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纠纷具有利益保护的紧迫性、利益目标的多元性、利益核心的经济性等特点,知识产权案件一旦进入诉讼程序,往往成本高、周期长,一场官司打下来动辄数年,即便是赢得官司,也是得不偿失,市场不保,先机尽失;知识产权纠纷双方当事人存在风险共同点且多为同一行业或领域的市场参与者,其本质诉求在于追求经济效益的最大化,而非一定要对手退出市场。”国家知识产权局保护协调司有关负责人表示,知识产权仲裁具有高效便捷、专业性强、保密性好、无地域管辖限制等优势,服务国家“一带一路”战略和企业“走出去”战略。知识产权调解具有快速、灵活、经济、高效的特点,可为相关行业、产业集聚区、专业市场等提供知识产权纠纷快速解决渠道,服务于中小微企业等弱势群体。共赢的仲裁、调解等非诉纠纷解决方式具有内在需求。
实际上,非诉纠纷解决在发达国家已经成为重要的解决纠纷方式。美国、英国、德国等也实现了调解理论的系统化、精细化,职业化的非诉机制及其培训体系逐步健全。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仲裁和调解中心提供调解、仲裁、快速仲裁和专家裁决等替代性争议(ADR)解决程序。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关于技术交易中解决争议的国际调查问卷显示,费用和时间是当事人选择争议解决途径优先考虑的因素。与诉讼相比,仲裁和调解具有明显的经济性和时效性优势,多数情况下能节省大约65%的时间和50%以上的维权成本。
近年来,知识产权纠纷仲裁调解工作受到国家重视。2014年12月,国务院转发的《深入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行动计划(2014-2020年)》提到,开展知识产权纠纷诉讼与调解对接工作,依法规范知识产权纠纷调解工作,完善知识产权纠纷行业调解机制。2015年12月,《国务院关于新形势下加快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若干意见》印发,其中要求推动相关国际组织在我国设立知识产权仲裁和调解分中心。而在2017年1月,国务院印发的《“十三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明确了“构建包括司法审判、刑事司法、行政执法、快速维权、仲裁调解、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格局”“建立知识产权纠纷多元解决机制,加强知识产权仲裁机构和纠纷调解机构建设”的具体目标。
“下一步,我们将围绕按照《国务院关于新形势下加快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若干意见》《‘十三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等文件的部署,通过不断建设和完善知识产权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推动构建知识产权大保护工作格局,推动知识产权保护水平和效果进一步提升,为知识产权强国和创新型国家建设提供有力支撑。”国家知识产权局保护协调司有关负责人表示。(吴珂|中国知识产权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