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加强重点领域信息公开。
一是食品抽检信息公开。
不断优化抽检信息公布频次,丰富信息公布内容,形成每周、每月公布具体产品信息,每季度、每半年及全年汇总抽检情况的协调一致的公布周期,公布内容涵盖总体情况、不合格产品情况、核查处置初步情况,以及检验项目及依据等全方位内容。2017年,总局网站公布了
53期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涉及30个食品大类的25211批次产品。转载省级局发布的抽检信息
2199期
。国家、省、市、县四级全年共公布抽检信息
2.6万期
,涉及230万批次产品。不断创新抽检信息公布方式,推广“食安查”手机客户端(APP)使用,截至2017年12月31日,APP安装量达
15.5万次
,浏览量
973.8万次
,日均访问量
2.1万次
,收集了2015年以来国家、省、市、县抽检的食品信息
87.3万条
,极大增强了公众获取信息的可得性和对抽检成果的获得感。
二是食品生产许可和监管信息公开。
每月汇总统计各地食品生产许可相关数据,并在总局网站公开。2017年,公开
146626家
获证企业的食品生产许可信息。进一步加强食品生产监管信息公开力度,对组织开展的食品生产体系检查和飞行检查等信息,均在总局网站予以公开。2017年,公开食品安全生产体系检查函件
26件
,涉及企业
26家次
;公开发布食品生产企业飞行检查警示函
94件
,涉及企业
117家次。
三是特殊食品注册信息公开。
依托总局网站及时公布特殊食品注册信息,截至2017年12月31日,在总局网站“总局要闻”栏目及时公布了
34批952个
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目录信息,
1批3个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目录信息;同时,在总局网站“企业查询”栏目及时主动公开保健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信息,方便企业和公众查询。
四是药品医疗器械审评审批信息公开。
为方便行政相对人及时了解药品医疗器械审评审批进度,依托药品审评中心网站和医疗器械注册管理信息系统为行政相对人提供申报产品的审评审批进度查询。按月发布批准注册医疗器械产品公告。不断完善审批数据库信息,经总局批准的药品、化妆品、医疗器械注册审批信息均在总局网站公开,供公众查询。按照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相关规定,做好
105项
医疗器械行业标准发布、修改和废止的公开工作。组织开展
2批次20个
注册申请项目的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监督抽查,对存在真实性等问题的4个注册申请项目不予注册,及时发布公告,将监督抽查的检查结果向公众公开,保障公众知情权,有效打击临床试验弄虚作假行为,对不诚信企业进行惩戒,保障公众权益。
五是药品化妆品监督检查和抽检信息公开。
围绕原料药来源等组织开展药品生产企业飞行检查,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在总局网站“飞行检查”专栏发布公告通告
9期
,公开
30家
企业违规行为;开展城乡接合部与农村地区药店、诊所药品质量集中整治,对
3个省份的12家
零售药店进行了飞行检查,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以通告形式予以公开曝光。巩固2016年药品流通领域专项整治成果,持续开展药品批发企业飞行检查,全年共检查
55家
药品批发企业,对
18家
严重违反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的企业进行通告。开展了
4批
化妆品企业飞行检查,共检查
28家
生产企业和
2家
经营企业,并在总局网站及时公开飞行检查报告。搭建统一的药品抽检信息发布平台,在总局网站上线药品抽检信息查询数据库,积极做好药品抽检信息公开工作。2017年共发布国家药品抽检通告
46期
,公布了
1107批次
不合格药品及相关企业和单位信息;发布省级药品抽检通告(公告)
230期
。加大化妆品监督抽检信息公开力度,全年公布化妆品监督抽检通告
13期
,曝光
183批次
不合格防晒类产品和
23批次
不合格面膜类产品,做到不合格产品检出一批曝光一批。加强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和分析评价,2017年共发布药品不良反应通报
3期
、药物警戒快讯
12期
,修改了
15个品种
的说明书,有效控制药品安全风险。
六是医疗器械监督检查和抽检信息公开。
组织对
76家
境内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和
31家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开展飞行检查,在总局网站及时公开检查情况,对存在严重缺陷被责令停产的
20家
生产企业和被责令停业的
4家
经营企业,均以总局通告的形式在总局网站公布。组织开展境外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现场检查,
24家
境外企业的检查情况均在总局网站予以公开;对
2家
存在严重缺陷问题暂停进口的企业,以总局公告形式在总局网站公布。认真做好医疗器械监督抽检工作,全年共发布国家医疗器械质量公告
29期
。2017年,在总局网站“医疗器械召回”专栏发布召回信息
62个
,其中一级召回
8个
(仅在境外实施医疗器械召回的1个),仅在境外实施医疗器械二、三级召回
54个
。各省局发布的召回信息链接在总局网站
