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0日,深纺织发布公告称,公司于近日获悉锦江集团已按照与公司签订的《合作协议》约定的争议处理方式向深圳国际仲裁院提起仲裁。2020年3月9日,公司收到深圳国际仲裁院送达的2020深国仲受452 号-2《仲裁通知》及杭州锦江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锦江集团”)作为申请人提出的《仲裁申请书》。
据了解,深纺织为了改善子公司盛波光电的经营情况,公司于2016年底为盛波光电增资扩股引入锦江集团作为战略投资者,公司、盛波光电、锦江集团与锦江集团作为实际控制人设立的有限合伙企业杭州锦航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锦航投资”)共同签署了《深圳市盛波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增资协议》,锦航投资作为增资主体认购盛波光电40%股权,增资金额为人民币135,264万元。
同时,深纺织与锦江集团、锦航投资签署了《合作协议》,由锦江集团对盛波光电进行业绩承诺,以使引入战略投资者后的合作达成更好成效。
业绩承诺具体情况如:
2017年、2018年及2019年的销售收入及净利润分别不低于人民币15亿元/5,000万元、20亿元/1亿元,25亿元/1.5亿元,原则上,偏光片及相关光学膜产品的销售收入占总收入的比例在 2017 年不低于70%,2018年后不低于80%。
如上述业绩未能实现,锦江集团应在年销售收入及年净利润等数据统计完成之日起10日内就净利润的差额部分进行现金补足。
另外,根据《合作协议》,锦江集团无法实现本协议约定的业绩承诺且未依照本协议约定向公司以现金方式补足差额的,深纺织不仅有权追究锦江集团的重大违约责任,还有权采取解除本协议、解聘锦航投资推荐的总经理等措施;但若发生因本次增资前盛波光电业已存在的问题而被政府部门处罚导致锦江集团未能实现本协议约定的业绩承诺之情形,锦江集团无需履行现金补足的义务,也不构成锦江集团的重大违约,且锦江集团有权行使本协议规定的实现业绩承诺情况下的股权转让之权利。
据悉,盛波光电2018年度实现年度净利润-9,726.87万元,营业收入11.25亿元,偏光片及相关光学膜产品的销售收入占总收入的比例为74.01%。虽然本重点销售产品的销售额持续提升,但产品销售规模不及预期,距离承诺的销售收入、净利润和偏光片及相关光学膜产品的销售收入占总收入的比例三项指标的差额分别为87,545.90万元、 19,726.87万元和5.99%。因此,盛波光电2018年度未完成业绩承诺。
根据《2018年度业绩承诺补足款之支付协议》,深纺织与锦江集团双方确认,2018年度业绩承诺补足金额为1.98亿元,锦江集团分三期支付。截止2019年11月29日,盛波光电已收到全部业绩承诺补足款现金共计1.98亿元,锦江集团对子公司盛波光电2018年度业绩承诺的补偿义务已履行完毕。
不过,锦江集团认为,受制于深纺织及其实际控制的盛波光电仍在实施的全资国有企业管理体制,公司在增资后实际上根本无法主导盛波光电的经营管理,无法发挥申请人在体制、机制、产业、管理等方面的优势及行业整合的成功经验,更无法按预期实现盛波光电的产线联动、产业整合和资源整合工作,导致《合作协议》的合同目的根本无法实现,公司进行业绩承诺和利润补足的合同基础荡然无存。在此情况下,若继续履行《合作协议》项下的业绩承诺补足义务对公司明显不公平且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为此,锦江集团向深圳国际仲裁院提出仲裁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