国已基本形成以政策性为主、政策性与商业性并存的长护险发展模式,然而现阶段商业长护险的保费规模较小,参与经营的商业保险公司数量也十分有限。根据瑞再研究院的数据,
2020
年我国人身险公司长护险保费收入约为
123
亿元,仅占健康险保费的
1.5%
左右,商业长护险的影响力依然不足。
此外,我国长护险起步较晚,导致经验数据积累不足,产品设计存在难度。目前,商业长护险发展较慢,且产品形态较为简单,同质化现象明显,在定价、核保、理赔、风控和配套服务等方面还有待改进,保障能力还需增强。
其实,商业性长护险作为政策性长护险的重要补充,未来需要走出同质化发展的困境,商业保险公司需借助产品创新能力与社会服务资源,不断丰富产品体系,满足各类群体的差异化需求。在此过程中,商业保险公司由于参与社保经办已经掌握了较多的支付数据与服务信息,将有条件进一步提供中高端商业长护险等特色产品,推动商业性长护险实现量的稳步增长与质的有效提升。
对比来看,回顾国外成熟市场长护险的发展历程,不论是美国的商业保险主导模式,还是德国的“社保
-
商保”双轨运行模式,抑或是日本的全民社保模式,皆是符合各国国情的长护险发展模式。随着中国政策性长护险的稳步推进,以及商业性长护险的蓄势待发,中国也将走出一条最适合自身社会保障体系的长护险发展之路。
“人谁不顾老,老去有谁怜。莫道桑榆晚,为霞尚满天。”老年人在青壮年时期为社会经济发展做出了巨大的贡献,理应在晚年享有更加尊严体面的生活,长期护理保险将如同一道屏障,帮助失能老人抵御风霜,尽赏晚景霞光。
(责任编辑:刘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