693个
。总局网站共计公开召回信息
755个
,有效消除医疗器械安全隐患,保证医疗器械的安全。
七是行政处罚信息公开。
稳步推进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工作,2017年,全国共公开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案件
24.9万件
,较2016年
增长106.9%
。
八是及时公布部门“权力清单”。
根据国务院审改办要求,将取消、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及时在总局网站公开,对加强取消、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的监管措施也及时公开。2017年,在总局网站专门设立“许可服务”专栏,公布总局行政审批事项
21大项
,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许可事项
41大项
,保留为总局行政审批必要条件的中介服务事项
6项
。
九是做好部门预决算及“三公”经费公开工作。
根据财政部统一要求,认真编制2017年部门预算和2016年部门决算公开文稿。2017年4月,在总局网站公开了财政部批复总局的2017年部门预算报表及情况说明,同时公开了2017年“三公”经费预算情况、机关运行经费情况、政府采购情况、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情况、绩效目标设置情况等信息。2017年7月,在总局网站公开了财政部批复总局的2016年部门决算报表及情况说明,同时公开了2016年“三公”经费支出情况、机关运行经费支出情况、政府采购支出情况、国有资产占有情况、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开展情况等信息。在公开的2016年度部门决算中,首次公开项目绩效自评结果。
(
四)稳步推进两会建议提案复文公开。
一是加强对建议提案复文公开的审核把关。
对总局主办、独办、分办的建议提案复文,涉及公共利益、公众权益、社会关切及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应公开尽公开。
二是加强对办理结果公开工作的跟踪督查。
专门印发通知,督促建议提案复文按程序、时限公开,确保公开工作规范、有序。2017年,在总局政府网站主动公开建议提案复文共122件,其中建议复文79件,提案复文43件。
三是主动公开总体办理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通过《中国医药报》、总局微信公众号等,主动公开建议和提案办理总体情况,方便公众知晓,回应社会关切,不断推动改进工作。
(五)积极做好政策信息的解读和回应。
一是持续创新政策解读方式方法。
2017年,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气会
21次
,提供媒体采访口径
26次
,及时回应社会关切。重要政策与相关解读同步推出,重要信息发布配发解读新闻稿,并使用通俗话语,提升总局信息温度。根据公众阅读习惯,制作便于公众理解和媒体传播的政策图解
96期
,实现政策图解与政策发布基本同步;创新推出“食事药闻会客厅”司局长访谈节目、CFDA News视频新闻,构建以文字、图解、视频、访谈、动漫等各种形式为主的政策解读新格局。
二是扎实推进食品药品安全科普工作。
建设总局食品药品安全科普资源库,并在总局网站上线。制作各种形式日常科普作品
100余部
,打造食事药闻会客厅、食药安全手册等系列科普视频,总局微信公众号“你问我答”科普栏目播发科普问答
38期
,与百度百科共建权威科普网络平台,指导社会力量开展主题科普活动100余项。
三是抓好食品药品安全谣言治理工作。
对中秋“保健月饼”、柿子与酸奶同食中毒、猕猴桃抹防腐剂138天不烂、橘子“打针变甜”、红心柚子都是染色等谣言以及公众在食品药品等方面的认知误区,利用总局网站、微信、微博等途径开展预防性辟谣。2017年,总局网站、微信发布辟谣信息共
78条
,发布各地打击治理谣言信息
46条
。大力拓展辟谣渠道,与中央网信办、专业协会、新闻媒体等合作开展谣言治理工作,开展相关课题研究,开设“较真平台”发布
9期
热点谣言榜单并进行辟谣,维护良好的食品药品舆论环境。
(六)拓展新媒体公开渠道,构建宣传新格局。
总局微信公众号“中国食事要闻” 发布文章
1500余篇
,总阅读数达到
601万人次
,关注人数达
24.1万人
;微博发布文章
1000余篇
,阅读总数达
2936.1万人次
,粉丝数达
513.5万人
,新媒体传播影响力不断扩大。指导各地开通微信号、头条号
3960余个
,纵贯中央、省、市、县四级的新媒体传播矩阵初具规模。特别是加强新技术应用,在微信公众号中应用了食品抽检和药品数据信息查询功能。入驻人民日报客户端,监管数据与中国政府网共享;在今日头条建立食药监管头条号矩阵。加强与人民日报、中央电视台、新华网、央广网、中国政府网客户端等主流媒体平台合作,共同推出了“生活万岁”“2017年食药安全守望者”“国·味——欣享舌尖之安全”等多个特色栏目。与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合作开设“食药安全服务站”直播节目,每周三、五与中国之声频道连线直播食品药品监管信息和科普信息,全年共播出
100期
。继续在全系统开展“走基层”活动,组织5家中央主流媒体赴8个县市进行采访,涉及30多个基层采访点、8个基层监管单位、18家食品药品生产企业。开展“随手拍”系列报道活动,征集照片、微视频和H5等作品
9050个
,其中精选作品
近200个
,全面宣传食品药品改革取得的成就,社会认可度大幅提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