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0日,民生银行对于航天桥支行“飞单案”的处理结果为承诺最晚于7月底之前解决投资者的初始投资款。
西客站支行案件的投资人却没能追回投资款,两事件性质不同。在民生银行给央广网记者的答复是,投资人与华夏恒业签署了相关《合伙协议》,托管人非民生银行,《合伙协议》上未加盖民生银行公章。而在航天桥飞单事件中,投资者所签署的理财合同加盖了民生银行的“公章”。
对此,北京安理律师事务所律师包华则认为,目前看来,两起事件并没有本质上的差别。“根据对银行发售理财产品的理解以及办理的地点和涉事的人员,银行应该承担相应责任。”包华认为。
中央财经大学银行业研究中心主任郭田勇向央广网记者表示,此次飞单事件的业务行为发生在银行的营业场所内,且由银行工作人员安排,银行是具有责任的。“此次飞单事件与航天桥案件相比,只是性质上没那么恶劣。”郭田勇说。
除此之外,民生银行北京分行表示,投资人购买的产品非民生银行理财产品,也未有资金进入民生银行账户。在民生银行给央广网记者的答复中,引用了某律师观点,“从合同上看不出民生银行负有直接责任。”
“对帐单还是理财合同上找不到与民生银行有直接关联的痕迹,并不能说明没有关系。”包华表示,收款方可以在多个银行开设账户,这跟收款方的管理账户没有太大关系,并不能因为收款方的账户不是民生银行的,就能证明无关,最终还是依据产品本身来定。此外,还应注意在交易中银行扮演了什么样的角色。
“以表现形式不同而区别对待,这个我们是无法接受的。”李先生认为,两起“飞单案”性质是一样的。
另外,对于民生银行给出该起“飞单案”属员工个人行为的认定,投资者并不买账。“作为银行的工作人员,他们的行为不是个人行为,而是职务行为。” 张女士说到。
“没有办法证明是个人行为,在工作时间、在工作地点,使用工作用品来完成的工作,怎么是个人行为?”包华质疑。另外,此起“飞单案”涉及金额达亿元,涉及投资者五十余人,投资人可以相互映证。
对此,中国人民大学重阳金融研究院客座研究员董希淼给出了不同的观点:从行为上看,这些理财产品并非银行员工的职务行为,银行没有代销,在工作时间银行员工推荐第三方产品并非其工作内容;从合同上看,投资者并非与银行签订理财产品协议书,资金也并非转入银行账户体系。
在航天桥的“飞单案”中,作为涉事方之一的民生银行,多位专家曾表示,其要为工作人员的“表见代理”担责。董希淼认为,普通客户在谈判能力、信息、资源等方面相对处于弱势地位,“表见代理”也正是为了保护相对弱势的一方,以更好维护社会公平。
“如果一个银行员工,在银行柜台开具了伪造的存单,尽管这种行为并非银行授权,那么这就属于表见代理,银行应对此承担全部责任。”但在此“飞单案”中,董希淼认为,作为理财产品投资者,与银行签订理财产品协议,且将资金应转入银行系统,这些理财常识是投资者应该是具备的。
“该事件不是简单的民商事行为了,涉及到刑事责任问题。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储户的责任很大。但是,如果涉及金融秩序的管理问题,涉及到刑事案件的话,就需要公安机关的介入了。”包华表示。
屡屡发生银行“飞单案”后,董希淼提醒投资人注意以下几点:第一,应通过银行柜台购买理财产品,理财资金应进入银行账户,勿将资金转到其他个人或企业账户;第二,理财产品应区分银行自营还是代销,自营产品应与银行签订协议,代销产品看是否进入银行系统;第三,不要片面追求高收益,还要看理财产品风险评级;第四,要求银行对理财产品销售过程进行录音录像。此外,关于理财产品的具体信息,可登录中国理财网查询。如果查询不到,那么肯定就是“假理财”。